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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車牌租賃新消息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9-15 20:23:23

北京車牌租賃新消息(出租北京車牌配置指标)1

普法僅供參考

北京市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措施,小客車配置指标需要根據新能源小客車、普通小客車等不同需求,通過輪候、積分排序、搖号等方式取得。實踐中,出現有些人需要購買小客車而沒有指标,而有些人暫時不需要購買小客車但獲得了指标等情形。部分有指标的人,将指标出租,讓别人使用其指标買車及使用,自己收取租金。在有些人看來,這無疑是雙赢的選擇,指标方不但可以取得不低的經濟收入,還能保留指标不至于到期作廢,使用指标方則能解決無車使用的困境。但是,這種“雙赢”,真的是雙赢嗎?

我們設定一個業務中接觸比較多的場景:張三在五年前通過搖号取得普通小客車配置指标,由于當時其還是一個剛畢業不久的姑娘,沒有結婚,工作單位離家很近完全可以走路上下班,沒必要購置汽車。李四是張三的遠房親戚,聽說這個情況後,想租用張三的指标購車,張三一開始不同意,最終經不起媽媽的遊說,與李四簽訂《指标租賃合同》,約定李四使用張三的指标購車,每年向張三支付人民币五千元的租金,租賃期限是五年。五年後,租賃合同到期,并且張三自己也結婚生子,需要購車,于是向李四提出要回指标,沒想到李四卻以各種理由拒不返還。我們來簡單地探讨一下張三在指标和已經收取的租金方面存在哪些風險:

一、張三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四返還小客車配置指标,極有可能行不通。

根據北京市小客車配置數量調控的有關規定,張三的小客車配置指标是通過搖号取得,即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促進公共資源均衡配置的原則無償分配取得。小客車配置指标的實質是購買車輛的資格,并非财産權,不屬于張三的私人财産,不适用返還原物糾紛。有法院認定購車指标的歸屬問題屬于行政機關行政管理的範疇,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在受理案件後,又通過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二、如果李四起訴要求确認合同無效,并要求張三返還已經支付的租金,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

北京市對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和配額管理制度,是北京市政府為了實現小客車數量的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降低能源消耗和減少環境污染所實施。《<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明确規定小客車指标确認通知書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李四需要使用本市小客車指标,應當通過搖号方式無償取得。李四與張三簽訂《指标租賃合同》,通過不被允許的租賃指标的方式,使用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标,擾亂了北京市對于小客車配置指标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一般會被認定為合同無效。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判決以《指标租賃合同》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判決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後果是自始無效,應該合同而取得的财産應予以返還,因此,張三存在需要向李四返還已經收取的兩萬五千元租金的風險。

三、張三存在小客車配置指标作廢,且三年内不能參與搖号的風險。

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明确規定:對于經公安、司法機關等調查确認有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車指标确認通知書行為的,由指标管理機構公布指标作廢;已使用指标完成車輛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由指标管理機構公布指标作廢。張三對外出租指标的行為,如經公安、司法機關等調查确認,則有可能面臨指标被管理機構公布作廢的風險,且張三在三年内還不能另行參加搖号。

注:現有政策不允許小客車指标确認通知書對外出租,我們取得小客車指标後,應自行使用,如對外出租,除本文所述風險外,還有其他諸如交通事故被訴等風險,由于個案具有複雜性,本文不再一一論述。

僅做普法宣傳使用,僅供參考,

已盡量使用白話文及設置簡單場景,

個案具有複雜性,需要結合證據具體分析,請勿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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