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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侵權應當怎樣處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7 11:23:42

民法通則侵權應當怎樣處理?【基本案情】原告系吊橋墜亡的死者李某某的五位兒女,死者李某某于2022年3月的一天下午外出後便再未歸來,經家人、鄰居尋找後在離家不遠的吊橋下找到了他,李某某被發現時全身多處骨折已死亡,經派出所接警處理後确認死者李某某系從吊橋墜亡,連同李某某掉落的還有壓在其身上的吊橋橋面水泥闆原告五人悲痛之餘,一緻認為導緻父親墜亡吊橋的所有者、管理者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便一紙訴狀将被告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某公司承擔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共計20餘萬元,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民法通則侵權應當怎樣處理?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民法通則侵權應當怎樣處理(法官說民法典第1期)1

民法通則侵權應當怎樣處理

【基本案情】

原告系吊橋墜亡的死者李某某的五位兒女,死者李某某于2022年3月的一天下午外出後便再未歸來,經家人、鄰居尋找後在離家不遠的吊橋下找到了他,李某某被發現時全身多處骨折已死亡,經派出所接警處理後确認死者李某某系從吊橋墜亡,連同李某某掉落的還有壓在其身上的吊橋橋面水泥闆。原告五人悲痛之餘,一緻認為導緻父親墜亡吊橋的所有者、管理者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便一紙訴狀将被告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某公司承擔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共計20餘萬元。

案件立案後,被告某公司堅持認為自己沒有責任,雖吊橋屬于其公司所有并使用,但意外發生是由于死者李某某通過吊橋時未盡到觀察、注意義務,才導緻其墜亡。經過法院開庭審理,多次詢問證人、通知相關知情人到庭了解情況等,最終确定了本案基本事實。該吊橋年久失修,被告公司作為該吊橋的所有者、管理者未盡到修繕、維護的管理義務,緻使吊橋鋼梁上支撐水泥闆的角鐵脫落導緻了正常通行的李某某墜亡,管理人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李某某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法官進行法理剖析并曉之情理後,被告公司意識到其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在此基礎上,承辦法官多次聯系雙方當事人充分聽取訴求,并結合當事人客觀的履行能力着手進行調解工作。經過耐心細緻的調解,最終雙方協商一緻達成調解協議并約定十日内給付賠償款。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發生墜亡事故的吊橋屬于被告某公司所有并管理的建築物,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并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盡到了對該吊橋的管理義務,也不能證明死者在通過該吊橋時橋面水泥闆已經破損、掉落或有其他警示标示,死者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故被告略陽縣某公司對死者李某某的死亡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寄語】

近年來,事關我們“頭頂和腳下安全”的民生問題頻發,這些令人痛心的事故嚴重影響了人民群衆的生命财産安全。作為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應時刻負起管理職責,做到定期檢查、維護;那些發現有危險可能的公民也要及時告知管理者或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有效防止他人遭遇危險;通過風險區域的公民也應留意相關警示标示,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如确實遭遇意外,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盡快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作者| 張寒陽

責編| 翟力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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