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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标準适用範圍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01 00:32:41

整個污泥處理系統中,最為關鍵的環節是上清液達标排放和污泥含固率控制。1996年國家發布了《污水綜合排放标準》(GB8978-1996),2018年上海市政府同意《污水綜合排放标準》(DB 31/199-2009)為本市地方污染物有敞标準,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該标準規定了109個污染物項目的排放—限值,其中第一類污染物17項,第二類污染物92項;同時對标準的适用範圍、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與污染物的監測及标準的監督實施做出了明确規定。

污水排放标準适用範圍(污水綜合排放标準及相關要求)1

為貫徹落實《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入河排污(水)口監督管理的工作方案》的要求,2008年1月8日上海市正式印發了關于開展人河排污(水)口水質水量監測工作的實施意見,開展人河排污(水)口水質水量監測工作。人河排污(水)口水質常規監測項目的選擇應根據表1,按照污水類型選擇國家實施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和優先控制污染物的監測項目。

根據《水利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長江入河排污口專項檢查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水質監測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為必須監測指标,有條件的站點,采用實驗室化驗方式進行水質監測的,建議水質檢測項目為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懸浮物共5項指标,檢測方法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建設行業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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