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别小看表見代理,一不小心就要擔責
甄有權是錢多多公司的老闆,由于甄有權家境優渥,錢多多的創辦隻是他向父親證明自己的手段。甄有權知道自己學藝不精又不肯吃苦,因此從各地聘請了一批經驗豐富的專家擔任自己的智囊團,由他們分别承包一個部門對外聯絡。長此以往,錢多多公司的經營領域涵蓋零食、美妝、皮鞋、考級輔導書等範圍。除了錢多多頗為癡迷的電競領域由他個人掌舵,其餘均交給專家負責。盡管聽起來公司結構混亂,但由于大量資金投入,錢多多公司蒸蒸日上。近日,負責零食運營的項跳槽覺得公司現在越來越好,可是自己作為元老工資地位都沒有上升,于是向甄有權抱怨,要求漲工資。沒想到年輕氣盛的甄有權對其百般羞辱,一怒之下,項跳槽決定離職,并在走之前讓甄有權吃點苦頭。于是項跳槽假借公司名義與長期合作夥伴饞嘴猴簽訂一份折扣極低且銷售量大的合同,饞嘴猴知道錢多多公司一直是項跳槽負責,于是愉快同意簽訂合同。此外,項跳槽還擅自解聘錢多多公司多名明星電競選手。
項跳槽利用饞嘴猴的信任在代理權終止後與其簽訂買賣合同,并利用其公司高管地位在超越代理權的情形下解聘公司勞動者。我們知道,錢多多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甄有權,并且長期以來負責電競領域的都是甄有權,而項跳槽負責零食領域也是衆所周知的事。項跳槽離職後,甄有權并未放在心上,也并沒有通知其他合作公司此事。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但同時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還規定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本案例中,對于項跳槽的零食交易行為,界定為表見代理更為合适。從概念上講,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種特殊情況,指的是盡管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但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這種情形下,隻要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不需要其構成善意第三人,代理人的行為即有效,被代理人需要為此負責。因此,盡管饞嘴猴以極低的價格大量購入錢多多公司的産品,由于并未收到甄有權的通知,則其有理由相信這是長期夥伴的優惠待遇,項跳槽有代理權。
對于項跳槽的解聘行為,則構成無權代理。電競領域一直由甄有權負責,電競選手沒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未經甄有權追認,由項跳槽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甄有權本就對該電競選手不滿,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财産,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于甄有權追認,該解聘合同生效,由甄有權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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