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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代巧珍律師
裁判規則
公司為債務人,在債權人起訴後法院尚未判決的階段内,原股東、法定代表人轉讓股權,且完成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登記,進入執行程序後,若債權人不能舉證證明原股東、法定代表人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或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則法院不得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案情簡介
1. 2014年9月,洲際公司成立;2017年5月,肖某受讓股權成為獨資股東,并擔任法定代表人。
2. 2018年10月,肖某與益街公司、趙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将其持股的洲際公司股權全部轉出,同年11月變更工商登記,肖某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
3. 2017年9月,洲際公司與拜登公司簽訂《酒店合作經營協議》;2018年10月因糾紛進入仲裁程序;2019年7月,仲裁委裁決洲際公司向拜登公司支付100萬元。8月,拜登公司向嘉興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4. 2019年10月,拜登公司向法院申請對洲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東肖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嘉興中院不予照準。拜登公司提起執行異議,嘉興中院駁回。
5. 拜登公司不服,向浙江高院申請複議,認為案涉争議發生及仲裁期間,肖某是洲際公司唯一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是影債響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
6. 浙江高院認為,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後肖某已不是洲際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維持嘉興中院的裁定。
7. 拜登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訴,最高法院經審查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肖某為實際控制人或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裁定駁回拜登公司申訴請求。
要點解讀
1. 法院如何認定“實際控制人”?
根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單位的股東或其他登記的權益人,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如代持股、家族企業、VIE協議控制等形式),能夠實際支配單位行為的人。
2. 法院如何認定“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
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雖不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特定身份,但能夠通過其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直接對單位的實際經營活動産生重要影響的人。
法院确定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時是根據相關人員的身份、行為性質、影響和後果綜合判斷。重點審查原法定代表人、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财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章程規定的其他重要人員。
3. 間接持股會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嗎?
法院會根據相關人員間接持股的份額,結合其在作為股東的公司内的特定身份,如法定代表人、高管等,以及其對被執行人公司的經營管理行為,綜合判斷是否為實際控制人。在充分審查雙方所提交證據的基礎之上,執行法官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4. 申請解除限消令,誰負有舉證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若公司為被執行人,申請解除限制消費令、删除失信名單的人員,應當向法院提交其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的證據,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判斷是否應當解除限制消費令。
5. 申請執行人請求法院對相關人員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應提交哪些證據?
若被申請人為被執行人的股東,應考慮其持股份額及出資情況,是控股股東但已實繳出資的,應結合是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是否參與案涉糾紛等情況判斷其是否影響債務履行。
一般情況下,公司以其全部資産對外獨立承擔責任,股東繳納出資後,無論是否控股,若無其他特殊事由,不應因公司債務任意對其采取限制消費等執行措施。
律師建議
1. 如何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請解除限制消費令?
申請書。向法院申請解除限制消費令,必須提交一份書面申請書,系統完整地陳述事實和理由。一份好的申請書,往往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證據。需要系統梳理案涉相關證據,用以證明申請人并非影響債務履行的相關責任人員,随申請書一并提交至執行法院。
溝通。在此過程中,申請人應與執行法院保持高效溝通,督促法官盡快完成審查。(非常重要)
2. 因被冒名登記為法定代表人而被限制消費,如何申請解除限制消費令?
被冒名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後被法院限制消費的,首先應當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申請或申訴,經法定程序撤銷變更後,依據處理結果,向法院書面申請解除限制消費措施。
3. 挂名擔任法定代表人,申請解除限制消費令應注意哪些問題?
實務中,普遍存在職業經理人挂名擔任法定代表人及代持股的情形,一旦公司涉訴成為被執行人,職業經理人往往被法院限制消費。這類案件,需要搜集并提交大量的證據,以證明申請人僅挂名擔任被執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并非影響案涉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不應被采取限制消費等執行措施。
在此過程中,執行法官一般會組織申請執行人等相關各方參與談話,詳細調查案件事實後,作出是否解除限制消費令的書面決定。因涉及較多法律問題,近期我們會就這一話題再寫文章詳細探讨,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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