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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代理機構人員可以參與評标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3 09:57:23

目前,一些采購人為了規範采購代理機構選擇行為,紛紛采取通過遴選的方式,建立自己的采購代理機構庫,以供本單位、本系統有需要采購的單位在庫中選擇采購代理機構。這種遴選模式如果是規範化的操作,是值得肯定的,确實能起到規範采購代理機構選擇的行為。但一種管理模式如果過程不規範、人為因素較多、存在許多漏洞,或者想通過這種模式實現違規操作合法化,那這種模式下的制度、規定就是一種“惡政”“濫政”。對此,筆者談一談自己的看法。

采購代理機構人員可以參與評标嗎(采購代理機構遴選模式該)1

采購代理機構遴選模式的優點

為進一步落實“雙創”精神,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改革了采購代理機構的登記制度,實行了登記備案制,采購代理機構如雨後春筍般地湧現出來,某省2016年底登記的采購代理機構隻有150多家,2020年底發展到了1700多家,五年增長了十多倍。采購代理機構的快速增長,必然會使市場出現良莠不齊、魚龍混雜的現象,采購人想通過一定的方式來選擇優秀的采購代理機構,想法和做法都是對。

通過遴選,采購人可以對采購代理機構市場有一個基本了解。我國政府采購實行的是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目錄内的采購項目實行強制委托采購,非集中采購目錄以内和采購限額标準以上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自行決定采購組織形式,或自行采購、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采購代理機構作為采購人的受托人,是政府采購活動的操作者,其整體素質的高低,決定或影響采購結果與質量。采購人通過遴選方式,對本地區采購代理機構市場情況進行充分了解,然後進行篩選,選擇較優秀的、專業性強的采購代理機構作為自己的代理人,然後将采購任務委托其代理,達到了優中選優的目的,所以,遴選模式有利于采購代理機構提高執業水平。

限制了采購人相關人員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的自由裁量權。通過采購人集中統一遴選,可以相對規範采購負責人員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的行為,也限制采購人的相關人員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的自由裁量權。

避免了采購人各部門、各單位的重複勞動。有的采購人(指一級預算單位)管理層級較多,采購預算較大,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如果都搞遴選、篩選選擇采購代理機構,會造成許多重複勞動,浪費了資源。而由一級預算單位主持搞遴選,避免了采購人各級分散進行遴選,節約了行政成本。

采購代理機構遴選模式的弊端

然而,事情都有兩面性。雖然采購代理機構遴選模式相比由采購人自由選擇,有很多好處,但如果這種遴選模式管理和操作不規範,反而弊大利,使采購代理機構有苦難言。

遴選模式與法規規定不符。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财庫〔2018〕2号)是目前我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的最高層次的管理制度,該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号、抽簽、遴選等方式幹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一般理解為,是“他人”不能幹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那麼,上級采購人能不能幹預下級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呢?即:一級預算單位的采購人能不能幹預二級、三級預算單位的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呢?目前沒有相關解釋。

至于财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争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财庫〔2019〕38号)中,要求重點清理的“強制要求采購人采用抓阄、搖号等随機方式或者比選方式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幹預采購人自主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等問題,關于“比選”是如何界定的呢?什麼是“比選”,法律上沒有規範的界定,網上将“比選”跟“遴選”放在一類。網上對“比選”和“遴選”解釋為:比選/遴選沒有法律上的意義,隻是市場為了規避公開招标、邀請招标、競争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法定程序而創立的一種采購方式。因此,遴選跟比選是一個意思,應該也是清理的對象。

其實,從邏輯性上來講,采購代理機構中有許多是中小企業,相對于采購人而言,也是“供應商”,也屬于國務院關于《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聚焦企業關切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國辦發〔2018〕104号)中需要優化其營商環境的範疇。無論是财政部的規定,還是從優化營商環境的角度來看,采購代理機構參與市場競争,也有一個營商環境治理的問題。但财政部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财辦庫〔2021〕14号)的執行上,并沒有将“遴選”作為清理的範圍。

所以,筆者認為,目前采購人搞采購代理機構的遴選或比選,是沒有法規支撐的。

遴選行為不規範導緻采購代理機構不滿。目前,關于遴選或比選,國家沒有法規規定,也沒有出台相應的制度和辦法,從媒體上也沒有搜到或看到各省市制定的相關規定,可以說,是采購人的一種“探索”。是采購人依據自己的需要,按照自己的理解,在進行遴選或比選。遴選或比選活動的不規範主要表現在:

一是遴選或比選的邀請發布不規範。有的采購人隻在自己網站上發布邀請公告,公告格式、内容、時間也是“各有千秋”。

二是設置的資格條件不規範。特别是對業績要求比較多,既要求有同行業的業績,更要求有完成一定金額數量的業績。

三是評審标準不規範。各采購人的遴選或比選标準可謂五花八門,即使是相同類的高校,也是大相徑庭,更沒有法規依據。

四是評審過程不規範。某高校搞遴選,标底是10家,有近40家省内外采購代理機構報名參與,某采購代理機構按遴選文件要求編制了350多頁的彩色的響應(投标)文件,但還沒有入圍(先不談該采購代理機構的硬、軟件條件)。而10家入圍的采購代理機構的響應文件應該要優于未入圍的某采購代理機構,也就是說,他們的響應文件不會少于350頁紙或略少于350頁紙。一般情況下,一分鐘隻能翻40頁書,一分鐘可以看2頁書。網上有人說随便看一分鐘看10頁。按網上說的看書速度,350頁的響應文件最少需要35分鐘,近40家的響應文件,不吃不喝不休息,評委最少需要近24個小時,而該校的遴選評審隻用了一天的時間。可想而知,這樣的評審其結果采購代理機構服氣嗎?

五是遴選結果不公開。有些采購人雖然在自己的網上公開了遴選結果,但對于采購代理機構而言,等于沒有公開,因為,沒有像政府采購要求的那樣,公開誰是評委、排名等信息。

六是沒有救濟的機制。采購代理機構想要了解一下評審過程、評審結果,一般得到的回答都是無可奉告。即使通過其他渠道質疑或反映了相關情況,将你放進入圍名單。試想,入圍隻是拿到了資格,至于有沒有采購項目委托給你,還不是采購人說了算。所以,采購代理機構不會、也不敢去得罪他們,更不會去“破壞規則”。

遴選增加了采購代理機構的負擔。為了入圍,有些采購代理機構專門成立了相應的部門,由一二個人應對遴選工作。據初步統計與計算,響應一個遴選活動,前後最少需四天(前後兩天的拿、送響應文件、準備資料兩天),每個人的人力成本至少是1000元,一套響應文件制作成本至少500元。一個遴選響應活動最少是1500元的人力、物力費用。省級一級預算單位有幾百家,隻參加50家,就是75000元。不參加是一點機會都沒有,參加了可能還有機會。所以,不管如何這筆錢都得花。

不規範的遴選不利于對采購代理機構市場的培育。之所以将審批制改為注冊登記制,其目的就是要拆除一些阻礙市場發展的籬笆,讓市場主體充分自由地發展。而不規範的遴選活動,不僅資格條件設置高、而且把業績作為了主要的條件,造成一些新的、小的采購代理機構根本沒有機會入圍,都被一些大的、老的、國有的采購代理機構占據了份額。這與國家的大力培育民營經濟的大政方針不符。

把違規行為合法化。通過遴選,好似規範了采購人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的行為,其實,由一個不規範的遴選所産生的結果,那選擇一定是不規範的。而這種不規範卻披着合法的外衣,所以更能迷惑人、更有欺騙性,更可怕,危害性更大。

采購代理機構遴選模式的去與留

由采購人組織的采購代理機構的遴選,到底合不合法?這種模式規範後是否讓其存在下去?業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通過探索不斷地規範;二是不合法,不能支持。

筆者支持第二個觀點,即不合法,不能支持。

因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國家對“入圍方式設置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的問題”是禁止的。同理,采購代理機構相對采購人而言,也是“供應商”,政府采購供應商是市場主體。同樣,采購代理機構也是市場主體,也屬于“供應商”,他們的權利也需要保護,所以,這種不規範、隻能給市場主體增加負擔和麻煩的遴選就應該取消。

至于,應該“探索中規範”的觀點,必須是有一定條件的。首先,必須在法規上給予遴選的合法地位。要修改《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選擇采購代理機構模棱兩可的規定,即,采購人不可采取遴選、比選建庫的方式要求其下屬采購人在庫中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其次,要規範這種遴選行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要出台遴選或比選的相關規定,從組織主體、信息發布、資格條件、評審标準、評審程序、過程與結果的公開和類似于供應商的質疑、投訴救濟機制以及保守、保護采購代理機構商業秘密與申訴秘密的規定、制度。其三,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和監察部門、審計部門以及采購人内設的紀檢部門,要将遴選納入監管、審計、監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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