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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機構改革三定方案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1 19:36:26

司法部機構改革三定方案?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司法部機構改革三定方案?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司法部機構改革三定方案(最高院司改辦負責人解讀繁簡分流意見的四對關系和五大特點)1

司法部機構改革三定方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司改辦負責人解讀繁簡分流意見的四對關系和五大特點

【編者按】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幹意見》(法發〔2016〕21号),《意見》對于緩解人案矛盾,促進簡案快審、難案精審具有重要意義。現約請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負責同志和參與文件起草的部分同志解讀文件的“四對關系”和“五大特點”。

作 者 | 胡仕浩(司改辦主任)

作 者 | 劉樹德(司改辦調研處處長)

作 者 | 羅 燦(司改辦調研處法官)

當 前,人民群衆日益增長的多元司法需求與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仍然是法院工作的主要矛盾,“案多人少”就是這一主要矛盾的突出表現。數據顯示,2016年上半年,全國新收案件1002.9萬,與2015年同期新收843.2萬件相比增加159.7萬件,上升18.94%。

未結案件數量也相應上升,截止2016年6月30日,全國法院未結510.9萬件,與2015年同期相比,未結案件增加26.0萬件,上升5.36%。其中,未結案件數量最多的廣東法院為442717件,緊随其後的江蘇法院為429680件。能否有效解決“案多人少”矛盾,關系法院工作的整體發展,影響法官隊伍的長遠建設,關涉人民群衆的切身利益。可以說,挑戰不容回避,問題務必解決。

何以解憂?唯有改革!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正式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既是總結現有經驗做法的階段性成果,又是引領未來發展方向的綱領性文件。

一、《意見》總體框架的“四對關系”

《意見》的出台,在總體框架上較好地把握了“新與舊”、“人與案”、“繁與簡”、“統與分”的關系。

(一)新與舊的關系

繁簡分流具體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繁簡分流是指訴訟程序的繁簡分流,不同案件分别适用不同審理程序,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第二層次,繁簡分流是指解紛方式的繁簡分流,既包括訴内的不同程序,又包括訴外的多元化解。第三層次,繁簡分流是指整個司法系統的繁簡分流,不僅包括訴内訴外的繁簡分流,而且包括司法資源的優化分配。

以往的繁簡分流主要局限于某一領域或者某些環節,與之相應,其發揮的作用也具有單一性或者有限性。随着“案多人少”矛盾的發展變化以及司法體制改革的全面深化,繁簡分流改革的每項舉措都會“牽一發而動全身”,自然地需要有一種系統的眼光和整體的立場來加以謀劃和推進。

正是立足于此,《意見》結合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設,本着“下一盤大棋”的理念,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繁簡分流改革舉措。當然,這些新改革并非對舊舉措的完全替代,而是在繼續發揮原有舉措作用的同時,立足“案多人少”矛盾的新情況和新特點,适時地提出更有針對性的新舉措,以期發揮整體性和系統性的功效。

繁簡分流改革既是整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推進其他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有人說,司法改革以來,立案登記制案件多了,法官員額制法官少了,司法責任制壓力大了。對于這種說法,我們應當辯證地看待。一方面,繁簡分流的許多具體舉措的确與法官員額制、司法責任制等其他各項司法改革舉措緊密相關。司法改革還有不到位的地方,改革舉措之間的先後次序還需科學化,司法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還要用改革的思維和方式來解決。

例如,《意見》強調科學界定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職能定位及其相互關系,就是要求深入推進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改革,讓法官助理從事業務性工作、書記員從事事務性工作,從而将法官從繁瑣的非裁判性事務中解脫出來,專司裁判。再如,《意見》突出二審職能定位,就是要求繼續明确不同法院的職能定位,區分事實審和法律審,将大量案件消化在中、基層法院,少量案件進入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形成金字塔式的審級結構。

另一方面,司法改革取得的一些成績也為繁簡分流提供了前提條件和堅實保障,促進了繁簡分流。例如,随着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不斷推進,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可以自行簽發裁判文書,無需再層層報批,有效縮短了審理鍊條,從而使“讓審理者裁判”得到了進一步落實。

正是在這樣的前提下,《意見》提倡當庭宣判,對于适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當當庭宣判;對于适用民事、刑事、行政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當當庭宣判;對于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逐步提高當庭宣判率。事實上,從上世紀九十年代的審判方式改革以來,當庭宣判一直被大力提倡,但收效甚微。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審者不判、判者不審”,法官開庭後還要找庭院長簽發文書,自然就不太可能當庭宣判了。

信息化建設是繁簡分流改革的助推劑。在“互聯網 司法”的時代背景下,各地法院正在狠抓《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發展規劃》的貫徹落實,建設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信息化建設既是促使審判權運行規範化的手段,也是減少不必要人工勞動的技術支撐。

以電子送達、全流程無紙化網上辦案、科技法庭、法律數據庫等為主要内容的電子司法為法官辦案安裝了“加速器”。例如,河北法院推行遠程視頻開庭,協調公安、檢察、律師,實現法院、檢察院、看守所、獄内法庭乃至移動終端等不同系統之間的互聯互通、跨界融合,庭審時間縮至20分鐘左右,審判效率明顯提升,而且有效避免了押解及庭審中的安保風險。再如,浙江杭州西湖法院建立網上法庭,成立陳遼敏網上工作室,作為訴調對接工作的網上平台,向公衆提供網站式便民訴訟服務。自運行以來效果良好,網站總訪問量超過256萬人次,通過網上、電話、郵件答複1345例。

更為重要的是,信息化建設為加強審判管理的大數據分析提供了現實條件。人民法院數據集中管理平台有利于實現全國法院人員信息、案件信息等的彙集融合,有利于深度挖掘和充分運用司法大數據,有利于不斷深化對轄區法院不同審判業務類型的法官人數、人均結案數、結案方式及平均審理時間等數據變化的分析,總結工作規律,實施精準管理。

(二)人與案的關系

唯物辯證法認為,事物的發展是内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結果,内因是事物發展的根據,是第一位的,外因是事物發展的外部條件,是第二位的,外因通過内因起作用。在“案多人少”矛盾中,“案多”是外因,“人少”是内因;解決“案多人少”矛盾,需要同時從“案多”的外因和“人少”的内因入手,在一定程度上說,更多的應該是将兩者結合起來。

為了應對不斷增長的案件數量,世界各國和地區根據各自情況,從“人”與“案”兩個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在“人”的方面主要有下列做法:

一是利用非職業法官。2005年前後,法國共有非職業法官22000餘名,負責審理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如勞資争議委員會有15000名左右非職業法官(2005年共審理201604件勞動案件),商事法院有3300名非職業法官(2005年共審理237770件商事案件),近民法院有800名左右非職業法官(2005年共審理52276件民事案件、319651件輕微刑事案件)。

二是設置流動法官制度。例如,奧地利的流動法官平時在上訴法院工作,當轄區内法院因工作量太大無法完成工作任務時,被作為機動人員派往地方。

三是擴大獨任制範圍。例如,意大利增加獨任審判的數量,部分代替三人合議庭。

四是配備足夠審判輔助人員。再如,日本的審判輔助人員不僅數量較多,而且類型十分豐富,大緻可以劃分為秘書官、調查官、書記官、速記官、執行官、庭吏、技術官、事務官等職員。

上述做法都具有借鑒意義,不過,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在“人”的方面,最重要的還是充分發揮法官的主體作用,同時配足審判輔助人員并充分發揮其輔助作用。據統計,我國目前具有法官資格的人員有19.88萬,但真正在一線辦案的遠沒有這麼多。

“人少”不是法官的絕對數量少,而是辦案法官的相對數量少。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堅定不移地推行法官員額制,“盤活存量”,讓優秀人才充實到審判一線,入額法官必須到審判一線辦案。另據統計,我國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的比例隻有1:0.6,在這個意義上說,“人少”是客觀存在的。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審判輔助人員的配備,“做好增量”,讓法官助理、書記員各就其位,保證法官集中精力完成開庭、評議、撰寫裁判文書等審判核心事務,促進法官職業化和專業化建設。

域外在“案”的方面主要有下列做法:

一是推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例如,美國許多法院設立法院附設仲裁制度,聘請一些精力充沛、經驗豐富的律師作為無償的臨時法官(仲裁員),将一些标的額不大的案件交由其仲裁。這樣大量訴訟案件通過法院附設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得以化解。

二是适用非訴程序。例如,德國适用督促程序化解大量糾紛,2007-2009年,督促程序的收案數分别為730萬、690萬、674萬,而同期一審民事案件的收案數僅為165萬、162萬、161萬。

三是設置發達的審前程序。例如,英國通過促進當事人和解,将糾紛消化于開庭審理之前,80%以上民事案件都會以和解形式完結,根本不需要法官開庭或撰寫詳細的判決意見。四是建立多層次訴訟制度體系。例如,英國将民事訴訟程序劃分為小額程序(不超過5000英鎊)、快速程序(5000英鎊以上15000英鎊以下)和多軌程序(15000英鎊以上),不同審理程序的具體審理規則和審理周期也不相同。

在目前的國家綜合治理實踐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已經得到了高度重視,2016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和《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兩個規範性文件。但是,訴訟程序的多元化建設則仍有待加強。在立法層面,民事訴訟法尚未對非訴程序進行專門規定,非訴程序的範圍可以再擴大;刑事訴訟法的簡易程序有待區别化,速裁程序有必要徹底簡化,協商程序有待建立;行政訴訟法的簡易程序也需要繼續完善。在司法層面,審前程序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發揮,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尚需繼續完善。

(三)繁與簡的關系

唯物辯證法還告訴我們,矛盾是對立統一的。矛盾的對立性意味着矛盾雙方相互差異、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相互離異。在繁簡分流改革中,矛盾的對立性主要體現在簡者更簡,繁者更繁。

為了做到繁者更繁,《意見》重申嚴格規範審理複雜案件。這是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嚴格司法”政策的重要體現。《意見》同時強調規範完善不同程序之間的轉換銜接,即對于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不得再轉為簡易程序審理;複雜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圍繞争議焦點進行有針對性地說理。

實際上,目前更加突出的問題是該簡的不簡,一些案件适用簡易程序審理與适用普通程序審理沒有體現應有的差異。為了做到簡者更簡,《意見》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具體包括:利用傳真号、電子信箱、微信号等實行電子送達,簡化送達方式;推廣在看守所、執法辦案單位等場所内建立速裁辦公區;推行“門診所庭審”“要素式庭審”,改革簡單民事案件的庭審方式;簡化裁判文書,實行口頭裁判,當庭即時履行的民事案件,經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筆錄中記錄相關情況後不再出具裁判文書,等等。

當然,“簡”并非無原則的簡,絕不能以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為代價換取“效率”,否則就過猶不及了。因此,《意見》也在多個地方規定應該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和權利,具體包括:擴大适用小額訴訟程序應該是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結果,采用遠程視頻方式開庭必須經當事人同意,簡化認罪認罰案件的庭審程序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等等。

矛盾的同一性意味着矛盾雙方相互依存、相互貫通,在一定條件下還相互轉化。案件的繁簡劃分是一個動态的過程。一方面,繁簡分流是在庭審前對案件繁簡程度作出的初步判斷,進而決定适用的審理程序。但是,随着審理程序的推進,起初被界定為繁案的,可能因為訴訟各方沒有意見或沒有争議而變為簡案;起初被界定為簡案的,也可能随着訴訟各方意見或争議而變為繁案。

另一方面,新類型案件出現時一般被界定為繁案,但随着裁判規則逐漸形成,就可能變為簡案;傳統案件一般被界定為簡案,但随着新情況出現,又可能變為繁案。因此,有必要加強對案件繁簡判斷的動态分析,并通過智能化辦案機制來減少繁案存量。

同時,繁與簡也并非絕然對立,而是應該繁中有簡、簡中有繁、繁簡得當。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複雜案件,其程序應當是嚴格規範的,但仍然可以根據訴訟各方意見、有無争議等情況,對庭審和裁判文書進行适當簡化。

例如,對于庭前會議已确認的無争議事實和證據,在庭審中作出說明後,可以簡化庭審舉證和質證。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案件,裁判文書都可以适當簡化,甚至采用令狀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簡化裁判文書,但是,新類型、具有指導意義的簡單案件,應該加強說理。

(四)統與放的關系

中央多次強調,改革要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在司法改革過程中,要堅持頂層設計和地方探索的有機結合。繁簡分流改革既有制度層面的統籌設計,又有工作層面的具體安排,最高法院主要是定調子、劃底線、框邊界,地方法院主要是探路子、創造經驗。

繁簡分流首先就要明确繁簡标準和分流規則。對于簡單案件與複雜案件的區分标準,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已經作了相關規定,以民事案件為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簡單民事案件的特征包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

但是,上述規定比較抽象,在具體審判過程中,案件繁簡标準的判斷需要綜合考慮送達難易程度、訴訟程序、案件類型、當地法治水平、法官辦案能力、相似案件裁判規則完備程度等因素,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因此,有的案件訴訟标的額較小,但由于遲遲無法送達,隻能适用普通程序審理。有的案件當事人争議較大,但此類案件早已形成裁判規則,審理起來實際上比較簡單。

一些地方法院在進一步明确簡單案件和複雜案件的标準方面進行了一定的探索,但互相之間存在較大差别,如果《意見》對繁簡标準和類型作出統一的細緻規定,反而有可能由于地區差異太大而無法真正實行。因此,《意見》授權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各類案件繁簡分流的标準。

對于簡單案件和複雜案件的分流規則,《意見》隻是提出了分流要達到的效果,即簡單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團隊及時審理,系列性、群體性或關聯性案件原則上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但是,地方法院采取的具體分流規則,則由其自行決定。有的基層法院采取人民法庭與審判業務庭分流的方式,簡單案件由人民法庭審理,複雜案件由審判業務庭審理;有的法院采取審判業務庭之間分流的方式,簡單案件由設在立案庭的速裁組審理,複雜案件由審判業務庭審理,或者簡單案件由速裁庭審理,複雜案件由普通業務庭審理;有的采取審判業務庭内部分流的方式,簡單案件由專門合議庭審理,複雜案件由普通合議庭審理;有的采取合議庭内部分流的方式,簡單案件由專門人員審理,複雜案件由其他成員審理;等等。

與此相對應,對于“誰來分”,有的是由立案庭來決定,有的是由審判業務庭來決定,有的是由合議庭來決定。事實上,隻要這些分流規則符合司法規律,就都應該被允許和鼓勵,從而形成多種模式。

對于分流不當的案件是否轉辦,《意見》也沒有作出統一規定。有的法院要求一律不得轉辦,由目前審判組織繼續審理。浙江蕭山法院規定,一次分流“定終身”。速裁庭經審理後發現案件不适宜速裁的,原承辦人不得推诿,案件仍由其繼續審理;需要轉成普通程序的,還需經過庭長嚴格批準。

有的法院則規定簡案審判組織可将難案轉出,但難案審判組織一般不宜将簡案轉出。例如,成都中院規定,考慮到訴訟效率和便于當事人訴訟等因素,在繁簡分流過程中,當分流不當時,即難案分流至簡案審判組織或簡案分流至難案審判組織時,簡案審判組織可将難案轉出;但難案審判組織一般不宜将簡案轉出,如該案件已經開庭審理的,一律不得轉出。

此外,對于一些需要中央層面解決的問題,《意見》作出了規劃。例如,充分利用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電子送達平台。對于一些需要中央給政策的問題,《意見》作出了授權。例如,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機制、探索實行示範訴訟方式、探索推行庭審記錄方式改革,等等。

二、《意見》具體内容的“五大特點”

繁簡分流改革的内容豐富,《意見》着重從以下5個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呈現出系列新的特點。

(一)進一步發揮多層次訴訟制度體系的整體效能

一是根據案件特點、訴訟标的大小等因素,合理選擇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等民事審判程序,最大程度地解決民事領域的“案多人少”矛盾。《意見》第4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積極引導當事人雙方約定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對于标的額超過規定标準的簡單民事案件,或者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但标的額在規定标準以下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約定适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依法适用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特别程序。積極引導當事人将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轉入督促程序,推廣使用電子支付令。”

二是根據案件難易、刑罰輕重等情況,推動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等刑事審判程序的完善或者構建,确保簡單刑事案件快審,疑難複雜刑事案件精審。《意見》第5條規定:“總結刑事速裁程序試點經驗,加強偵查、起訴、審判程序的銜接配合。”

三是根據争議大小等因素,構建行政審判速裁機制,促進行政簡易程序的完善。《意見》第5條規定:“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的案件,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機制。”

(二)進一步突出解決制約審判效率主要問題的實招

一是完善送達程序。推行訴前地址确認制度、強調填寫送達地址确認書、推廣電子送達、完善郵寄送達,解決制約審判效率提高的“送達難”問題。《意見》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确認地址。當事人起訴或答辯時應當依照規定填寫送達地址确認書。積極運用電子方式送達;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并确認傳真号、電子信箱、微信号等電子送達地址。充分利用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電子送達平台。完善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進行送達。”

二是發揮庭前會議功能。通過庭前會議解決程序性事項、促成當事人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确認無争議事實和證據、歸納争議焦點,提升庭審實質化水平。《意見》第9條規定:“法官或受法官指導的法官助理主持召開庭前會議,解決核對當事人身份、組織交換證據目錄、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等相關程序性事項。對于适宜調解的案件,積極通過庭前會議促成當事人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對于庭前會議已确認的無争議事實和證據,在庭審中作出說明後,可以簡化庭審舉證和質證;對于有争議的事實和證據,征求當事人意見後歸納争議焦點。”

三是改革庭審方式。推進民事庭審方式改革,對簡單民事案件采取要素式庭審等新的庭審方式;探索刑事庭審方式改革,簡化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的庭審。《意見》第12條規定:“對于适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圍繞訴訟請求進行庭審,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程序限制。對于案件要素與審理要點相對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相關要素并結合訴訟請求确定庭審順序,圍繞有争議的要素同步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第13條規定:“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探索簡化庭審程序,但是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審理的,可不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适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程序限制。”

四是推行裁判文書繁簡分流。複雜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圍繞争議焦點進行有針對性地說理、簡單案件可以使用簡式裁判文書、當庭宣判案件可以簡化裁判文書、當庭即時履行的民事案件可以不再出具裁判文書。

《意見》第15條規定:“根據法院審級、案件類型、庭審情況等對裁判文書的體例結構及說理進行繁簡分流。複雜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圍繞争議焦點進行有針對性地說理。新類型、具有指導意義的簡單案件,加強說理;其他簡單案件可以使用令狀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簡式裁判文書,簡化說理。當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書可以适當簡化。當庭即時履行的民事案件,經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筆錄中記錄相關情況後不再出具裁判文書。”

(三)進一步創新審判工作機制

一是實現分流機制的科學性。采取随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機制,确保大量簡單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團隊及時審理,系列性、群體性或關聯性案件原則上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意見》第2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科學制定簡單案件與複雜案件的區分标準和分流規則,采取随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方式,确保簡單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團隊及時審理,系列性、群體性或關聯性案件原則上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對于繁簡程度難以及時準确判斷的案件,立案、審判及審判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會商溝通,實現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

二是探索實行示範訴訟方式。系列性或群體性民事、行政案件,選取個别或者少數案件先行示範訴訟,帶動批量案件的高效解決。《意見》第7條規定:“對于系列性或群體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選取個别或少數案件先行示範訴訟,參照其裁判結果來處理其他同類案件,通過個案示範處理帶動批量案件的高效解決。”

三是推行集中時間審理案件的做法。簡單案件實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開庭、宣判,由同一審判組織在同一時段内對多個案件連續審理。《意見》第8條規定:“對于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的輕微刑事案件,實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開庭、宣判,由同一審判組織在同一時段内對多個案件連續審理。”

四是完善二審案件銜接機制。優化二審審理方式,圍繞訴訟各方争議問題進行審理,避免二審與一審在庭審和裁判文書方面的不必要重複。《意見》第12條規定:“優化二審審理方式,圍繞訴訟各方争議問題進行審理,避免二審與一審在庭審和裁判文書方面的不必要重複。強化二審統一裁判尺度、明确裁判規則等功能。”

(四)進一步優化司法資源配置

一是提升人案配比科學性。動态調整不同法院、不同審判部門的審判力量,科學界定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各自職能定位及其相互關系,最大程度地發揮審判團隊優勢。《意見》第17條規定:“在精确測算人員、案件數量和工作量的基礎上,動态調整不同法院、不同審判部門的審判力量。根據法院審級、案件繁簡等相關因素,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配置比例,科學界定各自職能定位及其相互關系,最大程度地發揮審判團隊優勢。”

二是推廣專業化審判。确定審理類型化案件的專業審判組織及專門審理簡單案件與複雜案件的審判人員,采取推進辦案标準化建設、完善業績評價體系等配套措施。《意見》第18條規定:“在充分考慮法官辦案能力、經驗及特長等因素的基礎上,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确定審理類型化案件的專業審判組織,根據案件的繁簡程度确定專門審理簡單案件與複雜案件的審判人員。推進辦案标準化建設,健全案例工作制度。構建法官輪崗機制,完善業績評價體系,激發和保持審判隊伍的活力。”

三是推進審判輔助事務集中管理。通過安排專門審判輔助人員集中負責送達、保全等審判輔助事務,将法官從繁瑣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意見》第19條規定:“根據審判實際需要,在訴訟服務中心或審判業務等部門安排專門的審判輔助人員,集中負責送達、排期開庭、保全、鑒定評估、文書上網等審判輔助事務。”

四是發揮法院外部資源作用。推動綜治組織、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等各類治理主體發揮預防與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促進訴外分流;發揮律師參與調解、促進案件公正高效解決等作用;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創造良好的司法生态環境。

《意見》第20條規定:“推動綜治組織、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公證機構等各類治理主體發揮預防與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完善訴調對接工作平台建設,加強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有機銜接,促進糾紛的訴前分流。完善刑事訴訟中的和解、調解。促進行政調解、行政和解,積極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裁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第21條規定:“積極支持律師依法執業,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重視律師對案件繁簡分流和訴訟程序選擇的意見,積極推動律師參與調解、代理申訴等工作。”第22條規定:“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杠杆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适當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五)進一步重視信息化建設對審判質效的支撐保障

一是實現智能化辦案。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電子送達平台,規範電子送達;推廣使用電子支付令,依法适用督促程序。《意見》第3條規定:“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并确認傳真号、電子信箱、微信号等電子送達地址。充分利用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電子送達平台。”《意見》第4條規定:“推廣使用電子支付令。”

二是創新開庭方式。采用遠程視頻方式開庭快速審理簡單案件,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同步視頻作證室等落實證人出庭作證。《意見》第10條規定:“對于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采用遠程視頻方式開庭。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同步視頻作證室等作證。”

三是推行庭審記錄方式改革。利用智能語音識别技術實現庭審語音同步轉化為文字并生成法庭筆錄,探索使用庭審錄音錄像簡化或者替代書記員法庭記錄。《意見》第11條規定:“積極開發利用智能語音識别技術,實現庭審語音同步轉化為文字并生成法庭筆錄。落實庭審活動全程錄音錄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審錄音錄像簡化或者替代書記員法庭記錄。”

四是推進訴訟檔案電子化。引導當事人、律師等提交電子訴訟材料,運用電子卷宗移送方式,等等。《意見》第12條規定:“積極引導當事人、律師等提交電子訴訟材料,推進智慧法院建設和訴訟檔案電子化,運用電子卷宗移送方式,加快案卷在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移送。”

改革隻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意見》的出台,對推進繁簡分流改革具有裡程碑意義。接下來,更為期待的是,《意見》所規定的系列改革舉措的落地生根。這不能一蹴而就,而需要砥勵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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