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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售假退一賠三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6 00:09:34

網購售假退一賠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曆來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3月14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舉行涉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并公布六起典型案例,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網購售假退一賠三?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網購售假退一賠三(網售12萬拼補紅木家具被判賠36萬)1

網購售假退一賠三

消費者權益保護曆來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3月14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舉行涉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并公布六起典型案例。

南通中院新聞發言人陳向東介紹說,2019年,全市法院共審結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501件,和2018年相比增長7.6%,大部分均為民事案件,其中涉消費者維權行政案件僅有8件。與此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涉及領域更為廣泛,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不僅有傳統的買賣合同糾紛、網絡購物、産品責任等案件,電信、快遞物流、醫療、旅遊、餐飲、娛樂、家政等服務合同領域均有不同數量的消費者維權案件,涵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買賣合同糾紛數量相比有所下降,但仍然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南通中院民一庭庭長吳勇軍介紹, 2019年,南通全市法院受理涉消費者維權各類買賣合同糾紛案件198件,占全部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的41.1%,同比下降18.52%。在互聯網銷售模式下,消費模式随着信息技術的發展不斷變化,新類型網絡購物案件持續穩定增長,2019年全市法院受理網絡購物糾紛29件,同比增長16%。

此外,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增長迅速,尤其是教育培訓合同糾紛呈爆發式增長态勢。2019年,全市法院受理各類服務合同糾紛案件172件,同比增長91.1%。2018年全市法院受理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僅4件,2019年增至88件,其中涉4家培訓機構撤出市場、停課、“跑路”等引發了系列案件74件,占全部案件的84.1%。教育培訓機構教學質量問題也須引起關注,2019年受理2件因未培訓機構教師不具備相應資質引發消費者維權糾紛。

“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需要市場各個參與主體的共同努力。”南通中院新聞發言人陳向東建議,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制定完善的行業标準,主動清除霸王條款;生産企業和經營戶要堅持誠信經營,守法經營,規範經營;消費者要理性消費,不要貪圖小便宜,特别要提升自我預防風險、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網購12萬紅木家具被“套路”

法院判決返還貨款并賠償36萬元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7日,吳某從淘寶網上為新居購買了一套價格12萬元的“大紅酸枝葡萄沙發8件套客廳沙發椅”,收貨後吳某發現紅木家具存在多處損壞,此外還發現了多處裂縫以及拼補痕迹,家具上的雕刻圖案生硬、粗糙,顯然亦非網頁宣傳的手工雕刻。吳某多次與店主林某就退貨問題協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臯法院審理過程中,吳某提交了一份南京林業大學出具的《木材鑒定報告》,結論為:1.該套沙發用材為蝶形花科Fabaceaea黃檀屬Dalbergia的樹種Dalbergiaspp。市場上稱為“大紅酸枝”。2.該套沙發存在大量拼補情況。3.該套沙發的雕刻主要為機雕。林某認為,紅木家具制作過程中因材料問題原因存在拼補,屬于正常現象,鑒定結論不能證明案涉家具中拼補的比例超過國家标準。

如臯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林某以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出售商品,誘使吳某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判決吳某退還家具,林某返還貨款并賠償吳某36萬元。

【典型意義】

消費者在網購商品時經常會遇到收到的商品和網頁描述不一緻的情形,而商家總有各種理由“套路”消費者,面對這種情況消費者又應當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首先,樹立理性的消費觀。網上商品魚龍混雜,消費者切忌貪便宜。本案中,吳某購買的紅木家具在實體店售價一般在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案涉家具材質雖與宣傳一緻,但卻存在大量的拼補以及工藝問題,所以價格才會低的如此“誘人”;其次,要有正确的維權意識。無論是通過第三方平台或行業協會協商,還是通過法院訴訟解決争議,消費者均應當學會收集和保存證據,讓自己的維權有理有據。本案中,林某與吳某發生争議後随即将産品下架,而吳某也在發生争議的第一時間将商品網站宣傳信息截圖保留,并申請專業結構對家具進行了鑒定,從而為自己維權成功提供了有利條件。在此,再次提醒消費者通過網上購買商品時應當理性思考,特别是購買價值較高的大宗商品時更應當慎重考慮,除了關注商品的網頁宣傳内容外,還要注意網頁上看不見的“套路”,切莫因為貪便宜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46元購買了2盒過期猴頭菇餅幹

超市賠償消費者1200元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5日,原告王某在被告某食品超市購買一品牌猴頭菇餅幹2盒,支出46元。回家後王某發現餅幹的生産日期是2018年2月28日,而保質期是365天,即截至購買日餅幹已過期十多天,遂未食用,并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由于某食品超市拒絕賠償,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根據《食品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食品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若幹問題的規定》,要求超市返還購物款46元,并賠償損失1000元以及誤工費500元、交通費200元。被告某食品超市辯稱,由于疏忽超過保質期僅十幾天,主觀上沒有欺騙顧客,也未造成顧客損失,僅同意退款,不同意賠償。

如臯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所購超過保質期的餅幹系某食品超市銷售,有超市出具的銷售小票以及市場監管部門現場查處的調查筆錄為證,該事實應予以認定。法院認為,保質期是消費者判斷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準最直接的依據,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為法律明令禁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本案中,某食品超市作為食品銷售者,未盡到食品經營者的審查注意義務,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法應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故王某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經法院調解,最終由該超市賠償1200元給王某。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問題是中國老百姓最關注也最憂心的焦點問題之一,同時也是民生問題。食品經營者應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禁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是其法定義務。因此未及時清理超期食品,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實屬不應該之舉。在食品以外的普通消費領域,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其構成要件是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詐行為。而在食品消費領域,對銷售者而言,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為銷售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是不以消費者陷入錯誤為要件的。

該案警示經營者需誠信經營。一盒餅幹價格不高,但不能以惡小而為之,否則會付出較大的代價。當消費者購買到超過保質期食品時,即使沒有因該超過保質期食品受到人身損害,比如沒有食用或者食用後亦無明顯人身損害,也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要求銷售者在賠償損失之外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此,“退一賠十”實質上是加大了經營者的違規成本,對消費者而言十分有利。隻有這樣,才能讓經營者加強自律,讓惡意欺詐、惡意侵權的行為逐步得到遏制。

建設方的原因造成商品房遲延交付

開發商需對消費者承擔

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基本案情】

2016年,李某與南通某房地産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案涉某小區房屋,合同約定商品房交付時應當符合下列:1.該商品房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2.該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測繪報告;3.買受人已付清該商品房全部價款。同時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逾期交房的,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2017年12月該公司發函通知業主交房,但直至2018年10月,案涉房屋方通過竣工驗收。李某遂起訴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開發商認為案涉項目因施工過程中遇到異常困難導緻延期交房,系總包方的原因導緻,其也是受害者,且即便其需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标準過高,請求參照案涉房屋同類地段、同類房屋及相應同類面積租金标準予以調整。

崇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案涉開發商存在逾期交房的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開發商抗辯案涉項目因施工過程中遇到異常困難,延期交房系總包方原因所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其與建設方之間的糾紛與本案無涉,不能成為其免責抗辯的法定理由,開發商提出違約金過高的抗辯,但雙方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并未超過法定标準,且當事人主張違約金過高要求調整的,由違約方對損失過高進行舉證,相應的舉證責任應由違約方承擔。訴訟中開發商未能就違約金過高進行充分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故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标準支付違約金。開發商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典型意義】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逾期交房系普遍現象,本案所涉小區因逾期交房産生的系列案件超過百件,在當地産生較大影響。在此類案件中,開發商往往以延期交房系建設方造成提出抗辯,本案中,開發商提出案涉項目因施工過程中遇到異常困難,延期交房系建設方的原因所緻,并非其自身原因造成,且開發商與建設方也就相關問題進入訴訟程序。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開發商與建設方之間的合同糾紛和開發商與消費者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涉,不能成為其免責抗辯的法定理由,無論延期交房系何種原因造成,不影響開發商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一、二審判決維護了商品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部分後續案件達成調解結案,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生産、銷售假化肥緻種植戶損失

3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張某提明知被告人盧某生從事生生産、銷售“硫酸鉀”化肥系假化肥的情況下,仍雇請被告人王某等人通過網絡銷售盧某生生産的假化肥。其中,被告人張某提負責“硫酸鉀”化肥的購進、銷售,并雇請被告人王某等人充當客服人員進行電話接單,被告人盧某生按照被告人張某提的要求負責“硫酸鉀”化肥的生産、包裝、發貨,被告人王某等人充當客服人員進行電話接單并從中提成。2018年5月間,被告人張某提、王某接到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二甲鎮季某萍購買5噸硫酸鉀化肥的訂單後,通知季某萍支付貨款人民币2萬元到張某提指定賬戶。被告人張某提随即通知被告人盧某生生産、包裝“硫酸鉀”化肥,盧某生聯系物流将包裝好的“硫酸鉀”化肥發貨至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季某萍處。季某萍将購得的“硫酸鉀”化肥銷售給“夏黑”葡萄種植戶被害人姜某進行使用,使用過程中造成“夏黑”葡萄出現缺鉀症狀,無法進行正常銷售。經鑒定,涉案鉀肥的使用與本案葡萄達不到“夏黑”葡萄商品果标準,不能正常上市銷售造成的損失間存在因果關系,涉案葡萄的經濟損失為人民币12.1092萬元。

通州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提以生産、銷售僞劣化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3萬元;被告人盧某生犯生産、銷售僞劣化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2萬元;被告人王某犯銷售僞劣化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币5千元。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典型意義】

生産、銷售假農藥、假化肥是嚴重侵害農民利益行為。我國刑法第147條規定,生産、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使生産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被告人張某提等明知假化肥而生産、銷售,造成種植戶12萬餘元重大損失,依法應予嚴懲。本案警告企圖利用假冒僞劣生産資料牟利的犯罪分子不要存在僥幸心理,其生産和售假行為一經發現必将受到嚴厲懲處。同時也提醒廣大種植戶在購買農資資料時一定要提高警惕,購買正規生産銷售廠家的産品,謹防上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銷售假藥牟利

45名被告人(單位)被判處刑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冬于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間,明知波立維、立普妥等藥品系“北京大哥”(身份不明)等人私自制造的藥品,仍予以購買通過銷售牟利,上述藥品先通過被告人許某新從北京運送至天津,後又通過德邦快遞配送。被告人朱某冬相繼在天津市、河北省唐山市、山東省青島市等地和被告人吳某成、徐某盈、于某超、周某、朱某華等通過微信公開兜售上述藥品,涉案金額為人民币837451.5元。

海安法院判決,首犯朱某冬以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80萬元;其他41名被告人及3家被告單位分别被判處刑罰。一審宣判後,上述被告人(單位)均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生産、銷售假藥是嚴重侵害消費者健康行為。我國刑法第141條規定,生産、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緻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本案被告人朱某冬等無視消費者生命健康,利令智昏,大肆銷售假藥情節嚴重,被依法從嚴懲處。本案警告藥品生産者、銷售者,人民群衆的生命健康高于一切,任何危害人民群衆生命健康的行為必将受到法律的嚴懲,同時提醒消費者珍視自己和家人的身體健康,切莫相信虛假和誇大的藥品治療宣傳,通過正規醫院、藥店購買符合國家标準的藥品、醫療器械。

消費者因手機質量問題狀告市場監督局

法院認定系缺陷産品依據不足,駁回訴求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某油品廠向南通某公司購買一部手機,由陳某使用。2016年10月,該手機因聽筒雜音等原因,曾通過某科技公司返廠維修。2017年10月,陳某将手機交案外人維修,維修好使用一段時間後,又出現死機現象。後某油品廠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南通某公司返還手機款并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南通某公司為某油品廠更換手機後,該手機可以正常使用,某油品廠之後将手機交給案外人維修,該維修點并無證據顯示系廠家特約的維修中心,故手機不能開機的原因系本身存在缺陷,還是因他人維修不當所緻,已不能查清,某油品廠主張案涉手機本身系缺陷産品依據不足,據此要求南通某公司返還手機款及賠償損失的主張不能成立,判決駁回某油品廠的訴訟請求。

2018年9月,陳某向海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舉報申訴書,認為該手機屬缺陷産品,且對其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請求對南通某公司進行查處并賠償損失。經調查核實,海門市監局于2018年9月分别作出處理告知書、投訴告知書,對陳某的舉報不予立案,對賠償投訴不予受理。2018年9月,海門市監局收到南通市監局轉辦的舉報線索單後,再次做出處理告知書,對陳某提出的舉報、賠償投訴均不予立案。

陳某不服,向南通市監局申請行政複議,南通市監局維持了案涉處理告知書。陳某仍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海門市監局作出的告知書及南通市監局作出的複議決定,并賠償損失。

開發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陳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認為,當消費者認為所購買的産品存在質量問題時,既可以向銷售者主張民事賠償,也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但對于消費者與銷售者之間的民事糾紛,已經法院生效判決所認定時,市場監督主管部門就可以根據生效判決認定的内容作出相應的判斷。海門市監局經過調查,發現法院的民事判決對某油品廠的民事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同時南通某公司證照齊全,未發現有其他違法經營行為,對陳某的舉報申訴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行政舉報乃個人針對他人涉嫌行政違法的民事活動向行政機關告發,要求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處理并予以答複的行為。該種制度在價格監管、工商行政、城市管理等衆多領域的法律文件中有相關規定。舉報人提起行政訴訟的實質目的仍在于解決與被舉報人之間的民事争議,對于消費者而言,其認為合法權益遭到損害時既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尋求救濟,也可以通過向行政機關舉報的方式尋求解決,并可以針對行政機關的處理與否提起行政訴訟。但當民事訴訟已經認定銷售者不存在侵權的情形下,行政機關可以直接依據民事訴訟的結論作出相應處理,消費者也不可再行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獲得額外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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