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客輪公司在第35類“張貼廣告;廣告空間出租”等服務項目上申請的第20123221号“珠江遊聯盟”商标,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以“易使消費者産生誤認”為由駁回。
根據《商标法》第十條一款(七)項的規定:帶有欺騙 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标使用。根據《商标審查及審理标準》的規定:商标包含企業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使公衆發生商品或者服務來源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标使用。
2.行業 聯盟
3.技術 聯盟
4.政治詞彙 聯盟
(二)其他名詞與聯盟結合,易使消費者産生誤認、缺乏顯著性或者産生不良影響的。如:
(使用在第35類:“廣告宣傳”等,缺乏顯著性)
(使用在42類:“計算機編程”等,易使消費者産生品質誤認)
(使用在第30類:“八寶飯”等,易誤認為地理标志商品)
(使用在第35類,“市場營銷”等,缺乏顯著性)
(使用在第11類,“燈;照明用提燈”等,不良影響) 乏顯著性)
(使用在第9類,“電子出版物(可下載)”等,不良影響)
(使用在第41類,“書籍出版”等,不良影響)
二、含有“聯盟”,但不會造成誤認或者産生不良影響的商标,予以初步審定。如:
商标構成紛繁複雜,商标審查過程中涉及的知識包羅萬象,小小商标,是申請人智慧和構思的結晶,也是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等各個領域的縮影。希望通過以上介紹,使申請人對帶有“聯盟”商标的審查标準的了解有所幫助,建議申請人慎重申請含有“聯盟”的商标,以降低損失,提高效率,更好的促進商标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來源:中國标局
作者:劉文娟
編輯:标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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