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一事在網絡上引起熱議。該女子發布自己的維權經曆後,很多網友支持其告對方诽謗罪。
刑法針對的是全體公民,如果诽謗人是黨員,也會構成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違反社會公德行為。
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與诽謗罪的界定
1.诽謗罪
诽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诽謗罪,屬于告訴的才處理的犯罪,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诽謗罪,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确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诽謗罪的構成要件
(1)诽謗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诽謗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于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将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诽謗罪。
(3)诽謗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4)诽謗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并且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一是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诽謗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二是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也就是在社會上公開擴散,既包括言語散布,也包括文字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三是诽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隻要從诽謗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诽謗罪。四是捏造事實诽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3.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與诽謗罪的區分
(1)主體不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的主體為黨員,诽謗罪的主體不要求有黨員身份。
(2)行為表現不同。诽謗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并且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的内容很廣,包括了诽謗他人的行為,也包括違反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和遵紀守法等多個内容。
(3)行為的對象不同。诽謗罪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的對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閱讀鍊接
本書以問題為導向,結合工作實際,對公職人員常見違紀、違法、犯罪行為界定進行了全面系統解讀。本書以六項紀律為主線,每種違紀行為一節,詳細闡釋違紀行為構成,系統梳理該違紀行為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并對易混淆、難界定的相關行為從構成要件角度進行區分,旨在為紀檢監察幹部準确處理公職人員違紀、違法、犯罪行為,提高紀檢監察工作法治化規範化水平提供有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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