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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發現三無産品怎麼處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9 16:34:00

老梁按語:

昨天本号推送了《對未标注廠名廠址違法行為究竟是僅“責令改正”還是“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提示:準确理解法條中“分号”的作用》一文,文章作者認為:

要正确适用《産品質量法》第54條,就要正确理清分号“;”的作用,分号連接的句子叫分句,分句之間的關系是并列關系。《産品質量法》第54條是一個多重複句,由3個分句組成。同一違法主體符合第54條中各分句規定違法情形的,應當都予以适用。所以,依據《産品質量法》第54條規定,對産品标簽标識不符合該法第27條規定予以責令改正時,有違法所得的應當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産品标識不符合該法第27條第4項、第5項且構成情節嚴重的,在責令停止生産、銷售,并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時,有違法所得的也應當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文章推送後在基層執法人員中引發熱議,很多同仁對作者關于“分号”作用的理解表示認可,也有很多同仁指出作者的觀點與立法層面對《産品質量法》的理解不一緻。同仁們反對作者觀點的依據主要有兩個:一個是2001年6月1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三無”産品定性處罰問題的答複》(工商消字〔2001〕第149号),另一個是中國人大網2001年8月1日發布的《産品質量法釋義》。

老梁一直主張,對執法實踐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有争議并就此展開讨論是好事兒,理越辨越明嘛。

現将同仁提供的兩個“依據”推送給大家,供繼續讨論參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關于“三無”産品定性處罰問題的答複

(工商消字〔2001〕第149号)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三無”産品如何定性處罰的請示》(桂工商發電〔2001〕52号)收悉。經研究,答複如下:

生産、銷售“三無”産品違反了《産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将“三無”産品,送法定産品質量檢驗機構對其産品的質量進行檢驗,如檢驗機構認定為不合格産品,應依據《産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一日

産品質量法釋義

被發現三無産品怎麼處罰(對三無産品究竟是僅)1

被發現三無産品怎麼處罰(對三無産品究竟是僅)2

第五十四條 産品标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産品标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并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釋義】本條是關于産品标識不符合規定要求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的規定。

一、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産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标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有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标明的産品名稱、生産廠廠名和廠址;根據産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産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标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限期使用的産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産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産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産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以上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必須予以遵守。

二、依照本條規定,産品标識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責令改正,即由行政執法機關以行政決定的方式要求生産者在其生産的産品或其包裝上加注法律規定的标識。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即對限期使用的産品,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産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或者對因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産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産品,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情節嚴重的,例如,因此而對産品使用者的人身、财産構成重大威脅,或者已因此造成消費者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财産損失的,應立即責令其停止生産、銷售,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罰款。罰款的幅度是生産者、銷售者違法生産、銷售不符合限期使用産品的标識要求和涉及使用安全的标識要求的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具體數額由行政執法機關确定。

(2)并處沒收違法所得。這裡的違法所得,是指生産、銷售的産品标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産品所獲得的違法收入,對此違法收入應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發現三無産品怎麼處罰(對三無産品究竟是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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