《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規定:“租賃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這是《民法典》對于租賃合同特有條款的提示性規定。當然,除此之外還需滿足合同整體性的相關要求。因此,結合實踐經驗,租賃合同的基本條款主要包括:成都合同律師
1.主體條款,包括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
2.租賃物條款,主要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位置、配置等基本信息。
3.租期條款,包括租賃期限、續租等。
4.租賃物交付與返還條款,包括出租方交付租賃物和承租方交還租賃物。
5.租賃物的使用條款,包括租賃用途、裝修裝飾及轉租等。
6.租賃物的維修條款,包括維修義務的承擔、維修範圍等。
7.費用及支付條款,包括租金的标準、支付方式、支付時間以及承租期間其他費用的承擔等。
8.違約條款,包括對雙方違約責任的約定。
9.合同終止條款,包括合同終止的情形以及合同終止後相關後續事宜的處理等。
10.争議解決條款,即約定發生争議後如何解決。
11.其他程序性條款,包括合同生效、份數、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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