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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混凝土結構工程驗收規範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9 23:54:38

大家好,協會君今天推薦的文章作者是《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主編之一,李東彬。在本篇文章内,作者将以主編的視角對于《驗收規範》中的主要修訂内容予以詳細的闡釋。由于大家的關注,新版《驗收規範》的解讀将會做成一個系列,以方便大家對于規範的理解,指導工作。

作 者 簡 介

李東彬,1985年畢業于哈爾濱工業大學(原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工民建專業,工學學士。現任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中國建築技術集團有限公司總工程師、研發中心主任。兼任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學會理事、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混凝土質量分會常務理事、住建部強制性條文協調委員會委員、住建部建築工程質量标準化委員會委員。國家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一級建造師。

為《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15)的主要編制者之一。

0 摘要

新版國家标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15)(以下簡稱《規範》)于2014年12月31日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批準發布,已于2015年9月1日起實施。

《規範》提出了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合格标準、程序及方法的

基本要求,是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驗收的通用标準。《規範》完善了檢驗批的驗收,加強了對實體結構的驗收,增加了新技術應用

對應的驗收内容,提高了驗收的可操作性,協調了各種偏差指标之間的合理銜接,調整了部分技術指标的驗收标準,充分考慮了行業發展實際和建築業技術進步,并與相關标準進行了全面協調。

1《規範》修訂背景

  國家标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4-2002)是根據原建設部制定的“驗評分(GB 50204-2002)是根據原建設部制定的“驗評分離、強化驗收、過程控制、完善手段”十六字方針指導下修訂的,發布實施十多年來,較好地指導并規範了我國混凝土結構工程的施工及質量驗收。2010年,根據全國範圍内出現的“瘦身鋼筋”問題,該規範進行了局部修訂,并發布實施了2010年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4-2002)。2011年根據行業發展實際及廣大中小企業的訴求,住建部發布實施了《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 50666-2011)。近年來,随着我國經濟高速增長,建築業持續快速發展,大規模的建設引發建築市場環境的變化,給工程質量管理帶來嚴峻挑戰。2002版規範已不能很好地滿足我國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需要,如:與驗收無關的過程控制技術内容需要修訂;對于同條件養護試件檢驗實體混凝土強度的方法,各地對規範中的規定理解及執行情況不一緻,造成檢驗實體混凝土強度效果欠佳;預拌混凝土進場驗收及強度合格評定的規定不完善,實踐中各種處理方式已造成亂象;成型鋼筋、新型裝配式結構等新技術、新産品的驗收規定缺失等。為更好地發揮标準規範對經濟發展的保障作用,規範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住房城鄉建設部先後組織修訂了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砌體結構、地基基礎等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規範。與此同時,基礎性國家标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标準》(GB 50300-2001)也進行了修訂。因此,結合當前建築業發展新形勢,開展相關專題研究,在借鑒國外先進标準的基礎上,對2002版規範進行全面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2《規範》修訂的指導思想

《規範》是在廣泛調查研究《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4-2002)實施以來的基本情況,進行必要的工程實測,開展相關的專題實驗研究,并借鑒國内外相關标準的基礎上修訂的。《規範》修訂遵循“傳承、完善、提高”的修訂方針,實踐證明正确的條文繼續傳承,原規定不盡合理或有缺陷的進一步修改完善,補充與新技術發展對應的驗收内容,考慮建築業技術進步和精細化建造的新形勢,提高有關技術指标要求;貫徹《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标準》(GB 50300-2013)的相關規定,并與《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 50666-2011)等相關标準全面協調。

3《規範》的主要修訂内容1) 對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的原則規定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明确了《規範》的适用範圍。《規範》所指的混凝土結構與《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 50010-2010)所定義的混凝土結構是一緻的,包括素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和預應力混凝土結構。但由于相關規範的多樣性,存在規範使用者針對實際工程不知如何适用标準的情況,本次修訂明确了本規範适用于基礎墊層以上的混凝土結構的驗收,也适用于砌體結構、型鋼混凝土結構及鋼管混凝土結構中的混凝土結構部分的驗收,即在專業标準沒有明确的有關混凝土結構的驗收均可适用《規範》。輕骨料混凝土及特殊混凝土的施工雖有特殊性,但其質量驗收有通用性,仍可按《規範》進行驗收。《規範》适用對象包括施工、監理、質監站及相關廠家(預制構件廠、混凝土攪拌站、鋼筋加工廠等)。

調整了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的劃分。在與國家标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标準》(GB 50300-2013)全面協調的基礎上,《規範》明确規定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可劃分為模闆、鋼筋、預應力、混凝土、現澆結構和裝配式結構6個分項工程。工程驗收時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确定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包含的分項工程,取消了預應力混凝土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等子分部工程的層次。針對實際工程,根據所包含的分項工程進行劃分,更為簡潔,且便于施工質量的管理。《規範》2002版和2015版中有關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的劃分如表1所示。

建築混凝土結構工程驗收規範(最新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修訂要點)1

鼓勵采用質量穩定的優質産品,并簡化材料進場驗收。《規範》增加了獲得認證或連續檢驗合格産品的檢驗批容量擴大的基本規定。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産品進場檢驗中的抽樣檢驗是必須進行的工作。這一做法意味着不論生産廠家的情況,也不論材料用量大小,始終以規定的批次抽樣檢驗,而且在所有的工程現場重複進行,其程序最嚴格,代價也很大。

發達國家的先進做法是實施産品認證制度。産品認證是第三方就産品滿足規定要求給予書面保證的一項活動。獲得認證的産品,意味着其生産設備、人員配備、質量管理等環節對質量控制的有效性,是有關認證機構針對該産品質量符合相關标準的擔保。産品獲得認證證書後,認證機構還會定期對廠家的生産及産品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确認其産品質量始終符合相關标準要求,因此,其産品質量可認為是穩定且有保證的。通常上述實施認證制度的國家對獲得認證産品進入現場時的抽樣檢驗比例很少,因此,其檢驗成本很少,而實際質量控制效果良好,是值得推廣的好辦法。另外,來源穩定,且連續三批均一次檢驗合格,同樣體現了産品的質量穩定性,因此将獲得認證産品和連續三批均一次檢驗合格的産品作為質量穩定的産品對待。

《規範》在充分考慮我國建築業發展現狀及我國實施産品認證工作的實際,對獲得認證的産品或來源穩定且連續三批次均一次檢驗合格的産品,做出擴大檢驗批容量一倍的規定。檢驗批容量的擴大意味着符合規定的進場材料抽檢批次成倍減少,可有效降低進場驗收的成本,并促進施工單位優先選擇優質産品,同時對促進生産單位提高産品質量具有積極意義。考慮到《規範》首次納入,産品範圍僅限定為鋼筋、成型鋼筋、預應力筋、錨具、夾具、連接器、成孔管道、水泥和外加劑。

《規範》允許将多個單位工程使用的同一廠家生産的同批材料、構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共同劃分檢驗批進行驗收。目的是解決同一施工單位施工的工程中,同批進場材料可能用于多個單位工程的情況,避免由于單位工程規模較小或材料用量少,出現針對同批材料多次重複檢驗的情況。對于同一個工程項目包含多個單位工程的情況,《規範》給出了“同一工程項目當包含多個單位工程”且“同期施工”時,對于“同一廠家生産的同批材料、構配件,可合并進行進場驗收”。上述規定改變了以往按照單位工程實施材料進場檢驗的做法,既不降低檢驗效果,又可以有效降低檢驗成本。

強調了施工方案的重要性。施工方案是施工單位根據設計要求、規範規定并結合工程實際編制的針對性的重要施工指導文件,其中重要的施工項目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還需進行施工方案的專項論證,最後經過施工單位内部審查和監理單位批準。施工方案往往比通用的标準具有更好的針對性,因此,不僅可以作為施工依據,還可以作為驗收的依據。《規範》中有多個條文特别是和施工過程控制相關的條文均規定以施工方案作為驗收依據,如第4.1.3條、第4.2.2條、第4.2.6條、第4.2.7條、第4.2.8條、第4.2.9條、第5.4.4條、第7.3.5條、第7.4.2條第7.4.3條、第9.3.1條等。

精簡了強制性條文。2002版《規範》有15條強制性條文,結合條文的執行情況,《規範》僅保留了9條,分别為第4.1.2條、第5.2.1條、第5.2.3條、第5.5.1條、第6.2.1條、第6.3.1條、第6.4.2條、第7.2.1條和第7.4.1條。根據強條設定原則,在《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50666-2011)中已經規定了的強條及原規範中可操作性不強的條文,不再将其設定為強條。2002版《規範》中的第4.1.3條、第5.1.1條為施工過程控制内容,且在《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50666-2011)中已作為強制性條文,故《規範》不再保留相關内容;2002版《規範》中的第8.2.1條、第8.3.1條、第9.1.1條由于可操作性不強,2015版《規範》中不再作為強制性條文;考慮材料的重要性因素,2002版《規範》中

第7.2.2條在2015版《規範》中不再作為強制性條文。

2)模闆分項工程,簡化過程控制要求,強化對安裝質量的驗收。

模闆分項工程驗收納入《規範》。模闆工程作為施工階段的臨時性結構,不是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的組成部分,因此,理論上可不将模闆分項工程列入《規範》。然而,模闆工程是關乎混凝土結構成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的分項工程。盡管模闆工程是臨時性結構,但仍需要完整的設計、施工及驗收,否則不僅混凝土結構的質量難以保證,同時難以保證施工安全。因此,《規範》仍保留了模闆分項工程的内容,并且與《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 50666-2011)協調,重點加強材料及安裝檢驗批的驗收,删除了模闆拆除的相關内容,僅在一般規定中設置了“拆除施工應遵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 50666-2011)”的規定。

強化模闆材料驗收。2002版《規範》沒有規定模闆材料進場驗收要求,本次《規範》修訂後在第4.2.1條補充了相關驗收要求,規定模闆及支架用材料的技術指标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标準的規定。進場時應抽樣檢驗模闆和支架材料的外觀、規格和尺寸。

根據國内工程實踐經驗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号)等規定,《規範》規定爬升式模闆、工具式模闆及高大模闆支架等危險性較大的模闆工程施工方案應進行技術論證,施工單位應按規定程序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通過專門的審查可降低技術質量風險。

強調模闆及支架應正常設計并注重其整體穩固性。《規範》第4.1.2條規定,模闆及支架應根據安裝、使用和拆除工況進行設計,并應滿足承載力、剛度和整體穩固性要求。通常模闆及支架在施工過程中可劃分為安裝、使用和拆除三個不同的階段,因此需對各階段最不利荷載組合分别進行計算,并應保證模闆及支架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和剛度。各類模闆及支架所承受的荷載通常有:模闆及支架自重、新澆築混凝土自重、鋼筋自重、施工人員及施工設備荷載、新澆築混凝土對模闆的側壓力、混凝土下料時産生的沖擊荷載、泵送混凝土或不均勻堆載等因素産生的附加荷載、風荷載等。根據國内多起模闆支架工程垮塌事故的教訓,垮塌破壞的原因主要有材料質量缺陷、設計缺陷、構造措施缺陷、安裝缺陷,以及施工管理不到位等,而實際事故往往是多因素造成的。根據現行國家标準《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标準》(GB50153-2008)規定,結構的整體穩固性系指結構在遭遇偶然事件時,僅産生局部損壞而不緻出現與起因不相稱的整體性破壞。模闆及支架的整體穩固性,系指在遭遇不利施工荷載工況時,不因構造不合理或局部支撐杆件缺失、失穩進而造成整體坍塌。整體穩固性通常也稱為魯棒性或皮實性。通常通過構造措施實現,包括設置剪刀撐、與主體結構拉結等。

3)鋼筋分項工程,結合新技術的應用,完善了鋼筋安裝質量的驗收要求,同時增加了成型鋼筋進場驗收的有關規定。

錨固是受力鋼筋發揮其強度的基礎,箍筋的位置與彎鈎同樣也是箍筋在混凝土構件中發揮作用的前提。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和震害調查經驗,《規範》對鋼筋隐蔽工程驗收增加了多項内容:鋼筋搭接長度、錨固長度、錨固方式;箍筋、橫向鋼筋的位置;箍筋彎鈎的彎折角度、平直段長度等。

考慮到縱向受力鋼筋錨固長度對結構受力性能的重要性,《規範》增加了錨固長度的允許偏差要求,并規定錨固長度負偏差不應大于20 mm,而對正偏差沒有要求。國家标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50010-2010)已将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定義為最外層鋼筋(箍筋)至截面最近邊緣的距離,因此,《規範》對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允許偏差同時規定了縱向受力鋼筋和箍筋。

考慮到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對結構安全性和耐久性的重要影響,《規範》将原規範僅針對梁、闆類構件上部縱向受力鋼筋保護層厚度偏差的合格率應達到90%及以上的規定改為: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偏差的合格點率應達到90%及以上。

成型鋼筋技術具有節省鋼材、提高質量、降低損耗,并降低現場勞動力需求,加快施工速度等優點,是行業重點推廣的技術之一。然而,其進場驗收的檢驗項目與方式一直是成型鋼筋推廣過程中的行業關注問題。根據目前我國成型鋼筋應用的實際情況,本着控制風險,促進發展的原則,《規範》5.2.2條規定:成型鋼筋進場時,應抽取試件作屈服強度、抗拉強度、伸長率和重量偏差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标準的規定。但同時規定,對由熱軋鋼筋制成的成型鋼筋,當有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的代表駐廠監督生産過程,并提供原材鋼筋力學性能第三方檢驗報告時,可僅進行重量偏差檢驗。這是因為熱軋鋼筋制成的成型鋼筋,當确認其鋼筋材料的進場驗收合格有效的情況下,其鋼筋材料的性能不會因為後續的制作等工序發生變化。而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的代表駐廠監督生産過程,意味着生産廠家的生産過程及管理已經通過了延伸性的監理和監督,是順應政府簡化行政許可的有效措施。對冷加工鋼筋制成的成型鋼筋不做放松,是因為存在瘦身鋼筋等摻雜的可能。

4)預應力分項工程,主要從提高體系耐久性方面和驗收的可操作性方面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無粘結預應力體系,增加了無粘結預應力筋錨具全封閉防水性能的驗收規定。現行行業标準《無粘結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92-2004)參考美國ACI和PTI的有關規定及國内外工程實踐經驗,對處于三a、三b類環境條件下的無粘結預應力筋及其錨固系統,要求采用連續全封閉的防腐蝕體系,以有效保證無粘結預應力體系的耐久性。《無粘結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92-2004)規定,無粘結預應力鋼絞線與錨具部件的連接,應采用密封裝置或其它封閉措施,且全封閉體系應滿足10 kPa靜水壓力下不透水的要求。當産品用于遊泳池、水箱等結構時,可根據設計提出更高靜水壓力的要求。在三a、三b類環境條件下,無粘結預應力筋錨固系統應形成連續封閉體系,但密封蓋、錨具或墊闆等金屬組件均可與混凝土直接接觸。

由于無粘結預應力筋本身通過油脂和塑料護套的保護,已經達到全封閉的性能要求,而傳統張拉端和固定端錨具通常沒有密封性。因此《規範》增加了無粘結預應力筋用錨具系統防水性能的驗收規定。

有粘結預應力體系,提高了灌漿用水泥漿性能指标要求。張拉後的有粘結預應力筋處于高應力狀态,對腐蝕很敏感。灌漿主要提供對預應力筋的保護、截面完整、實現預應力筋與結構混凝土的有效粘結,是後張有粘結預應力工程中的重要工序,張拉完成後應及時對預留孔道進行灌漿,孔道中的漿體應飽滿、密實。

良好的水泥漿性能是保證灌漿質量的重要前提之一。新《規範》取消了2002版《規範》有關水灰比不應大于0.45的要求,加嚴了水泥漿泌水率指标,增加了膨脹率等相關技術指标,有利于預應力孔道灌漿質量的提高。2002版和2015版《規範》對水泥漿性能的要求對比如表2所示。取消水泥漿水灰比的要求主要是強調水泥漿的性能指标,而不是強調組分的原則。通常為了在保證水泥漿稠度滿足灌漿施工要求的前提下,盡量降低水灰比。水泥漿中的泌水往往造成孔道内空腔,形成灌漿質量缺陷,泌出的水在孔道内沒有排除時,易造成高應力下的預應力筋處于水汽環境中腐蝕,所以,應盡量降低水泥漿的泌水率,最好将泌水率降為0。根據工程經驗并結合技術進步現狀,本次修訂時将“水泥漿攪拌後3 h的泌水率不宜大于2%,且不應大于3%的要求”修改為“3 h自由泌水率宜為0且不應大于1%”,大幅度提高了關乎灌漿質量的關鍵指标的要求。水泥漿的适度膨脹有利于提高灌漿密實性,提高灌漿飽滿度,但過度的膨脹率可能造成孔道破損,反而影響預應力工程質量,故應控制其膨脹率。本規範用自由膨脹率來控制,并考慮普通灌漿工藝和真空灌漿工藝的差異。

建築混凝土結構工程驗收規範(最新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修訂要點)2

為提高驗收的可操作性,調整了後張預應力鋼絞線和先張法預應力筋張拉錨固質量的驗收規定。在2002版《規範》中,無論是先張法預應力還是後張法預應力,均需要檢驗其建立的有效預應力。事實上,由于先張法預應力構件的混凝土澆築是在預應力筋張拉之後,如果預應力筋出現斷裂或滑脫,相應的預應力筋可直接予以更換;而對于後張法預應力,檢測錨固後實際建立的預應力值比較繁瑣,同時也較難準确地檢驗實際建立的預應力值。2002版為簡化檢測環節,規定了根據見證張拉記錄驗收張拉質量的規定,其本質是采用伸長值校核的方式校核張拉錨固質量。關于張拉階段預應力筋斷絲的規定,實際上是對張拉之前所有工序質量的綜合性檢驗,包括材料、制作與安裝、成品保護及張拉操作等的質量。考慮實際工藝的差異,《規範》僅對後張法預應力鋼絞線的斷絲數量進行規定,而對先張法預應力檢驗張拉錨固後實際建立的預應力值,在保證張拉質量驗收标準不降低的前提下,提高了相關檢驗項目的可操作性。

5)混凝土分項工程,明确了預拌混凝土拌合物的商品屬性,同時弱化有關施工方面的規定,強化混凝土質量驗收要求。

明确了預拌混凝土拌合物的産品屬性。我國大部分地區的混凝土實現了工廠化預拌生産。國内各地對預拌混凝土進場驗收的規定理解有所不同,實踐中操作也各不相同。《規範》強調了預拌混凝土拌合物的産品屬性,進場時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産品标準《預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的規定,驗收以檢查質量證明文件和進場時的專項檢驗為主,并明确原材料檢驗報告在生産企業存檔備查。進場時的專項檢驗主要有混凝土強度、外觀、稠度等,當有要求時,還有混凝土耐久性和抗凍性檢驗等。

删除了混凝土配合比設計的驗收規定。2002版《規範》的7.3節為“配合比設計”,共有3個條文,涉及的相關規定也比較簡單。本次修訂時,考慮到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屬于混凝土施工的過程控制技術要求,在國家标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 50666-2011)中已有較為細緻的規定,更詳細的規定還可以執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 55-2011),同時考慮到規範之間的協調,避免重複,突出本《規範》作為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特點,因此,《規範》中删除了原規範的第7.3節,但保留了開盤鑒定的有關規定。配合比設計技術資料不再作為驗收的内容,而作為備查資料,當然,在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開盤鑒定中,仍要核查配合比相關資料,但其主要目的是核對相關材料及性能是否符合配合比設計要求。

增加了大批量、連續生産的混凝土提供基本性能試驗報告的規定。在工程中普遍存在重視混凝土強度指标,輕視其他性能的傾向,并由此造成了諸多混凝土質量問題。鑒于混凝土組分越來越複雜,導緻強度增長規律甚至出現短期上升,長期下降的情況。為确保混凝土質量,《規範》規定,大批量、連續供應的混凝土,生産單位應提供其基本性能檢驗報告。《規範》要求混凝土生産單位提供其基本性能試驗報告,相當于提出了型式檢驗要求。一般情況下,混凝土在澆築前,其生産單位應提供稠度、凝結時間、坍落度經時損失、泌水、表觀密度等指标,當設計有要求時,才需要提供其他基本性能指标。

首次規定,混凝土強度評定時不宜将施工持續時間超過3個月的混凝土劃分為一個檢驗批。進行混凝土強度評定時,《規範》首次規定不宜将施工持續時間超過3個月的混凝土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主要考慮以下因素:施工時間太長時,各項施工條件發生變化的可能性較大,

不易保證混凝土生産過程中“原材料、生産工藝、配合比、齡期應基本相同”這4個強度評定時劃批的重要條件。如:預拌混凝土持續生産時間超過3個月後,環境氣溫和濕度将随着季節改變明顯不同,生産操作人員可能變化,生産工藝可能調整,原材料的質量波動等。對于施工現場,當持續施工時間超過3個月時,随着施工部位的改變,其各項施工條件發生改變的可能性更大。考慮到大多數情況下,在連續3個月内生産的混凝土,其各項生産條件較能保持基本一緻,更符合檢驗批的劃分條件,故本規範規定了同一檢驗批的施工持續時間不宜超過3個月。

6)現澆結構分項工程,調整了嚴重缺陷的處理程序,完善了現澆結構位置、尺寸允許偏差的驗收要求。

調整了嚴重缺陷的處理程序。2002版《規範》對嚴重缺陷的處理規定是,對已經出現的嚴重缺陷,應由施工單位根據缺陷的具體情況提出技術處理方案,經監理單位認可後進行處理。考慮到嚴重缺陷意味着已經顯著影響了結構安全性、耐久性或安裝和使用功能,因此,其處理應慎重,且理應由對結構安全性、耐久性及使用功能更熟悉的設計人員把控處理方案。因此,《規範》規定嚴重缺陷的處理方案必須經設計單位認可後方能實施。通常,嚴重缺陷中有關安全度的影響更難以把握,因此,規定主要構件的裂縫、連接部位的嚴重缺陷及其它影響結構安全的嚴重缺陷,技術處理方案尚應經設計單位認可。這一規定,進一步嚴格要求了涉及結構安全性能嚴重缺陷的處理程序,有利于保證處理方案的合理性和處理以後的結構安全性。

完善了現澆結構位置、尺寸允許偏差的驗收要求。根據修訂組對結構構件尺寸偏差的實際調查結果及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控制的實際,《規範》調整了牆軸線位置、層高與全高垂直度、電梯井位置與尺寸、預埋件中心位置等現澆結構位置、尺寸允許偏差要求。位置允許偏差:對柱、牆、梁的軸線位置允許偏差進行了統一要求,并包括剪力牆。增加了預埋闆、預埋螺栓、預埋管之外的其他預埋件中心位置偏差要求。垂直度允許偏差:将層高的劃分由原标準的5 m調整為6 m,并适當調整了偏差要求,更接近于當前建築層高(特别是公共建築)的實際情況。全高垂直度允許偏差:提出了允許偏差值新的計算公式。考慮國内高層建築發展實際情況,将原标準要求的全高垂直度允許偏差限值“H/1000,且≤30”修改為按300 m高度分界,分别給出計算公式,其在300 m以下高度範圍内總體加嚴了偏差限值要求,而300 m以上高度範圍内适當放松了垂直度允許偏差限值要求,更符合工程實際。不同建築高度下,新老規範允許偏差值對比如表3所示。

建築混凝土結構工程驗收規範(最新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修訂要點)3

考慮到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中增加了結構實體構件尺寸偏差檢驗,且同樣用到現澆結構章節的相關偏差指标,因此,梁、柱、牆、闆的截面尺寸偏差統一為 10 mm和-5 mm,比原規範略有放松,且與模闆工程中的允許偏差協調。對于電梯井洞,考慮安裝要求,不再提出垂直度要求,而改為要求電梯井筒的中心位置。增加了部分尺寸偏差要求,包括:混凝土基礎的截面尺寸偏差要求,樓梯相鄰踏步高差要求,預埋闆、預埋螺栓、預埋管之外的其他預埋件中心位置偏差要求。調整前後的有關偏差要求如表4所示。

建築混凝土結構工程驗收規範(最新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修訂要點)4

7)裝配式結構分項工程,明确了預制構件的驗收要求,調整了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驗要求,同時完善了裝配式結構安裝質量的驗收要求。

明确了預制構件的驗收要求。《規範》将預制構件分為廠家生産和總承包單位制作兩種情況。對廠家生産的預制構件,《規範》規定其作為“産品”進行進場驗收,進場時應檢查質量證明文件,并對外觀質量、預埋件規格和數量、标識、尺寸偏差等進行專項檢驗。對總承包單位在施工現場制作的預制構件,沒有“進場”的驗收環節,其材料和制作質量應按本規範各章的相關規定進行驗收,其等同于監理監督管理下的現澆結構。

調整了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驗要求。對于預制構件的結構性能檢驗,《規範》根據目前國内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發展的具體情況,主要解決了三個問題:提出預制構件進場時應進行結構性能檢驗的基本要求;提出了什麼構件做、怎麼做以及什麼情況可以少做、免做的規定;對不做結構性能檢驗的構件,提出了加強質量控制的技術要求。《規範》的具體規定為:

①梁闆類簡支受彎預制構件進場時應進行結構性能檢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結構性能檢驗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标準的有關規定及設計的要求,檢驗要求和試驗方法應符合本規範附錄B的規定;鋼筋混凝土構件和允許出現裂縫的預應力混凝土構件應進行承載力、撓度和裂縫寬度檢驗;不允許出現裂縫的預應力混凝土構件應進行承載力、撓度和抗裂檢驗;對大型構件及有可靠應用經驗的構件,可隻進行裂縫寬度、抗裂和撓度檢驗;對使用數量較少的構件,當能提供可靠依據時,可不進行結構性能檢驗。

②對其他預制構件,除設計有專門要求外,進場時可不做結構性能檢驗。

③對進場時不做結構性能檢驗的預制構件,應采取下列措施:

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代表應駐廠監督生産過程;當無駐廠監督時,預制構件進場時應對其主要受力鋼筋數量、規格、間距及混凝土強度等進行實體檢驗。

完善了裝配式結構安裝質量的驗收要求。針對裝配式結構的發展現狀,《規範》從預制構件的外觀質量與尺寸偏差要求、構件連接施工質量及現澆部分的隐蔽工程驗收等方面對裝配式結構的驗收規定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8)混凝土結構子分部驗收,補充和完善了結構實體檢驗的項目和驗收要求,完善了采用同條件養護試件法檢驗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時試件取樣和留置規定。

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規定調整。2002版《規範》對于同條件養護試件留置的規定不夠詳細,造成操作中存在理解差異。《規範》對此予以補充完善,增加了試件取樣在施工周期、樓層間隔、方量間隔等方面的要求,體現了取樣的均勻性和代表性原則。首先,試件取樣應均勻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即試件應在施工的每個階段均勻分布留置;其次,每連續兩層樓取樣不應少于1組;最後,每澆築2 000 m3取樣不得少于一組。取樣地點及養護方面規定,同條件養護試件應在混凝土澆築入模處見證取樣,且盡量與在靠近結構構件的适當位置“同條件”養護。

增加了回彈-取芯法檢驗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新方法。本次修訂結合2002版《規範》實施十多年的經驗,繼續沿用簡單實用的同條件養護試件法檢驗混凝土強度實體強度的同時,為提高實體混凝土強度檢驗的可靠性和準确性,并彌補同條件養護試件法的不足,提出了回彈-取芯法檢驗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的新方法(以下簡稱回彈-取芯法,見圖1),完善了實體強度檢驗方法。

建築混凝土結構工程驗收規範(最新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修訂要點)5

首先按《規範》規定選取同一強度等級混凝土的構件(梁、闆、柱、牆),并按《回彈法檢測混凝土強度技術規程》(JGJ/T 23-2011)的規定在選定的每個構件上布置不少于5個測區并回彈,取得測區回彈值平均值,選定每個構件五個測區回彈值平均值中的最小值作為該構件的回彈代表值,再次将構件的回彈代表值排序,選取其中最小的三個值對應的測區,并各鑽取一個芯樣。按規定的要求對芯樣進行加工,并按《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标準》(GB/T 50081-2002)的規定進行抗壓強度試驗。當三個芯樣的抗壓強度算數平均值不小于設計要求的混凝土強度等級值的88%,三個芯樣強度的最小值不小于設計要求的強度等級值的80%,即判定實體混凝土強度滿足要求。該方法将回彈法的簡便性和鑽芯法的準确性有機的結合,實現了針對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高效可靠的檢測。《規範》編制組在修訂期間在黑龍江、北京、新疆、海南、四川、浙江、雲南等全國有代表性地區的14個新建工程中進行了該方法适用性專題驗證,取得滿意的效果。實測驗證表明,該方法科學、可靠、可操作性強,回彈-取芯法給出的合格判定标準技術指标科學合理,在全國範圍内具有适用性與可行性。

值得重視的是,回彈-取芯法檢驗結構實體混凝土,系《規範》第一次提出,僅适用于本規範規定的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中的實體混凝土強度檢驗,不可擴大範圍使用。

調整了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檢驗程序。考慮到同條件養護試件法是簡便可行的方法,且嚴格執行時,能夠解決大部分工程的實體混凝土強度檢驗問題,因此,仍保留作為實體混凝土強度檢驗的主要方法。當沒有取得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強度,或出現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不合格時,采用回彈-取芯法檢驗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規範》第10.1.2條規定,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應按不同強度等級分别檢驗,檢驗方法宜采用同條件養護試件方法;當未取得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或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不符合要求時,可采用回彈-取芯法進行檢驗,回彈-取芯法的檢驗結果不滿足相關要求時,可判定該混凝土強度不合格。混凝土強度及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檢驗流程如圖2所示。

建築混凝土結構工程驗收規範(最新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修訂要點)6

完善了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檢驗的齡期規定。同條件養護試件和實體結構混凝土易受到季節氣候條件和溫度、濕度的影響。混凝土強度檢驗時的等效養護齡期按同條件養護試件或混凝土實體強度與在标準養護條件下28 d齡期試件強度相等的原則确定。《規範》保留了“混凝土強度檢驗時的等效養護齡期不宜小于按日平均溫度逐日累計達到600℃·d時所對應的齡期”的規定,并規定平均溫度低于0℃時不計入,最低養護齡期不應低于14 d。取消了原規範齡期上限不應大于60 d的規定。對于設計規定标準養護試件驗收齡期大于28 d的大體積混凝土,混凝土實體強度檢驗的等效養護齡期也應相應按比例延長,如規定齡期為60 d時,等效養護齡期的度日積為1 200℃·d。當日平均溫度在0℃及以下時,當天的齡期不計入。這是因為日平均溫度為0℃及以下,混凝土強度的增加已明顯減緩。不計入此齡期是一種偏于安全的簡化。

規定等效養護齡期不應小于14d,主要考慮工程實際情況,若齡期太短,混凝土強度尚處于增長階段,強度增長不穩定。且在14 d内逐日溫度積累達到600℃·d,意味着日平均溫度達到43 ℃,此種情況在我國不大可能。

《規範》對冬期施工混凝土強度實體檢驗提出了兩個可操作方案:其一,冬期施工時,混凝土強度檢驗仍然按逐日累計達到600 ℃·d時作為等效養護齡期。此時,日平均溫度可取結構構件實際養護溫度,而不是大氣環境溫度,且0 ℃及以下的齡期不計入。其二,冬期施工負溫環境下,進行混凝土實體強度檢驗時,檢驗齡期可根據混凝土強度增長規律及施工環境溫度等情況,由監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研究确定。通常,可通過試驗或經驗确定。

增加了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的實體檢驗要求。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是反映結構質量的重要特性。近年來,部分地區實施住房分戶驗收辦法,客觀上強化了實體結構尺寸偏差的驗收。根據強化混凝土結構實體驗收的原則,并結合國内實際工程質量控制水平,《規範》在混凝土結構子分部驗收的結構實體檢驗中增加了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檢驗要求。考慮實體檢驗是在各分項工程驗收合格的前提下,針對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實體進行的複核性檢驗,降低其抽檢比例,約占總數的1%,且僅選擇若幹主要指标進行檢驗,包括柱截面尺寸、柱垂直度、梁高、牆厚、闆厚、層高等六個指标。

《規範》明确了結構實體位置與尺寸偏差檢驗合格标準,即合格率應該達到80%及以上。但是考慮到實際工程中可能出現的較大偏差,以及抽樣檢驗的偶然性,規定,當一次檢測結果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時,允許再次抽樣,并按兩次抽樣總和平均合格點率達到80%及以上作為合格判定。檢驗結果合格判定示例如表5所示。

建築混凝土結構工程驗收規範(最新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修訂要點)7

建築混凝土結構工程驗收規範(最新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修訂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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