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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湘岚 北京桓标律師事務所律師
女員工“三期”指“妊娠期”、“生産期”、“哺乳期”。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均對“三期”女員工有特殊保護。那麼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辭退“三期”女員?
基本案情
李某2018年11月26日入職某管理公司,任部門秘書。2020年8月中旬經醫院診斷懷孕7周,後李某連續向任職公司提交假條。2020年8月底李某向公司申請長期休假,雙方一緻同意參照停薪留職辦理,但未簽署書面協議,此後李某未再到公司工作。後于2021年4月2日剖腹生産。
2021年8月8日為李某産假期滿之日。公司于當月5日提前通知李某應于9日返崗,同時告知因其離崗長達1年之久,原崗位已有她人頂替,故為其安排了類似崗位,薪酬待遇不變。李某未表示異議,但提出“家裡下周沒人看孩子,希望晚一周返崗”,公司批準了李某2021年8月9日至13日事假,告知其事假結束後應于2021年8月16日(周一)返崗工作。
2021年8月16日李某未返崗并表示不同意公司提供的新崗位。公司明确告知,崗位問題可以進一步協商,但必須按時返司報到。李某仍未按公司要求返司報到。2021年8月24日公司再次提供了兩個類似李某休假前崗位供李某選擇,李某仍表示拒絕。
自2021年8月5日以來,公司先後于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16日、2021年8月24日以微信、電話要求李某返司報到,但李某始終拒不到司。2021年8月25日公司以書面通知方式再次要求李某于2021年8月26日返司報到,并說明前期既無批假、也未到司的原因,公司将視具體情形進行相應處理。
2021年8月26日(周四)李某仍未返司,其于當天晚上6:20向公司發送信息告知公司“下午走路腳崴了,不能上班,需要請假”,公司批準李某2021年8月26日、27日、28日三天病假。
2021年8月29日(周日)上午10:11,李某再次向公司請假,要求請假一周,理由為學校開學需要接送孩子(李某長子),讓孩子适應一下後就可不送了。公司表示:你不能總是這樣一直請假,公司也是要運營的。但最終根據學校的開學通知,公司還是批準了李某2021年8月31日(周二)、9月1日兩天事假,未批準其他時間事假。
截止至2021年9月6日,李某始終未返司報到。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李某送達了辭退通知書,以李某曠工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
随後李某提起勞動争議訴訟,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2萬元。
庭審看點
1、 李某認可其自2020年8月24日妊娠以來至2021年9月6日期間沒有為公司提供任何勞動。
2、 李某主張其并不是曠工,不去公司是因為公司提供的新崗位不是原來的崗位,屬于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變更,其有權拒絕。
3、 李某主張本人2021年4月2日剖腹生産,2021年8月8日産假結束,目前尚處于“哺乳期”,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4、 公司提交了與李某協商返司工作的證明材料(微信、郵件),先後為其提供了多個類似職位且薪酬不變。
5、 公司提交了管理制度及考勤表。
6、 公司主張李某自妊娠7周就已退出原工作崗位,且與公司達成停薪留職協議。公司為正常經營早已另行招聘他人,且目前在崗人員表現良好。截止至争議發生李某已退出原工作崗位一年之久。故,沒有理由因李某産假結束,其他勞動者就應當無條件為李某讓位。
7、 公司主張除公司已批準的假期(病假、産假、事假)外,李某拒不到崗的行為屬于曠工,公司屬于合法解除無需賠償。
裁判結果
經過審理,該勞動争議案件最終駁回了李某的請求,判定公司的解除行為合法,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
裁判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案件評析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但并未禁止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與“三期”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李某離開原工作崗位時間已長達1年之久,公司在原崗位上安排其他勞動者并無不當。如果僅因李某複工返崗就要求公司另行安排目前在崗的勞動者勢必對目前在崗的勞動者造成不公。且公司已為李某提供了多個類似崗位供其選擇。但李某拒不到崗,其行為屬于曠工。李某存在過錯,故公司享有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權利。
綜上所述,雖然為切實保障女員工權益,避免女員工因妊娠、分娩、哺育嬰兒等遭到用人單位降低待遇或辭退,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均要求任何單位不得因女員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或予以辭退。《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更進一步規定,即使“三期”女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用人單位處于經營困難等特殊情況下,亦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三期”女員工在受到法律保護時不能太任性,否則用人單位仍可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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