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承兌制度是遠期彙票特有的一種制度。承兌即承諾兌付之意,指彙票的付款人在彙票的正面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然後将彙票交付請求承兌之人,承諾在彙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彙票金額的票據行為,它具有增強彙票信用、促進彙票流通的效用。
那承兌是如何進行的呢?今天佰萬君就給大家講講有關承兌程序的一些問題。從程序上看,承兌包含提示承兌、承兌或拒絕承兌、交還彙票三個環節。
1.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彙票(而不是口頭或書面形式),并要求付款人承諾在票據到期日願意付款的行為。提示承兌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持票人将票據出示給付款人,以顯示持票人是彙票的占有者,以及受提示人是彙票上記載的付款人;二是提示人須表示出示彙票的意圖,即須向付款人作出請求承兌的意思表示。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彙票時,應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彙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注明彙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可以起到證明持票人已經進行了提示承兌的作用。
2.承兌或拒絕承兌
在承兌之前,付款人僅是彙票的關系人,而非彙票的債務人;承兌以後,付款人就變成為承兌人和彙票上的主債務人,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付款人自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彙票之日起3日内應當做出承兌或拒絕承兌的決定。為保護持票人的利益,付款人無論是否同意承兌,持票人在提示承兌期滿後都可以憑借持票人簽發的收到彙票的回單向付款人要求交還彙票。
承兌的絕對應當記載事項包括承兌文句和承兌人簽章兩項。缺少這兩項中的任何一項,均為無效承兌。承兌文句是付款人承諾彙票到期無條件付款的意思表示,一般是在彙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于我國在彙票上已預先印好相應的承兌文句,承兌人隻需在彙票上相應地方簽章即可。承兌人的簽章原則上應與彙票所載付款人名稱一緻。
承兌的相對應當記載事項是指承兌日期,如未記載承兌日期,法律推定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兌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如果付款人在法定的期間沒有承兌或者拒絕承兌的,應該向持票人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持票人據此進行期前追索。付款人因死亡、逃匿、破産等原因而不能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法院判決文書、主管部門處罰決定、醫院死亡證明等也具有拒絕證書的效力。
3.交還彙票
付款人同意承兌的,在彙票正面記載有關事項後,應将彙票重新交還給持票人;付款人不同意承兌的,在将彙票交還給持票人時應附有拒絕證明以便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在未交還彙票之前,承兌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付款人可以在交還彙票之前撤銷其承兌。
如已交還票據,或已用書面通知方式将承兌意願告知有關當事人的,則不能撤銷承兌。撤銷承兌以塗銷方式進行,而不能以口頭或票據外的其他書面形式進行,即應該在彙票上塗銷承兌人的簽名和其他承兌記載事項,或在保留簽名和其他承兌記載事項的同時記載“撤銷承兌”等文句,以表示撤銷承兌。
今天的票據小課堂就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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