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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修訂對照表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2-25 13:10:31

都說理論聯系實際,今天小編就以某家公司的工作規範實施細則教你做好會計基礎。

1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憑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内容:

1、憑證的名稱和填制日期;

2、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及公章(業務公章或财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或結算專用章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如自制原始憑證,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蓋章;

3、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

4、經濟業務内容;

5、數量(或規格)、單價和金額。

(二)購買實物或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符合國家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原始憑證後面應有經辦人、驗收或證明人及部門經費審批人和經監負責人的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所付款項的用途。如是需入庫的實物,須有入庫驗收章;如購置的是固定資産,還須有固定資産報增單。

(三)教職工公出借款時,應填寫借款單(一式三聯),注明用途等事項,并經有關審批人簽名。

2記帳憑證的基本要求

(一)記帳憑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内容:

1、填制憑證的日期及編号;

2、經濟業務摘要(簡明、扼要、準确);

3、科目編号及名稱;

4、部門編号及名稱;

5、項目編号及名稱;

6、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7、借、貸金額;

8、審核人員、複核人員、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收、付款憑證還應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二)除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帳憑證可不附原始憑證外(但特殊的要附經調帳人員和财務負責人簽字的調帳或更正詳細說明),其他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1、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的計算。一般應以原始憑證的自然張數為準,凡是與記帳憑證中的經濟業務記錄有關的每一張證據,都應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如果記帳憑證中附有原始憑證彙總表,也應将其計算在内,但對于報銷差旅費等零散票券,可以粘貼在一張紙上,作為一張原始憑證。

2、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帳憑證的,可将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帳憑證後面,并在其他記帳憑證上注明所附原始憑證的記帳憑證編号或附原始憑證的複印件。

3、一張原始憑證所列費用需要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負擔的,應将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核算,并注明費用分攤情況等。

4、對于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并在有關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号。

(三)記帳憑證應按月自然順序編号。

(四)當天發生的同類會計事項可适當合并填制記帳憑證,但不能将不同會計事項的原始憑證合并填寫在一張記帳憑證上。

(五)記帳憑證的改錯方法

1、未記帳時發現記帳憑證填制錯誤的,應即時進行修改更正或取消複核後進行修改更正。

2、當年内發現已記帳的憑證填制錯誤的,可用紅字填制一張與原來内容相同的記帳憑證,在摘要欄内注明"注銷某月某日某号憑證",同時再用藍字填制一張正确的記帳憑證,在摘要欄内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憑證";如果會計科目未錯,隻是金額有錯誤的,可将正确數與錯誤數之間的差額,另填一張記帳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必要時應附由經辦人和财務負責人簽字的詳細說明。

3、以前年度記帳憑證有錯誤的,應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帳憑證,并附由經辦人和财務負責人簽字的更正詳細說明。

3會計帳簿

(一)當天填制的記帳憑證,最遲于次日記帳,并打印出該天的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即時與庫存現金核對無誤。每月終了,還應根據各帳戶的銀行對帳單及計算機打印出的當月銀行存款帳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二)總帳和明細帳于年終結帳後定期打印一次,打印出來的帳簿必須連續編号,審核無誤後裝訂成冊,并填制帳簿啟用表,注明啟用日期、記帳人員、财務負責人等,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

4憑證的傳遞、會計資料的裝訂與保管

(一)會計憑證必須及時傳遞,不得積壓,以确保會計核算的及時、正常進行。審核、複核、出納之間的憑證傳遞應當天内完成,前台移交後台記帳的時間最遲不得超過兩天,學雜費收款收據轉入前台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天。節、假日順延。寒、暑假時間逢月底進行統一的帳務處理。

(二)每天記帳憑證應連同當天科目彙總表及現金、銀行日報表及所附原始憑證,按照标号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起訖号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處蓋章後裝入專用匣内。

(三)當年形成的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由财務部門指定專人保管一年,期滿後由财務部門編造清冊移交本單位的檔案保管部門保管,歸檔後應填制會計檔案登記表。

(四)會計檔案原則上不得外借,如需借閱必須經财務負責人批準後方可借閱或複印,有關人員必須在專設登記薄上簽名或蓋章。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修訂對照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實施細則)1

5會計人員交接

(一)會計工作人員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未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

(二)會計人員在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辦理完未了的會計事項。

1、對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有關内容

(三)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有鑒交人員鑒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财務機構負責人鑒交;财務機構負責人交接,由學校領導人負責鑒交。交接完畢,三方應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四)對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應按上述要求辦理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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