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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已故存款人的存款該這樣查
存款人死亡後,其存款将會變成遺産由繼承人繼承。然而,現實生活中經常存在存款人死亡後,其繼承人遺失存折或者不知道賬戶密碼等情況,這個時候繼承人要怎麼做才能取出這筆遺産呢?
銀保監會會同司法部發布了解決方案如下:
銀保監會官網發布了《關于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發布後,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可表明親屬關系的文件(如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公證遺囑指定繼承人、公證遺囑受益人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公證遺囑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單獨或共同向開戶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存款等查詢業務,無需辦理公證機關出具的《存款查詢函》。
《通知》的出台大大簡化了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公證遺囑指定繼承人、公證遺囑受益人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等餘額的手續,為辦理存款繼承提供了便利。
下一步,銀保監會将進一步研究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免公證提取問題,在保證存款安全和繼承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為人民群衆提供更多便利。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
關于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保監辦發[2019]107号
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司法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銀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便利群衆辦理存款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相關規定,現就簡化查詢已故親屬存款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可表明親屬關系的文件(如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公證遺囑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單獨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存款查詢業務。
查詢範圍包括存款餘額、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發行或管理的非存款類金融資産的餘額。
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形式審查符合要求後,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所查詢餘額。
對代銷且無法确定金額的第三方産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告知申請人到相關機構查詢。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司法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查詢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發通〔2013〕78号)執行。通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銀保監會會同司法部解釋。
附件:存款查詢情況告知書(參考樣本)
2019年4月4日
(參考樣本)
XXX(查詢申請人):
根據您(你們)于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關于XXX(已故存款人)名下個人存款餘額、非存款類金融資産信息的查詢申請以及相關資料,經查詢,現将查詢情況告知如下:
一、存款餘額情況
存款人姓名(戶名):
存款人身份證件類型及号碼:
存款基本情況:
賬号/卡号 |
定期存款到期日(活期可不填) |
截至查詢日餘額 |
币種 |
備注 |
二、可确定金額的非存款類金融資産餘額:
□理财産品:
□其他:
(可另紙出具)
XXX金融機構(印章)
XX年XX月XX日
注:
1.本告知書僅适用于已故存款人存款的查詢程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對于存款餘額,應告知查詢日可确定的金額;定期存款應當列明到期時間。
3.存款如處于凍結等權利受限狀态的,請在“備注”欄中注明。
4.對于理财、基金等非存款類金融資産,無法提供當日淨值的,可告知上一交易日淨值并向申請查詢人予以說明;無法提供淨值的,可告知資産購入價款并向申請查詢人予以說明。
非存款類金融資産難以确定金額的,應告知查詢申請人到相應機構辦理查詢。
NO.2|貳
繼承、受遺贈的房子不收個稅!
繼承、受遺贈的房産如何辦理權屬登記?找不動産登記部門,提供以下材料根據《上海市不動産登記若幹規定》第二十一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産申請轉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産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不動産登記機構依法對繼承、受遺贈的相關材料、事實進行查驗、實地查看或者調查,全部繼承人、相關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對當事人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産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的,不動産登記機構可以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個月。
繼承、受遺贈的房産是否繳納個稅?不用!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做好政策銜接工作,現将個人取得的有關收入适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房屋産權所有人将房屋産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09〕78号)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産權所有人将房屋産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産權所有人将房屋産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産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産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來源丨律法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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