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1613字,閱讀需5分鐘
【案情】
原告華某與被告融通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約定華某向融通公司出借人民币20萬元整。2017年7月31日,華某以借款期限屆滿融通公司不履行還款義務為由,訴至法院。法院向融通公司住所地送達開庭傳票等未果,後發現融通公司因其他案件于2017年6月向另一法院提出過管轄權異議,在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中載明了另一地址,遂向此地址再次郵寄了開庭傳票等,但仍未被簽收。後法院對該案缺席審理并判決融通公司償還借款。
【分歧】
本案中,法院因無法聯系到融通公司,而以其在他案中提交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中載明的地址作為送達地址是否适當,是否可以該地址作為送達地址,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其他訴訟中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中的地址并不能作為送達地址。被告融通公司系下落不明,但法院未公告送達即開庭進行了審理,違反了法定程序。
另一種觀點認為,法院在無法聯系到被告的情況下,認為被告在其他訴訟中出具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載明的地址可以作為有效送達地址,在向該地址郵寄的傳票被退回後視為送達,無需再行公告送達。此屬于合法送達,符合法定程序。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送達應當是訴訟各方參與的過程,送達不應當成為當事人規避風險、逃避義務的擋箭牌。送達地址确認書具有送達效力的法理基礎在于,送達地址确認書系當事人對法院的一種承諾,承諾自願将某個地址确認為有效的接收地點,通過該地址進行送達,當事人能收悉相關訴訟文書、法院能完成送達。這種具有契約性質的送達地址确認書,應當在一定範圍的相近時期中的不同案件都具有效力。本案中的地址亦是如此,當事人在距離本案受理之日較短的時間之前,就另案向另一法院提供了自身的地址,可以将該地址視為當事人對法院的承諾,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和對司法效率的考量,在沒有其他優先适用的送達地址的情況下,該地址應為有效送達地址,送達亦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幹意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内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本案将被告融通公司在其他訴訟中提交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載明的地址作為有效送達地址亦符合上述規定。理由是:第一,此規定适用的前提條件為當事人拒絕确認送達地址、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确認送達地址的。本案中,法院無法與融通公司取得聯系,向其住所地郵寄的法院專遞回執亦顯示“查無此人”;第二,不具備此規定第(一)項約定送達地址和第(二)項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的情形。盡管融通公司在與華某的合同中載明了公司的地址,但該地址并非雙方所約定的送達地址,且本案亦不具備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書面材料載明自己地址的情形;第三,一年内進行的其他訴訟、仲裁中當事人提供了地址。融通公司在其他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距離本案立案時間不足一年,且該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中載明了其地址;第四,地址應當明确;第五,人民法院向該類地址郵寄訴訟文書,産生送達的法律後果,即使依照該地址進行送達而未被當事人簽收,依然視為已送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第十一條已明确了相關送達情況的法律後果。本案法院依據該地址進行送達,符合法律規定,即使當事人未簽收,亦視為送達。
司法實踐中,送達是長期困擾民事訴訟的一大難題,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雖然細化了送達地址的種類,但無法窮盡所有的送達問題。本案将其他訴訟中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載明的地址作為送達地址,豐富了可以作為有效送達地址的類型,為司法實踐中運用相關送達規定、确認送達地址積累了有效的經驗,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送達難問題。同時,在強化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時,亦能夠敦促當事人積極參與訴訟,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
END
作者單位: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圖文:高貴、謝薇
排版:馬聰
初審:焦沖
審核:殷秀峰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觀點
文章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8年12月19日 第七版
圖片來源于網絡,侵删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