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劫、強J、S人……”,未成年人的犯罪,可能超乎你的想象!
我還記得一件親身經曆過的事情:“一天中午,我在家門口喝茶,看到不遠處三四個小學生圍着一個小男孩,連推帶打,嘴裡還吐着連篇髒話。我上前把他們拉開,那幾個小學生還不依不撓,嚷嚷着要被打的小男孩等着,揚言後面還要打他,然後才罵罵咧咧的走了。而被打的小男孩一句話也不敢說,低着頭默默的走了,我喊了他幾次,他都沒有回頭。”
在有成年人介入的情況下,那些孩子還敢如此猖狂,除了無知,還應該反思教育,學校不光是學習的地方,還需要立德,但在這一塊,我們明顯不是那麼重視。
而被打小男孩的反應,也說明了家庭和社會教育的缺少,受到侵犯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
我們經常說:人之初,性本善。
可是,當你看了那些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實和案例,你就會不由地感歎:人性之惡,天理難容!
特别是未成年人,他們是需要教育和引導的,如果棄之不管,那就是農夫與蛇,早晚會反噬到自己身上,往小了說,是反噬父母,往大了說,是反噬國家。未成年人是未來的根本,根爛了,還如何發展?
其實,縱觀國際法律法規,我國的法律法規政策相對來說還是非常完善的,如果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會有相應的制裁措施。
但是,随着自媒體的發達,我們卻發現了這樣一種社會現狀,法律對未成年人的懲罰程度并不是特别嚴厲,很多時候都是從輕處罰,即使是S人這樣的大罪。
未成年人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希望和未來,但如果有的人仗着自己未成年,故意做一些“傷天害理”的事情,難道真的不應該得到相應的懲罰嗎?
校園欺淩
近二十年來,我們國家未成年人的犯罪情況,已經到了相當嚴重的地步。
那些過去發生的讓人震驚的案例還曆曆在目,如泣如訴。
2004年的7月27日,趙立寶惡向膽邊生,趁着14歲的明芳一個人在外時,把她拖進了玉米地對其實施了侵犯,警方也逮捕了趙立寶,但是因為趙立寶未成年,所以隻是關了一段時間,在2005年就被放出。而釋放出來的趙立寶非但沒有改過自新,反而更加偏激。他認為都是明芳一家自己才會被關,所以他萌生了一個更加可怕的計劃。在2005年的9月26日,他趁着夜色溜進了明芳家中,将其母親殺害,然後逃亡。2006年3月7日,由當地公安局批準,予以趙立寶勞動改造1年6個月的判處。
2020年5月27日下午課間休息時間,藍田縣一小學教學點四名男生(其中兩名11歲,兩名12歲)對一名十三歲女生在男廁所侵害。學校老師發現此事後随即同女方家長聯系,女方家長随後報案,經藍田縣公安機關調查後,因涉事男學生未滿十四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不夠立案條件,不予立案。
2020年12月15日,剛滿13歲的曾某被兩名同村男孩孫某某、劉某某殺害并焚屍。2021年1月26日,兩名作案男孩因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在羁押37天後被釋放。據鎮平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向媒體介紹,該局向上級機關請示,欲将兩人送進少管所,未獲批準,隻好釋放,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筆者在寫這些案例時都忍不住手發顫、心發抖!這都是些什麼天良喪盡的玩意!天理難容!
2014年至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4萬人,受理移送審查起訴38.3萬人,其中,不捕率、不訴率分别為31.43%和16.70%,均高于普通刑事犯罪。
我國對《未成年保護法》進行過多次調整,但關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14歲的标準自1979年發布以來一直實行到2021年2月。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2歲!
刑責範圍
未成年人是未來的根本,預防和治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學校、社會一起努力,加強對未成年人的行為管理、法治教育和社會引導。
教育好自己的孩子!不要等犯罪了回頭無岸!
保護好自己的孩子!告訴他們如何保護自己!
隻有教育和保護好他們,中國才能在未來的潮流中屹立不倒,再創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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