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普遍适用于社會各個領域。要求勞動者遵守職業道德即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勞動法領域适用的體現。近日,北京一中院審理了一起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職業道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争議案件,最終二審在補充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定勞動者存在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用人單位據此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不構成違法解除。
基本案情
張某于2002年1月入職A公司,擔任運營維護部高級經理,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8月6日A公司以張某未經公司授權許可,擅自盜取公司機密郵件為由向張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庭審中,A公司主張張某負責公司所有郵箱的注冊工作,2020年7月15日公司人力部門負責人發現發送給公司總裁的郵件同時向B郵箱地址發送,後經調查該郵箱為張某私自設置,目的為盜取公司及公司高管郵件。A公司表示其已進行報案,2020年9月4日公安機關已立案。張某一審庭審中否認其曾轉發相關郵件。
二審中,A公司申請法院調取張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法院依申請調取該詢問筆錄,該筆錄顯示,張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多次承認其未經公司同意,擅自轉發公司高管郵件并查看。張某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辯稱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其系因擔心被辭退而轉發公司高管郵件并查看,且僅查閱了與自身有關的郵件,并未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
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A公司以張某盜取公司機密郵件為由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而根據法院調取的張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作的詢問筆錄可知,張某承認其曾利用其工作職權擅自對A公司高管的郵件設置轉發供其查看,張某的該行為違反了員工的基本職業道德。故A公司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系合法解除,無需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張某辯稱其擅自轉發郵件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且A公司授予其權限表明A公司知曉并認可其在工作中不可避免會接觸到郵件,因此A公司以張某竊取公司機密文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違法。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可知,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其中,職業道德是勞動者職業活動的行為規範,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張某雖被賦予管理A公司郵箱的權限,但其未經公司同意且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将公司高管的郵件設置轉發供自己查閱,無論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論其是否查看或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該行為本身顯然違反了勞動者最基本的職業道德,故二審改判A公司無需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條鍊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官說法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即隻有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時,用人單位才能無過失辭退勞動者且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其中該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實踐中,用人單位可能在其規章制度中對勞動者的職業道德作出明确規定,也可能未進行具體規定。一般認為,職業道德作為勞動者職業活動的行為規範,是勞動者工作時的基本道德要求。而用人單位因其生産活動多樣性的現實所限,很可能無法在其規章制度中對每一種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設定标準或制定規則。因此,不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是否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進行明确規定,勞動者都不得違反基本的職業道德,否則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行使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
就本案而言,張某雖系A公司負責郵箱注冊、管理的工作人員,但其未經A公司同意擅自将公司高管郵件轉發至其控制的郵箱,即使其稱僅查閱了與自身有關的郵件,但該行為本身顯然違反了勞動者基本的職業道德,A公司據此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無需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來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衆号
編輯: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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