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據悉,這是兩院首次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出台司法解釋。根據該解釋,非法獲取與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可獲刑。
在互聯網普及與大數據飛速發展的時代,個人信息愈發重要,許多人都可以通過個人信息成為利益既得者。近年來公民信息遭洩露的案件頻頻發生,就連許多明星也難逃“魔爪”。信息洩露帶來的危害不僅是隐私暴露造成的不安全感,最高法院相關人士表示:“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仍處于高發态勢,而且與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勢,社會危害更加嚴重。”
在個人信息非法售賣這條灰色産業鍊背後,存在着各種分工明确的繁瑣環節。盡管相關政策和律法的出台為治理這方面的犯罪帶來了希望,但其涉及甚廣,且利益關系複雜,僅憑法規是無法徹底根除的。想要從根源治理個人信息洩露的現象,必須得到各個方面的積極配合。
生活中,大多數人都曾被詐騙短信和推銷電話騷擾過。在信息高速發展的時代,大數據的作用愈發重要,個人信息對于許多行業而言都成為了重要數據。需求催生市場,售賣個人信息的灰色産業鍊也由此興起,從普通公民到明星,都難免被這一鍊條“鎖定”。
近年來,在一些社交應用和網站中,倒賣明星航班的生意漸趨火爆。随意搜索都能找到數十個做這種“生意”的帳号,明星信息赫然在目。
這些明星的私人信息都是根據名氣大小和受歡迎的程度明碼标價的。據新華社調查結果顯示,孫楊的身份證号在40元~70元之間,微信号和手機号在70元~150元之間。而且還有“打包價”:買傅園慧證件号可以加送胡歌證件号,再加150元的話可以送王俊凱的證件号。
這些明星信息的賣家會通過社交應用招收代理,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300元打包帶走包括手機号、身份證号和護照号在内的所有明星的相關信息。第二種是成為二級代理自己宣傳。
明星信息的洩露導緻了許多相關案件的發生,比如近幾年屢屢出現明星遭到詐騙等事件,于是有許多評論說明星智商低之類的。實際上,這種事可能每天都在發生,隻是明星的身份比較特殊,更容易受到人們的關注。由信息洩露引發的詐騙事件,可能會落到任何一個人頭上,由于犯罪分子對個人信息的詳盡掌握以及層出不窮的新騙術,每一個人都可能會“中招”。
究竟這些人是如何獲知用戶的個人信息的?以航班信息洩露為例,或許可以窺知一二。
上圖叫做“黑屏”,即“民航旅客訂座系統”(Eterm系統)。是由中航信(中國民航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開發的訂票系統。因其操作界面背景為黑色,字體為黃、綠二色,故而被稱為“黑屏系統”。
許多航空公司的代理商都能通過“黑屏”查詢個人信息,一位“黑屏”賣家對新華社記者表示,每月隻需300元就能夠獲得系統的用戶名和密碼,隻需輸入身份證号就能查詢包括航班、座次等信息。對于是否涉及違法問題,賣家說:“我自己是航空公司的代理商,到時候就說我把賬号給自己的員工使用就行了,這有什麼好怕的?”
自2012年起,國内機票電信詐騙事件爆發,2015年進入高峰期,各大航空公司與OTA平台不斷遭遇投訴風波。航班信息之所以容易洩露,是由于在機票銷售的過程中,會經過多層代理層層轉手。在諸多環節中,不論是航空公司還是機票代理商,隻要有一個圖謀不軌,都會導緻信息外洩,而其中巨大的利益更增添了這些環節觸犯規則的動機。
當前,各種新技術新設備大量湧現,個人信息安全問題也顯得愈發重要。然而,信息技術的發展也給了居心不良的人更多的可乘之機。信息犯罪屢禁不止,甚至近日還出現了有人以此“創業”獲利100多萬元的案件。
“人為财死鳥為食亡”,許多人之所以甘冒風險加入這條灰色産業鍊,是因為一些市場對個人信息的需求極為旺盛。此外,從信息安全角度而言,沒有查不到的信息,就看想不想去查。隻要想查,就能夠通過各種社會工程學的方式了解到絕大多數網民的個人信息,而對于黑客以及擁有體制内權限的人而言,多數網民都處于“完全赤裸”的狀态,使得這一灰色利益鍊條更加活躍。
從實際情況來看,掌握個人信息會為商家與企業帶去利益,但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終究不是正途,因此亟待相關法規出台進行遏制。不過,由于這一灰色産業的複雜性與持久性,僅靠法律很難根除,還需要多方的覺悟與配合。
許多精明的營銷者,都善于使用一些手段從個人數據中挖掘有用的信息,并利用人們的隐私迅速獲取财富。
例如,他們會根據個人信息對消費者的價格敏感性進行區分,然後剝削消費者的剩餘價值。
這個招數屢試不爽,連許多《财富》100強公司都在使用。首先,通過網站将消費者去了哪裡、做了什麼等信息進行劃分與篩選,之後再将為其預算而量身打造的廣告有針對性地推薦給相關人群。簡而言之,就是商家可以通過我們購買過的商品推斷出消費者的消費水準與消費方式,所以針對同一件商品,對不同的人發放的優惠也是不同的。這一現象的本質就是經濟學家所說的“價格歧視”,但它确實能使商家獲得巨大利潤,而這些都是拜個人信息所賜。
此外,商家還會根據個人信息,進行廣告的精準投放。
這種方式現在不算什麼秘密,許多新聞報道和評論中多有提及。就是通過“個人化定位”的程序捕捉用戶電腦中自動存入網絡浏覽器的“cookies”,制造出浏覽過的每個網站的不可消除的痕迹。然後利用這一信息,将用戶所浏覽過或購買過的一切以個人化服務的方式發送給用戶。
這些方式使消費者們慢慢落入到營銷者的“圈套”之中。從表面上來看,這些方法也使消費者得到了自己要找的商品,屬于“雙赢”。但實際上,這些東西未必是我們真正需要的,或者說,價格未必合理。由于隐私的洩露,用戶的選擇權被框定在一個極小的範圍内,為純粹商品付費少,而更多的費用都是為渠道推廣所付。
如果說獲取私人信息隻是為了營銷還沒那麼可惡的話,那麼通過私人信息進行詐騙、綁架等犯罪活動則不可寬宥,之前鬧得沸沸揚揚的“徐玉玉事件”就是因為個人信息洩露的詐騙導緻受害者輕生。在一切趨向于信息化的當下,個人隐私亟待得到保障,因此制定和出台相關法規是極為必要的。
但從某種程度上來看,私人信息售賣這條灰色産業鍊存在時間長、涉及範圍廣,僅靠制定法規是無法從根源上解決問題的。盡管現在兩院出台了相關法規,也不能在短時間内徹底根除售賣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而要粉碎這條灰色利益鍊,需要多方配合。
以明星信息被大量售賣為例,直接催生這一市場的是粉絲追星的那份狂熱。粉絲因喜愛之情而想要去關注自家“愛豆”無可厚非,但窺探個人信息就很過分了。歸根結底,明星也是普通人,沒人希望自己的隐私被曝出,那會讓人非常不舒服甚至憤怒。如果更多的粉絲都能夠理智追星,那麼就能有效遏制售賣明星隐私的行為。
另外,用戶自身也要注意個人信息的保護。如今社交網絡發達,各種朋友圈、空間興盛,許多人都喜歡在這些平台中曬出自己的行程和自拍照,而不法分子除了運用技術手段獲取隐私之外,許多隐私很可能就是用戶“主動”洩露的。因此在使用移動終端和社交網絡時,要在個人信息方面多加留意,盡量不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除此之外,規避風險和治理源頭是最主要的防治手段。雖然接觸到個人信息的環節都可能洩露,但最大的可能在于後台洩露。因為其他環節都存在局限性,隻有後台能夠掌握全部的個人信息,因此相關企業加強對後台的管理,防止系統被入侵及工作人員徇私是至關重要的。
在個人信息安全愈發不安全的今天,出台治理個人隐私洩露的相關法規是法制進程進步的表現,但是這一灰色鍊條環節頗多,隻靠律法難以管制。正如美國廢奴運動領袖菲力普斯所說:“Every law has no atom of strength, as far as no public opinion supports it(若是沒有公衆輿論的支持,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因此,除了嚴厲的處罰之外,需要盡量調動各方積極性,共同努力,才可能在預防個人信息洩露方面取得進一步成功。(本文首發钛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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