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備考經濟師同學,大家好,我是希賽網陳麗老師,從四月開始,我給大家羅列了經濟師考試的考點,連續兩個月的時間給大家梳理了30個高頻考點,不知道對大家的系統學習經濟師基礎有沒有幫助,上一個月我們講到30章的内容,本月我們會在用7章的篇幅把重點的經濟師高頻搞點掃尾,大家跟着我一起學習起來。
越來越臨近考試了,很多同學在問我如何備考,我自己總結了幾點内容:
1.時間管理包括複習備考的時間統籌安排,可以細緻到幾點吃飯、幾點上班、幾點看書、幾點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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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2點裡面提到的筆記,老師給大家整理的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知識》高頻考點,讓我們一起學習起來,今天我們要講的是:合同法律制度
考點一: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分類
(一)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平等、自願、雙方或多方、關于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二)合同的分類
分類标準
類别
具體内容
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不同
雙務合同
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
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
單務合同
一當事人一方隻負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另一方隻享有權利不負擔義務的合同
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為要件
諾成合同
不要物合同
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緻即可成立的合同
實踐合同
要物合同
一方當事人實際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
根據法律上是否規定一定的名稱
有名合同
(典型合同)
法律中有明文規定的合同
無名合同
法律上沒有确定一定名稱,又沒有作出特别規定的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
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非要式合同
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
根據有關聯的合同之間的主從關系
主合同
不依賴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
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
考點二: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無效合同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下)簽訂的合同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3.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4.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
5.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簽訂的合同
1.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被确認無效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争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
1.合同的主體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
3.無權處分他人财産而訂立的合同
合同是否能生效還須權利人的承認才能确定
可撤銷的合同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1. 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
4.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态、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緻使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
1.合同在被撤銷之前或變更之前均為有效合同
2.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能主動予以撤銷或變更
考點四:合同的訂立過程
1.要約和承諾是合同訂立的兩個階段。
項目
要約
承諾
要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标明價格的商品銷售除外
(2)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
(3)要約是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4)要約的内容必須具體确定
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
(1)承諾隻能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諾的内容必須與要約的内容一緻,這是承諾最實質性的要件
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撤回
同時到達、提前到達
同時到達、提前到達
撤銷
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要約人可以要求撤銷該要約
不存在撤銷
考點五:合同的履行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
強調“沒有先後履行順序”
不安抗辯權
1.先給付義務的當事人行使
2.有證據證明後給付一方出現下列情況: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财産、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給付一方中止自己先給付義務
先履行抗辯權
後給付義務的當事人行使
考點六:合同的終止
合同終止的情形
内容
合同履行
是合同終止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抵銷
1.适用抵銷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必須互相有債務、債權
(2)當事人雙方的給付債務應為同一種類
(3)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均已到履行期
(4)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均是可以抵銷的債務
2.法律明确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情形:
(1)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
(2)法律規定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
(3)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債務
提存
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将無法給付的标的物交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債務人提存後,債務人的債務即告消滅
免除債務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
混同
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而使合同關系終止的事實,如,企業合并
考點七:合同擔保的形式
保證
内容
保證人的資格
國家機關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均不得作為保證人
保證的方式
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隻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保證
保證的方式
連帶責任保證
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的責任較重
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定金
定金
内容
定金的效力
證約效力
預先給付和抵銷的效力
擔保效力:定金所具有的主要效力
定金罰則
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生效、金額
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其他
違約金與定金的罰則不能并用,二者隻能擇其一适用
考點八:合同的保全
代位權
撤銷權
含義
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财産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得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該行為的權利
行使條件
1.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
2.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債權人的債權
3.須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4.須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為非專屬性權利和可以強制執行的權利
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财産的行為;轉讓價格高于或低于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的30%,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價格
2.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處分财産的行為危害到債權的實現法院認定撤銷權成立的,債務人處分财産的行為自始無效
考點九:合同的轉讓、解除
(一)合同的轉讓
類型
内容
債權人轉讓權利
應當通知債務人
不可轉讓的情形: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屬于專屬性權利)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務人轉讓債務
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類型主要包括:協議解除和基于解除權的解除兩種。
基于解除權解除合同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約定解除VS協議解除
約定解除
協議解除
屬于事先的約定
屬于事後的約定
并不一定會産生解除合同的後果
産生解除合同的後果
解除權人不必經對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單方行為)
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解除合同不能單方解除合同
考點十: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構成要件
違約行為
構成違約責任的首要條件
可以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主觀過錯
我國實行的是嚴格責任
2.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違約損害賠償。
3.違約的免責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免責條款。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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