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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幼兒園管理辦法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6-29 12:26:40

浙江幼兒園管理辦法(權威發布衢州市中小學)1

根據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教财〔2020〕5号)文件精神和省紀委省監委關于開展漠視侵害群衆利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部署,以及省教育廳《關于開展2022年全省教育系統教育亂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廳〔2022〕105号)要求,為進一步規範家長委員會工作,完善家校共育機制,切實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進一步規範家長委員會的建設

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學校按照民主程序,遵循自願、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選舉出能代表全體家長意願的在校學生家長組成的家長委員會。

2.學校要制訂完善的家長委員會工作章程,明确家長委員會與學校的關系、組織與職責、權力與義務、選舉辦法等,切實按章行事。

3.家長委員會要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對學校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進行監督,對事關學生和家長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要做好家校協同,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予以支持,真正成為學校聯系學生和家長的橋梁及紐帶。

二 進一步規範家長委員會的活動

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切實履行對家長委員會的管理職責,明确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學校分管負責人要加入校級、年級家長委員會群,班主任必須加入班級家長群、家委會工作群,對家長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家長委員會違反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要及時予以糾正。

2.家長委員會組織學生開展校外教育實踐活動前,必須公開活動方案、安全預案、經費預算等内容,征求家長和學生意見後,向所在學校報備。活動開展需在學校指導下進行,家長和學生自願參加,不得強制。

三 進一步規範家長委員會的收費

1.家長委員會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得與學校校内教育教學活動相關。要本着勤儉節約的原則,實現資源共享、資源循環利用。學校和教師不得利用家長委員會的名義進行收費、攤派或捐資,不得經手家長委員會收取的相關費用。

2.學校要對家長委員會收取費用内容和開支情況進行監督,收費項目、金額、事由等均須向學校報備。家長委員會收取的費用要進行公示和結算,做到一事一收,一事一結,一事一公開,收費頻次和數額要适度适當,不得預收一學期的班費等費用。

四 進一步加強家長委員會的監管

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保障家長委員會開展工作的必要條件和有效參與學校管理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對家長委員會工作的評價機制,切實承擔起管理和監督責任,要明令“十個不準”(見附件),進一步明晰家長委員會運行程序和辦法,确保全市學校家長委員會依法、規範、有序、有效地開展工作。

2.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十個不準”,對各校家長委員會運行情況進行全面自查,組織人員對自查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市教育局将組織人員對各地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對履責不到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産生嚴重後果、甚至涉嫌犯罪的,嚴肅依規依紀依法處理,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附件:衢州市中小學(幼兒園)家長委員會

工作“十不準”

學校、教師、家長委員會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準以家長委員會名義從事下列行為:

不準借家長委員會名義,為家長委員會成員斂财謀利;

不準發動(誘導)家長向教師送現金、購物卡、有價證券、微信紅包及其他任何禮品;

不準以家長委員會名義要求或組織亂收費、亂訂教輔材料;

不準以家長委員會名義違規辦班、補課和進行有償家教;

不準邀請教師用餐、休閑、旅遊或為教師幫辦有違師德規範的私人事務;

不準以家長委員會名義進行強制捐贈或攤派教學用品或設備設施,以及違規采購物品;

不準指定、暗示、誘導家長以贊助(自願)名義承擔教育教學活動所需的物品;

不準在家長中拉幫結派,發動(誘導)家長幹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傳播有害信息、發洩負面情緒;

不準借家長委員會平台,開展與學生成長無關的廣告宣傳或變相進行招生、中高考成績宣傳,組織參與商業化活動以及其他一切違法、違紀、違規活動;

不準通過家長委員會做任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門明令禁止的事項。

來源:市教育局

文:張成、呂攀

編輯:臘莎

一審:邱燕霞

二審:姚文湧

三審:葛志軍

(注:市教育局為衢州發布矩陣成員單位,其發布内容已授權衢州發布使用。轉載請注明來自衢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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