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與辦法?管理制度及規範第186篇,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合同管理制度與辦法?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管理制度及規範
第186篇
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合同管理,規範和完善公司各類合同的訂立、履行程序,避免合同漏洞,防止合同陷阱及合同欺詐行為,給公司經營帶來損失,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以及各職能部門代表公司簽訂購銷、網絡接入及服務、财産租賃、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轉讓、建築工程、合資、合作、廣告發布、技術開發、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和許可、非專利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以明确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内容的各類合同,除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外,應遵照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合同是指法律關系複雜或者标的額巨大,其簽訂和履行将對公司的生産經營活動産生重要影響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轉讓、技術開發、技術轉讓與許可、合作、合資、重大工程施工等合同以及合同标的額超過如下标準的合同:
非業務類:10萬元以上(非業務類合同指超出公司經營範圍,與公司業務無直接關系的所有合同,以營業執照上核準的經營範圍為準)
業務類:10萬元以上(業務類合同指屬于公司經營範圍内的所有合同,以公司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和履行
第一條 簽訂、變更、解除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由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有權對外簽訂合同,被授權人對外簽訂合同應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辦理機構為公司總經辦。《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必須明确委托代理的權限和有效期,加蓋公司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人員應在授權委托書規定的權限的範圍内從事業務活動。
第四條 合同簽訂程序:
一般合同:特指包括在公司各部門年度計劃内、合同标的額為10萬元以下的合同。
重大合同:特指合同标的額屬于重大合同範疇内的、在公司各部門年度計劃外的合同。
第五條 對于單項購買合同标的為10萬元以上的合同(包括所有合同),必須采用招投标(或議标)的方式進行。合同的洽談由招投标委員會全權負責。公司常設招投标委員會,招投标委員會的職責為負責組織和監管各項招投标(議标)事宜,招投标委員會将根據每次招投标項目的情況,決定招投标的方式,并委派專人組成招投标小組負責實施招投标事宜。招投标小組向招投标委員會彙報工作,并接受招投标委員會的監管。招投标的結果由招投标委員會以多數通過方式決定。
第六條 公司合同的審批權分為三級,即:總經理級、副總經理級及部門經理級。總經理為公司合同最高審查責任人,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向副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向部門經理授權,其授權如下:
總經理級 |
副總經理級 |
部門經理級 |
公司合同最高審查權 |
合同标的額10萬元以下(含) |
由副總經理授權 |
注: 以上授權範圍特指在公司各體系、各部門年度計劃内之合同,對于年度計劃外所産生的所有合同均需提請總經理批準。
業務類合同及工程施工類合同(指使用公司标準範本之業務類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額很難量化,因此,其具體授權範圍以業務類合同管理辦法、工程類合同管理辦法為準,并作為本辦法的附件。
第六條 簽訂合同應盡量使用國家有關機關公布的合同範本。
第七條 簽訂合同應使用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司公章,部門印章及其它印章不得用于簽訂合同。合同專用章應用于業務合同(以公司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範圍為準);公章應用于非業務合同。公司公章及合同專用章由總經辦管理。
第八條 加蓋合同專用章時應審查下列内容:
(一) 合同經辦人員是否超越權限;
(二) 按公司的規定應當由有關部門審查的合同是否已獲審查批準;
(三)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應當經過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辦理有關手續的合同是否已獲批準或辦理了有關手續;
(四) 對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約資格和簽約能力;
(五) 合同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主要條款,合同内容是否完備、合法;
(六) 合同若有擔保或抵押,應審查擔保人是否合格、具有擔保能力或抵押手續是否完備、合法。
第九條 重大合同和其它需要加蓋公司公章的合同必須經過法律顧問的審查,其他合同各部門必須采用經律師審閱後的标準合同格式(如:寬帶業務标準合同、工程施工标準合同等),如對标準合同的重要内容有所修改,也必須經律師審閱後方可簽訂。
第十條 任何人不得在空白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司公章。
第十一條 合同必須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 合同經辦人員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一) 簽訂合同前應對對方的資金、技術、設備、産品質量和信譽等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并可要求對方出示或提供營業執照、稅務證、銀行帳号等有關證明文件或信息,必要時可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二) 在簽訂合同時,應查驗對方簽約人員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三) 合同中涉及知識産權的條款,應遵守公司在知識産權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
(四) 在各類合同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條款中,應明确:“本合同簽訂地為重慶市XX區”、“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應向重慶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合同簽訂地法院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生效後,我方應全面嚴格履行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錢或物的交付、驗收以及其他履行行為都必須取得相應的有效書面憑證。
第十四條 合同簽訂之後履行之前,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完全沒有履行能力或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我方可在征求律師意見後,提出解除合同或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後再履行合同。
第十五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實際未履行合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我方應中止履行合同或及時解除合同,合同經辦人員應将前述情況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并征求律師意見,共同提出補救方案,采取必要措施減少損失。
第十六條 合同簽訂後以及履行過程中,根據需要按約定或法定條件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征求律師意見,若原合同還有其他批準或審查機構,則還應取得原批準或審查機構的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說明變更、解除合同的原因及答複期限,以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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