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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13 22:13:54

今天寫一下送達的問題。

我們律師、法官都“苦送達久矣”,送達中的難就不說了,有的法官甚至說“隻要送達成功案子就辦完一半了”。

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幹意見》(法發〔2016〕21号),中有如下規定:

3.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确認地址。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依照規定填寫送達地址确認書。積極運用電子方式送達;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并确認傳真号、電子信箱、微信号等電子送達地址。充分利用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電子送達平台。完善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進行送達。”

該規定對于很多融資租賃公司、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存在大量合同,有大量訴訟案件的公司可以說是利好的,但實踐中采納情況如何呢?

我們服務的融資租賃公司都會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提前約定雙方所留地址均為有效聯系地址,若地址發生變更須及時書面告知對方,在合同履行(雙方對接、函告、催收等)、争議解決(訴訟或仲裁)、執行等過程中,約定的地址就是寄送文件、司法文書、起訴材料等的法定送達地址。比如:

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關于合同中約定訴訟送達地址在實踐中的采納情況及啟示)1

但是類似約定在實踐中我們發現采納率并不是很高,和法官溝通,法官表示主要是擔心送達程序不合法導緻案件被發回重審,上級法院要求窮盡一切送達措施(電話通知、上門去找、留置、郵寄、公告……),有的基層法院甚至要求案件必須有上門送達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然,在我們代理的案件中,也有少數法官認可提前約定送達地址的做法,法院按照約定送達地址郵寄訴訟材料後就直接安排開庭。下圖這份判決還專門進行了論述:

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關于合同中約定訴訟送達地址在實踐中的采納情況及啟示)2

(類似采納提前約定送達地址的判決書我們大概有20多份,至今也沒有一份被發回重審。)

啟示

1、立案後,積極和書記員、法官聯系溝通,告知合同有提前約定送達地址的情況,将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提供,有的法官審核後會采納,郵寄後直接開庭,并不一定都要走到公告哪一步。但是不主動說法官很少會提前閱卷看到合同中有送達約定;

2、在合同中對于約定的送達條款進行加粗、加黑提示,按照《民法典》關于格式條款的要求做好提示說明工作。隻有充分的進行了提示說明工作,被采納的可能性才高,被發回重審的風險也才降低;

3、除了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融資租賃公司還可以在合同中增加約定關于電子送達的條款。要求承租人在合同中留下電話号、微信号、郵箱号、傳真号等即時通訊賬号,并對将來可能産生的訴訟明确約定雙方都同意法院通過電子方式送達;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法〔2020〕11号)第二十四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全國統一送達平台、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号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和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

(一)受送達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達人對在訴訟中适用電子送達已作出過約定的;

(三)受送達人在提交的起訴狀、答辯狀中主動提供用于接收送達的電子地址的;

(四)受送達人通過回複收悉、參加訴訟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

【相關鍊接:五華法院建議你:請在簽訂合同時約定電子送達地址!】上述規定目前雖是試點,但試點結束後大方向就是全國推廣,所以大家在寫合同時候完全可以約定上,萬一将來法院采納率提高了呢?

4、除了在合同中約定送達條款,可以考慮專門制作一份類似法院《送達地址确認書》的文件,對送達問題進行專門約定,并要求承租人專門簽字确認。(業務部門看到合規部門提這樣的要求肯定要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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