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點評嘉賓谷豔豔
【案情回放】:小李于2012年8月1日入職某廣告公司擔任平面設計工作,公司為其依法繳納了社會保險。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10日,小李在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的情況下未到公司上班,該廣告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以小李曠工達七個工作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小李的勞動關系。小李對公司的這一決定表示認可,但向公司提出因目前難以立即找到工作,希望公司為其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但該公司以小李是因曠工被單位開除,本身有過錯為由,拒絕為小李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和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資格确認手續。2015年8月份,小李了解到因已超過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期限,自己将無法從社保部門獲得失業保險金,遂以該廣告公司為被申請人提起仲裁,後仲裁委員會裁決該廣告公司向小李賠付失業保險金損失5760元。
【案件評析】: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谷豔豔律師認為,本案值得評析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1.什麼是失業保險?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麼?2.本案中小李的情況是否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3.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小李能否得到賠償?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和《天津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即:(一)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二、本案中小李的情況是否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本案中小李在失業前已累計繳納失業保險将近3年,且小李有求職要求。對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之一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列舉了六種情形,其中第二種情形為“由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而本案中廣告公司解除與小李的勞動關系的行為正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的情況,也就是說,小李的情況也屬于“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因此小李的情況也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
三、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小李能否得到賠償?
本案中,因廣告公司以小李存在過錯為由拒絕為小李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和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資格确認手續,緻使小李不能從社保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給小李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但這種情況并非沒有救濟方法,根據《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未向失業人員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失業人員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緻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的規定,小李的損失應當由廣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即小李本應獲得的失業保險金應當由廣告公司予以支付,仲裁機構的裁決維護了小李的合法權益。
綜上,即使用人單位是因勞動者過錯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法地與勞動者解除了勞動關系,在勞動者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要在保險關系轉移的過程中按照失業保險的有關規定為勞動者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報通訊員谷豔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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