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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證上規劃用途是公建是什麼意思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31 20:20:03

買房看房都少不了看周邊配套公建,配套公建是滿足住戶日常生活的基本設施。在買房的過程中起到吸引購房者購房的作用,那麼什麼是配套公建呢? 配套公建指開發商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在住宅區土地範圍内與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種公用建築,一般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類公用建築,但各住宅區具體配建項目因住宅區情況的不同會有所區别。 配套公建的修建,為業主居住提供了各項便利條件,提升了樓盤的吸引力,是業主與開發商關注的一個焦點。那麼這些配套公建的産權歸屬是屬于哪些人的呢?

房證上規劃用途是公建是什麼意思(什麼是配套公建)1

産權歸屬判定方法: (一)基于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及地方規定開發商應配套修建并明确其産權歸屬的,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如配套中小學校,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其産權歸政府;配套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按武漢市有關規定,其産權歸全體業主;配套防空地下室,其産權歸國家所有,但配套防空地下室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但是,業主大會過雙半确認的車庫收費、分配方案,開發商必須執行。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于開發商及業主均具備法律約束力。如果出讓合同約定受讓人應配套修建某些配套公建并明确其産權歸屬的,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某些配套公建的産權歸屬的,則按約定執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某些配套公建被列入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範圍,則其産權歸全體業主。 (三)上述情形外,屬于商品住宅從屬物的,其産權随商品住宅産權一并轉移于全體業主。 關于歸屬原則: 對于産權歸開發商的配套公建,除國家及地方禁止開發商出售、出租以外,開發商可以出售、出租。但無論配套公建産權歸誰所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50條規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變配套公建的用途。開發商也可自由處分其權利,将産權歸其的配套公建無償轉讓給全體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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