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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險不限制保險公司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04 20:52:56

商業險不限制保險公司嗎(人身險公司将分五類監管)1

人身險公司将被分為五類監管。

2月3日,澎湃新聞獲悉,銀保監會近日就《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向業内征求意見。銀保監會稱,《辦法》旨在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工作, 強化監管評級結果運用,推動人身保險公司高質量發展。

所謂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是指監管機構以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為基礎進行分類,根據《辦法》對分類後的人身保險公司采取相應監管政策或監管措施的監管活動。

根據《辦法》,人身險公司将被分為I類、II類、III類、IV類和V類共5個類别。其中,I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為1級,II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為2級,以此類推,V類公司的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為5級或S級,等級越高,則風險越大。

去年5月,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向各人身險公司下發關于《人身保險公司法人機構風險監測和非現場監管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将從六大維度出發,對險企進行風險監測和非現場評估,并根據計算結果對險企綜合風險水平進行等級評定,實施分類監管。根據法人機構風險綜合得分的計算結果,最終法人機構的綜合風險水平等級将被劃分為1-5級和S級,數值越大反映法人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

《辦法》明确,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結果每兩年調整一次,監管機構原則上在監管評級确定後30日内完成分類。監管機構定期監測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監管分類工作結束後,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狀況或管理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監管機構可對分類進行動态調整。

同時,監管機構應将人身保險公司的分類結果以及适用的監管措施等,通過會談、審慎監管會議、監管意見書、監管通報等方式通報給人身保險公司。

對于不同的分類結果,監管機構将分類調整人身保險公司的經營業務範圍、經營區域,開展人身險公司資金運用監管并調整資金運用業務。

具體來看,對于風險水平良好的I類公司,《辦法》明确其可在經營範圍内開展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在經營範圍内,支持開展專屬養老産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産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對于I類至V類公司,《辦法》将根據公司具體風險狀況和實際經營能力,控制或嚴格控制、壓降甚至暫停其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的保費規模和業務占比。

例如,對于II類公司,銀保監會将根據公司具體風險狀況和實際經營能力,控制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增長,原則上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增速不能超過公司上一年度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增速或30%,兩者取低;按照“一司一策”原則,在經營範圍内,可以開展專屬養老産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産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而對于V類公司,監管機構根據人身保險公司風險情況,審慎決定暫停人身保險公司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不得開展專屬養老産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産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 較高的創新業務。

在經營區域、保險資金運用方面,《辦法》也将分類監管各類人身險公司。對于IV類公司和V類公司,原則上不得增設各級分支機構。對于V類公司,将根據風險情況,審慎決定限制或暫停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産及金融産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标準化資産投資業務,支持其委托監管評級為A類的保險資産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産品、股權投資基金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投資。

《辦法》明确,人身保險公司存量投資資産不符合《辦法》相關要求的,不得新增不符合監管規定的資金運用業務,并在監管機構指導下,制定具體整改計劃,在合理期限内及時處置不符合投資範圍的存量資産。

《辦法》要求,人身保險公司未按照分類監管要求開展業務的,監管機構應當采取責令限期整改,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等監管措施。

銀保監會強調,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結果僅供審慎監管使用,人身保險公司不得将分類結果用于廣告、宣傳等商業行為,不得利用該結果散布不利于其他人身保險公司的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今年1月,銀保監會人身險部曾發文指出,銀保監會始終把加強監管能力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完善機構監管流程,搭建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框架,強化分類監管,針對不同類别的公司匹配不同的監管資源,持續推動人身保險公司改善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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