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産申請商标可選哪些類别?樓盤名稱作為房地産項目的“名片”、“品牌載體”,對房地産開發企業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無形資産樓盤名稱兼具商業标識和地名雙重屬性,作為商業标識的樓盤名稱存在侵害商标權的可能,而作為地名的樓盤名稱又可能屬于正當使用本期幹貨整理樓盤名稱侵害商标權的相關裁判規則,供讀者參閱,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房地産申請商标可選哪些類别?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樓盤名稱作為房地産項目的“名片”、“品牌載體”,對房地産開發企業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無形資産。樓盤名稱兼具商業标識和地名雙重屬性,作為商業标識的樓盤名稱存在侵害商标權的可能,而作為地名的樓盤名稱又可能屬于正當使用。本期幹貨整理樓盤名稱侵害商标權的相關裁判規則,供讀者參閱。
法信 · 裁判規則
1.将與他人已注冊服務商标相近似的标識作為樓盤名稱使用于類似商品上構成侵害商标權——安徽省高速地産集團(蘇州)有限公司與釣魚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注冊商标核定的服務類别分别是不動産管理、建築等,不動産管理、建築等服務與商品房銷售存在特定的聯系,屬于商品與服務類似,将與他人已注冊服務商标相近似的标識作為樓盤名稱使用于類似商品上構成侵害商标權。是否需要判決停止使用樓盤名稱,應當根據個案的不同情形予以裁量,綜合考量注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權故意、實際銷售量、業主入住情況、拆除被控侵權标識的成本及影響等因素後,法院可以判決停止使用樓盤名稱。
案号:(2016)蘇民終1167号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2016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産權案例
2.将與注冊商标相近似的标識作為樓盤名稱使用,容易使相關公衆造成混淆誤認,構成對商标權的侵犯——廣州星河灣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廣州宏富房地産有限公司與江蘇炜賦集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案例要旨:涉案商品房與不動産建造存在特定的聯系,應當認定為商品與服務之間的類似,被訴侵權人将與注冊商标相近似的标識作為樓盤名稱使用,容易使相關公衆造成混淆誤認,構成對商标權的侵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樓盤名稱的使用先于他人企業名稱的使用,該種使用不屬于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争。
案号:(2013)民提字第102号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2015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産權案件
3.未經許可,撞自在樓盤名稱中使用與注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并進行商業性廣告宣傳,屬于侵害商标權的行為——複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山西大和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樓盤名稱能否構成商标侵權,應當從涉案的被侵權商标是否屬于商标性使用、二者商标分類申請的商品與服務類别是否屬于同一或類似類别以及是否可能導緻公衆混淆等幾個方面來綜合判斷。如果開發商在營銷樓盤時在售樓宣傳單、報紙、雜志等媒體上對涉案商标作商業性廣告宣傳,屬于商标法規定的商标性使用。作為不動産的商品房,雖然不能作為商品申請商标,但與作為服務項目的商品房建造、商品房銷售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且消費服務對象也具有重合一緻性,未經商标注冊人許可,撞自在樓盤名稱中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容易使相關公衆産生誤認的,屬于侵害商标權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案号:(2014)晉民終字第227号
審理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期
4.在經營中使用與他人系列注冊商标近似的樓盤标識進行商品房銷售的,構成商标侵權——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訴江蘇潤石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案例要旨:商品房開發、銷售與不動産管理、建築等服務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并存在特定的聯系,應當認定兩者構成商品與服務類似。被訴侵權人的樓盤名稱與他人系列注冊商标構成近似,其在經營中使用該樓盤标識進行商品房銷售時,會使相關公衆誤認該樓盤與商标權人具有一定的聯系,容易誤導公衆,構成商标侵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使用并賠償損失。
案号:(2016)蘇民終1326号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2017年江蘇法院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5.使用與他人商标近似的樓盤名稱容易導緻相關公衆混淆誤認的,構成商标侵權——廣州星河灣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浦東星河灣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訴浙江港龍置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案例要旨:商品房與注冊商标核定的不動産管理等服務相比,兩者在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相互之間存在特定聯系的,構成類似商品與服務。在類似商品與服務上,擅自使用與他人商标近似的樓盤名稱容易導緻相關公衆混淆誤認的,構成商标侵權。
案号:(2013)浙知終字第300号
審理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2014年浙江省知識産權司法保護10大案件
法信 ·司法觀點
對樓盤名稱侵犯他人商标專用權的具體認定
在樓盤名稱涉嫌侵犯他人商标專用權的糾紛案件中,應首先判斷房地産開發者使用的訴争樓盤名稱是否屬于足以标識房地産項目來源的商标标識;如果訴争樓盤名稱構成商标标識,應确定該商标标識與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标是否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雖然樓盤名稱具有商業标識和地名的雙重含義,但應注意到,即便是作為一種地名意義上的建築物名稱,樓盤名稱與典型意義上的地名,諸如行政區劃名稱、自然景點、街道名稱等,也存在明顯區别。因為後者是一種純粹的地理名稱,名稱的形成多數是由曆史原因、行政規劃、文化傳承等多種因素決定的,更多的是一種政府公共行為,較少摻雜商業因素;而樓盤名稱的命名完全是房地産開發企業的自主行為,不論房地産開發企業所使用的樓盤名稱是否經過行政審批,本質上都屬于其實施的民事行為,其設計和使用更多出于商業利益的考量,個性化的樓盤名稱已經成為房地産開發企業進行市場營銷的一種重要手段。當然,在現實中,也存在部分房地産開發企業将現有地名用于其樓盤名稱使用,此種情況下,該樓盤名稱是否屬于商業标識需要具體分析。尤其在該地名本身已經為他人在先注冊為商标的情況下,對該名稱的使用屬于地名意義上的使用還是商業性的使用的判斷顯得尤為重要。
……
當樓盤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标的構成要素相同或近似時,構成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是在商業标識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即被控侵權人對訴争标識的使用必須是商标意義上的使用。但如果被控侵權人對訴争标識的使用,不是作為商标使用,就不會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害。理由在于:商标權人對商标享有的專用權是基于該商标與其形成的特定聯系,但商标權人對于構成商标的詞彙本身并不享有專有權,除個别由商标權人臆造的詞彙等獨創性較高的詞彙外,多數詞彙屬于公有領域,他人均可以在非标識意義上進行使用,因為如果由商标權人壟斷構成其商标的詞彙,就會對社會公衆的利益造成損害,對其他市場經營者也是不公平的。
(摘自:蘇志甫:《樓盤名稱商标侵權行為與正當使用的司法認定——以“小悅城”案為例》,載《電子知識産權》2014年第7期)
法信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别商品來源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一)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的;(五)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标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标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十一條 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産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衆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内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衆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容易使相關公衆混淆。
3.《地名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民地名稱,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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