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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訴趙某甲、四川夾江宏發瓷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
一、案 由: 合同糾紛二、關 鍵 詞:民事 利息 抵扣本金 期限利益三、裁判要旨1.當事人對還款期限無約定時,支付的超過約定利息的部份應自償還之日起抵扣;當事人對還款期限有約定時,應保護出借人的期限利益,抵扣應從還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抵扣。
2.未對支付的超過約定利率部份的款項進行抵扣的結算金額不能直接認定為借款金額。
四、基本案情原告(上訴人)劉某訴稱:原、被告曾是親戚關系。2013年2月、3月份開始,被告趙某甲因生意資金周轉陸續向原告借款,雙方口頭約定按年利率36%計算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6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0萬元未還。被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原告出具書面借條一份,并約定還款期限為半年。後經原告多次催收,現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0萬。故請求法院:1.判令被告趙某甲歸還原告借款600 000元,并從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息24%支付利息直至款項還清之日止(利息從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約334 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被上訴人)趙某甲辯稱:借錢是事實,但自己是宏發的會計,錢是宏發公司借的。而且,有些借款是按4分的利息付的,超過36%的部份就抵扣本金。經過計算,還多支付了,保留要求返還多支付部份的權利。如果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是借款人,但因還的錢确實是宏發支付的,在法院認定後,将請求返還多餘部份的權利轉讓給宏發公司。
第三人四川夾江宏發瓷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發公司)述稱與被告辯稱一緻,并請求原告返還多支付的部份。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系被告趙某甲弟弟趙某乙前妻。被告趙某甲系第三人宏發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之妻。
2014年1月28日至2015年2月25日,原告共計通過銀行轉金、現金等方式支付被告借款2457000元。雙方未約定具體的還款時間,但約定利率為月息3分,按月付息,本金不定期歸還。
2016年6月28日,原、被告對之前的借款還款進行結算後,被告手寫借條,載明“今借到劉某私人現金壹佰萬元正(¥:1000000)借款期限半年”并在借款人處簽名。
從2014年2月28日至2018年1月28日,趙某甲通過其個人帳戶和趙亮的帳戶向劉某共計轉款3782638元。
五、裁判結果四川省夾江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川1126民初95号民事判決: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劉某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川11民終455号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六、法院認為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一)案涉借款的借款人是被告還是第三人
原告主張被告是借款人,被告與第三人則主張第三人是借款人。對此,本院認為,要認定本案的借款人,須從與原告建立民間借貸合意、案款款項的支付等情況綜合分析。從現有證據看,被告親自書寫借條,并在案涉借條借款人後簽字确認;且案涉借款打入趙某甲個人帳戶或由趙某甲個人收取,還款除個别委托付款外,均通過趙某甲的個人帳戶進行支付,現并無證據證明案涉趙某甲所有的帳戶僅用于宏發公司;從法院調取的證據來看,其帳戶與原告之間還有其他的經濟往來;且法律并未規定借款的最終使用人與借款人必須為同一人。現有證據證明,與原告建立借貸合意的,借款的收取、本息的償還均為趙某甲,故本案案涉借款人為被告趙某甲。
(二)本案原告支付的借款本金是多少
原告庭審中先主張其支付了270萬元,但未舉證證明,後自認支付的金額和時間以被告自認的為準。在本案中,雖原、被告均未舉證245.7萬元的支付依據,但被告對收到該款予以認可,且該本金與被告舉證的利息的歸還能相互印證;其中,通過農行轉帳的40萬元能與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相印證,故對被告主張的借款本金支付時間和金額本院予以确認。即原告支付的原告本金的時間和金額分别為:2014年1月28日40萬,2014年3月22日10萬,2014年4月10日30萬,2014年9月28日100元,2015年2月15日20萬、16日6萬、17日29.7萬、25日10萬,合計245.7萬。
(三)被告是否還差欠原告借款本息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之規定,民間借貸自借款人收到借款之日起生效,雖然原告出具了2016年6月28日出具的借條,但各方當事人均認可,其并非新的民間借貸關系,而是雙方當事人于2016年6月28日進行了結算。現被告抗辯結算存在錯誤,且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證明借條中載明的“100萬”确有錯誤,支付的利息超過了雙方約定的36%。若僅依據雙方的結算載明的金額而不考慮雙方之間實際的款項支付情況,即可能與客觀事實不符,亦可能變相的支持年利率超過36%部份的利息。故被告是否還差欠原告借款應在根據當事人約定的利率、雙方之間的借貸款項支付及還款情況的計算基礎上予以确認。
其次,支付的年利超過36%部份應否抵扣本,如何抵扣。被告和第三人要求對多支付的部份從次月起的本金中逐筆予以抵扣。對此,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約定利率為月息3分、按月支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之規定,當還款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當事人對本息歸還順序未作約定的,應先清償利息後清償本金,即被告支付的款項超過利息時,超過部份應依法抵充本金。
本案中,2014年1月28日至2016年6月22日,雙方當事人未約定具體還款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法》第六十二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2014年1月28日至2015年2月25日之間的借款,借款人可以随時返還故2014年1月28日至2016年6月28日期間,因雙方約定按月支付利息,故原告支付的款項超過雙方約定的月息3分的利息時,其多支付的部份應按月抵充本金。2016年6月28日雙方進行結算,并在借條中載明借款期限為半年,即該借款2016年12月28日償還。借款一般在到期時才歸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提前歸還借款需經過債權人同意,直接以前期超額支付的利息在後期借款未到期之前即沖抵本金,意味着期限利益的喪失。即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間,因原告享有期限利益,若原告支付的利息超過雙方約定的月利3分時,也應自2016年12月29日起抵扣本金。2016年12月29日起,因被告有權随時償還,故應按付款日起先息後本的方式進行抵扣。
再次,各方當事人均認可以月為單位進行計算,原告自認2016年6月28日之前的利息被告已足額支付、且無拖欠之情形。根據被告提供的支付憑證,原告提供的本金,被告應還利息與實還本息之間的關系如下:
2014年1月至9月,原告累計提供本金1 800 000萬,原告自認被告足額支付了利息、且無拖欠之情形,被告未提供其償還本金之情形,故該期間,被告僅足額支付了利息、未償還本金。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雙方結案時止,将多支付的部份抵扣本金後,被告尚差欠原告的本金為644 759.19元,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被告應支付的利息為644 759.19元×3%×6=116 056.68元,被告實際支付了 280 000元,多支付的163 943.32元應自2017年1月起抵償本金。被告請求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因雙方約定的利息為按月支付,即月利率應為2%,将被告多支付的部份抵扣本金後,至2017年9月,被告已支付完了所有的本息.
七、案例評析該案涉及民間借貸中常見的二個問題,一是未對支付的超過約定利率部份的款項進行抵扣的結算金額能否直接認定;二是對支付的超過約定利息部份的款項應如何抵扣。
對于上述問題,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闡明:
(一)未對支付的超過約定利率部份的款項進行抵扣的結算金額能否直接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可将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出具新的債權憑證,同時規定未支付的未超過24%年利率的利息可入後期本金,且前、後期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超過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之利息之和。但對已全額支付利息,且有超付之情形時,未将超付款進行抵扣時所出具的債權憑證應如何認定沒有詳細的規定。
從《規定》立法精神來看,對約定的年利率,24%之内的法院應予支持,24%至36%之間為自然債務,而36%為絕對紅線。這一立法精神在第二十六條至三十一條均有不同程度的體現。在本案中,當事人約定月息3分,一審被告支付的款項超過了約定利率,但在之後的結算中,并未将支付的超過約定利率部份進行抵扣。劉某認為雙方于2016年6月28日對之前的借款本息結算後出具新的借條,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以結算後出具的借條所載明的金額為借款本金。但該結算并未将趙某甲支付的超過月利3%的部份進行抵扣,若以結算為準,則劉某實質上獲得了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根據《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的部份即無效,即使結算是雙方真實意思這表示,這一意思表示亦因違反上述規定而無效。故2016年6月28日出具借條中,其未抵扣部份進行抵扣後方能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二)對支付的超過約定利息部份的款項應如何抵扣
為規範“高息”這一民間借貸的隐疾,最高法院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劃定了“兩線三區”。其中,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對無效區進行了規範,賦予了貸方返還請求權。但如何請求、如何返還并無更詳細的規定,返還方式的不同又直接影響了判決的結果,造成了裁判尺度的不一。從法院内網“類案檢索”系統中搜索的68例案例[1]來看,超過36%部份予以返還的處理方式大緻可以分為四種:
一是抵扣後期利息,即先抵扣起訴前未付之利息[2];二是逐筆抵扣本金,即從付款日起,逐筆進行計算,每筆款項先抵扣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超過部份抵扣本金[3];三是分段計算、先息後本,即借貸關系劃分成不同時間段,分段計算進行抵扣[4];四是借期之内支付的,先支付借期内的所有利息,再充抵本金,借期屆滿之後的,從次日起抵扣本金[5]。
從樣本案例來看,涉及的借款本金較大,借貸關系存續時間較長,抵扣方式不同,雙方當事人最終所确定的債權債務差距較大,甚至存在貸方尚欠本息與貸方本息已還清、借方應返還多支付利息的本質差異。以本案為例,依據上述裁判标準,至少存在6種結果:若2016年6月29日之前支付的超過36%部份可以抵扣,分别按第1、2和第4種方式進行計算,其結果如下:
按第1種方式計算,至2019年12月28日起訴時止,H公司還差欠原告本金58萬元、差欠利息29萬。按第2種方式計算,至2017年6月,H公司即已支付完所有借款本息,原告應返還H公司多支付款項共計88699.52元。按第4種方式計算,至2017年9月,H公司即已支付完所有借款本息,原告應返還H公司多支付款項共計65138元
2016年6月29日之前支付的超過36%部份不可以抵扣,分别按第1、2和第4種方式進行計算,亦會有三種不同的結果。高息對實體經濟的蠶食、尺度不一對司法公信提升的遏阻皆顯而易見,在此不再贅述。
1.未約定還款期限應如何抵扣
從本質上講,要求返還支付的超出月利率3%(若約定利率)的利息,其性質屬于不當得利。由于其沒有及時主張超額支付的利息,在不當得利産生後,雙方存在互負到期債務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标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當還款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當事人對本息歸還順序未作約定的,應先清償利息後清償本金,即前期超額支付的利息依法能夠沖抵後期借款本金。同時債務抵銷具有溯及力。一方當事人在債務到期後主張債務抵銷,其效力應溯及至雙方債務符合抵銷條件之時,即雖然當事人主張抵銷在後,雙方債務在符合抵銷條件時即發生抵銷。否則,在不當得利産生時間與主張抵銷時間存在差異而雙方又陸續發生新的借款時,會出現不當得利之債沒有計算利息而新的借款仍然繼續計算利息,不符合公平原則。
2.約定了還款期限的應如何抵扣
借款一般在到期時才歸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結合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在雙方當事人約定有還款期限時,應同時兼通顧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的利益,而直接以前期超額支付的利息在後期借款未到期之前即沖抵本金,意味着期限利益的喪失。因此,對于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債權人明确不同意抵扣的,其抵扣應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簡言之,對于已歸還的借款按超過月利率3%計息所産生的不當得利之債可與到期合同之債按先息後本進行抵扣。
八、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條第一款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還。
九、參考文獻[1] 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為關鍵詞查詢,為确保裁判尺度在一定區域内的權威性,隻選擇了各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去除利率未超過36%部份的案件,共餘68件。
[2] 如(2017)青民終102号、(2017)鄂民再121号。
[3] 如(2017)最高法民申490号、(2018)最高法民申2216号。
[4] 如(2017)贛民終442号。
[5] 如(2018)陝民終125号、(2016)渝民終632号。
案件索引
2020-04-01|四川省夾江縣人民法院|一審|(2020)川1126民初95号|
2020-06-30|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2020)川11民終455号|
裁判日期: 2020年06月XX日
編 寫 人:四川省夾江縣人民法院 廖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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