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健順大哥談過股份比例的奧秘,建議每個股東,無論大小,都要盡量争取對自己更加有利的份額。今天,繼續說一下公司章程的奧秘。
很多人都聽說過公司章程,但沒有多少人真的清楚公司章程。公司注冊時,必須提交公司章程,否則設立公司的申請不能被批準,所以,大家都知道公司章程的存在。
然而,大家幾乎都忽視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隻把它當做公司注冊時司空見慣、習以為常的例行事項,而沒有注意到:如果措辭得當的話,在某些關鍵時刻,公司章程可以發揮決定性的作用。
随便翻閱一些公司的章程,我們會發現:大部分公司的章程内容幾乎都是一模一樣的,除了公司名稱、注冊地址、認繳金額、股東信息以外。現在大家習慣使用标準格式,有約定補充内容的地方,幾乎都是空白的。
用這樣的模闆章程來注冊公司的确便捷,但這樣的一味求簡真的好嗎?
其實,很多時候,就是前期的簡單粗暴,為後來的問題層出埋下了伏筆。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單是一起出資做生意,還有“人合”,人合是股東之間的互動協作,一般情況下,比看似龐大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間的“資合”關系密切多了。很多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成立公司前,都是彼此熟知的朋友。剛開始可能以為三觀一緻、沒有分歧,但實際上,每個股東或多或少,都會有自己看待問題的角度和思考問題的方法。随着公司日常業務的進展和各自環境的變化,大家剛開始的意見一緻,很可能會逐步演變為不一緻。對于決策的産生和利益的分配,看法的不同、甚至是争執,會日益嚴重,股東之間逐漸産生隔膜、分歧和矛盾,惡言相向、大打出手,直到對簿公堂,也是屢見不鮮。一旦惡化至此,很多時候,最終的結局是互相恨之入骨、老死不相往來。若是對比成立公司前的親密無間,不免讓人傷感唏噓。
我們中國人主張和氣生财,在公司準備成立時和成立後的相安無事期,和氣的很,一是大家都礙于面子,不方便多談、深談,不原意談不好聽的話,二是覺得無所謂(大家這麼信任,有什麼事兒不能商量解決的?)。
什麼權利、義務、責任,遭遇重大事項時的處理機制......統統都先放在一邊,等事情真出現時,大家再聚在一起商量解決呗!殊不知,如果沒有事先定好的規則,如果大家你不服我,我不服你,那真遇到事兒了怎麼處理呢?難道非要鬧到讓人傷感唏噓的境地?
有鑒如此,健順大哥真誠的建議:成立公司時,股東之間應該要好好的合議一下自己的公司章程。因為公司情況不同、股東個性不同、業務經營不同、發展方向也不同;成立公司後,公司要實時的修正完善自己的公司章程,時過境遷、因地制宜,要想好預案定好機制,而不是怠于變更因循守舊。所以,一個好的公司章程,就是股東之間,根據外部情況,不斷演進的君子協議,為公司長遠的發展和未來的壯大不斷夯實基礎。
那麼,公司章程應該包含什麼内容呢?今天先談一部分,
第一、公司法上注明的事項。由于這些事項都是公司法硬性規定的,你就必須包含在章程之中,例如: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等等,這裡不一一展開,大家翻閱一下公司法,或是下載一份工商局的标準公司章程,内容一目了然。
第二、股東認為應該需要說明的事項,就是股東間的君子協議。這是公司法放權,留給我們股東之間,根據自己公司的實際狀況,自行商議決定的内容,需要引起我們大家的特别重視。我們可以約定哪些重大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和“經過”(借用作文五要素),要記入章程。如此一來,遇到問題時,根據章程,我們便可有章可循、權利制衡、協調利益、解決分歧。
具體如何約定君子協議呢?下周,健順大哥再與大家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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