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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動合同随時離職有違約金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5 23:23:38

簽了勞動合同随時離職有違約金嗎?為了留住人才,用人單位一般都要與接受過培訓的勞動者簽訂服務期協議,對培訓費用、服務期限和違約金等作出約定,以約束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與自由流動權那麼,身背“服務期”的勞動者,在辭職或被解雇時是否都要支付違約金呢?,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簽了勞動合同随時離職有違約金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簽了勞動合同随時離職有違約金嗎(勞動者身背服務期)1

簽了勞動合同随時離職有違約金嗎

為了留住人才,用人單位一般都要與接受過培訓的勞動者簽訂服務期協議,對培訓費用、服務期限和違約金等作出約定,以約束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與自由流動權。那麼,身背“服務期”的勞動者,在辭職或被解雇時是否都要支付違約金呢?

混淆專項培訓概念,無權向勞動者索要違約金

2020年6月,劉某所在公司外聘培訓專家對公司的班組長進行為期一周的培訓,培訓内容為班組長的角色認識、溝通與激勵技巧、現場管理能力等。

培訓結束後,公司與組長劉某簽訂了一份服務期協議,其中寫明公司對劉某專項培訓花費1.2萬元,劉某須為公司服務滿6年後方可離職,否則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2022年6月,劉某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公司以服務期未滿為由要求其支付違約金8000元,否則,不予出具離職證明。那麼,劉某該不該支付違約金呢?

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專業技術培訓不同于一般職業培訓,它具有以下屬性:第一,指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方面的培訓。比如公司引進一條新的生産線,為此安排職工外出接受相關操作培訓等。這個培訓就屬于專業技術培訓。而諸如規章制度、單位業務概況、工作技巧、從業注意事項、組織領導力等方面的培訓,則屬于一般職業培訓。第二,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開展的培訓,不包括内部培訓。第三,用人單位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即由用人單位直接出資。第四,用人單位會支出有憑證的培訓費、差旅費等。

對照上述屬性,該公司舉辦的班組長培訓并不屬于專業技術培訓,因此其與劉某所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違約金條款均無效。相應地,公司無權要求劉某支付所謂的“違約金”。

勞動者因公司有過錯而辭職,無需支付違約金

薛某受公司安排外出參加了20天的專業技術培訓,雙方簽訂的服務期協議中約定,薛某的服務期為5年,若提前走人的話,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2022年3月10日,薛某培訓結束回到公司上班。後來,該公司因經營困難,拖欠了薛某3個月工資,薛某遂以此為由遞交了辭職書,并立馬走人。

公司認為,薛某在其服務期限未滿時就離職,應向公司支付3萬元違約金。那麼,薛某應當向公司支付這筆錢嗎?

點評

薛某有權拒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存在過錯的,勞動者有即時辭職權,這裡的“過錯”包括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就是說,在用人單位具有過錯的情形下,勞動者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當然也就無需再受服務期協議的約束。

本案中,由于該公司具有拖欠薛某數月工資的過錯行為,因此盡管薛某在其5年服務期才開始不久就辭職,也不構成違反服務期協議,當然就不存在支付違約金一說。pagebreak

勞動者有過錯被解雇,須支付違約金

覃某是公司的一名技術員,公司于2020年3月安排其外出進修半年,并簽訂了服務期協議,約定公司所提供的進修費為6萬元,覃某的服務期5年,如若違反,需支付違約金6萬元。覃某學成歸來後不久,被委以重任,擔任技術部副部長。

2022年5月,覃某在代表公司洽談業務時,收受客戶紅包3萬元。事情敗露後,公司将覃某立即解雇,并要求他支付違約金。覃某認為是公司攆他走的,自己并未違反服務期協議。那麼,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點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就是說,勞動者在服務期内,如果自身并無過錯,而是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者經濟性裁員的,則無需支付違約金;如果是因自身過錯被辭退的,則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本案中,覃某在服務期内履職時收受紅包,數額較大,無疑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因此,盡管覃某不是自己主動辭職而是被公司辭退的,也應當向公司支付相應數額的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受限制,并非約定多少就多少

桂某于2018年入職某銀行工作。2020年6月,銀行安排桂某參加總行組織的金融理财師培訓,雙方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協議約定桂某經培訓後,必須服務4年,培訓費為16000元;若在服務期内離開的,應支付違約金3萬元。

桂某在為銀行服務兩年後違約跳槽,銀行要求其支付違約金3萬元。那麼,桂某應如數支付違約金嗎?

點評

桂某隻需支付一部分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據此,桂某在服務期内違約跳槽,應當支付違約金。但是,約定的違約金最高額受“培訓費用”的限制,即本案的違約金數額隻能按銀行實際支付的培訓費來确定。同時,違約金的支付數額要按服務年限予以折算。

本案中,雙方約定的服務期為4年,銀行支付的培訓費為16000元,分攤到每年為4000元。由于桂某未履行的服務期限是兩年,故隻需向銀行支付8000元違約金。(潘家永 作者系安徽警官職業學院教授)

來源:中國婦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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