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登記表可以用勞動合同嗎?■ 周玉文 ( 稿件來源: 中國婦女報) 2016年10月初,彭某和3名同學經過某綜合醫院考核被錄取為臨床護士,并按要求填寫了一張由醫院提供的《某某醫院新護士入職登記表》(每個新錄取的護士一張表,表的下部加蓋有醫院的公章和被錄取護士的簽名)在該登記表上記載有:新錄取護士的姓名、工作期限為3個月、工作内容為某科室護士、工作地點是護士工作科室地點、勞動報酬為每月3200元、每周休息一天以及工作條件、勞動保護等内容,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入職登記表可以用勞動合同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 周玉文
( 稿件來源: 中國婦女報) 2016年10月初,彭某和3名同學經過某綜合醫院考核被錄取為臨床護士,并按要求填寫了一張由醫院提供的《某某醫院新護士入職登記表》(每個新錄取的護士一張表,表的下部加蓋有醫院的公章和被錄取護士的簽名)。在該登記表上記載有:新錄取護士的姓名、工作期限為3個月、工作内容為某科室護士、工作地點是護士工作科室地點、勞動報酬為每月3200元、每周休息一天以及工作條件、勞動保護等内容。
彭某在工作3個月到期後,便不再準備在該醫院工作了。在聽說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後,彭某認為自己在醫院工作了3個月時間,醫院沒有和自己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中有兩個月應當向自己支付雙倍工資。但醫院負責人認為,新錄取的護士填寫的《某某醫院新護士入職登記表》就屬于書面勞動合同,3個月以後醫院如果再繼續錄用的話,才再簽訂一式二份的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彭某向醫院所在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被申請人醫院支付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6400元。在被勞動仲裁機構駁回申請後,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醫院賠償不與原告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的二倍工資6400元,也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
□說法
本案的關鍵問題是作為被告的醫院是否和作為原告的勞動者訂立有書面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确實有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規定(第82條第一款)。這裡的關鍵是對法律規定的“書面勞動合同”的正确理解。在通常情況下,書面勞動合同是寫明有勞動合同字樣的書面合同書,其上寫明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雙方約定的條款,然後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和勞動者簽名,并由雙方各執一份。這是通常的形式或者是标準的形式,但不能認為是唯一的形式。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書面合同或者說是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有:合同書、信件和數據單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有: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号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的防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等。
從本案中的《某某醫院新護士入職登記表》來看,雖然名稱為“入職登記表”,但卻是基本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述必備條款的,而且也是以書面形式對上述條款予以記載的,因而可以認為屬于書面勞動合同的形式或者範疇。
當然,被告醫院作為用人單位沒有将書面勞動合同交付給作為原告的勞動者一份,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如果因此給原告造成了損害,原告依法是可以要求賠償的。但這并不屬于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問題,是不能因此要求被告醫院支付二倍工資的。
(作者系福建國富(南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