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建設工程法規體系
【法規體系】
1.按橫向可以劃分為若幹部門(民商法部門,行政法部門,刑法部門,訴訟程序法部門等);
2.按縱向可以劃分為若幹個層次(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規章等)。
【法的形式】
1.我國法僅限于制定法(也叫“成文法”),習慣、宗教、判例在我國不具有法的效力。
2.含義:(1)創制機關不同;
(2)外部表現形式不同;
(3)效力層級不同;
(4)地域效力。

【法的縱向沖突(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例外: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不一緻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不按上下位處理。
【法的橫向沖突】

【建設工程中的法規關系】
包括:民商事法律關系,行政監管法律關系,社會法律關系(例如:勞動關系)。
第二節 建設工程法人制度
【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單位)。
【法人的條件】
1.法人不能自動産生需經登記成立(例:公司企業)或批準成立(例:機關事業單位)。
2.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的财産或經費必須與法人設立目的或經營範圍相适應。
3.法人以其全部财産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法人必須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一律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章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有限制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善意=不知情)
3.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法人對外承擔責任後,對内可向其追償。
【法人的分類】
法人分為:(1)盈利法人,(2)非盈利法人,(3)特别法人。
(1)盈利法人包括:各類公司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營利法人不得向出資人,會員分配利潤。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
(3)特别法人包括:關法人,農村集體城鎮,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衆自治法人。
【法人是工程建設活動的基本主體】
1.施工單位,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必須是獨立法人。
2.建設單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沒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項目經理和項目經理部】
1.項目經理是對施工項目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施工企業内部的崗位職務。
2.項目經理部是施工企業法人非常設的一次性生産組織,大中型施工項目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經理部;小型項目可設可不設。但再小的項目上都必須有一個經施工企業法人授權的項目經理。
3.由于項目經理部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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