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試用期,又叫适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度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問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同時《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确定。但是,隻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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