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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摔傷賠償範圍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31 20:21:36

張先生在洗浴中心淋浴時

滑倒受傷

該由誰擔責?

民法典這樣規定↓

案情回顧

洗浴摔傷賠償範圍(在洗浴中心滑倒受傷)1

張先生與朋友在洗浴中心淋浴時,腳下一滑摔倒在地,經鑒定為十級傷殘。為此,張先生支出醫療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共計4萬餘元。洗浴中心未在洗浴區設立警示标志,淋浴處也未鋪設防滑墊,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等共計58萬餘元。

洗浴中心辯稱,其公司已經停業,張先生是否在店摔倒受傷無法核實。另外,大堂設有溫馨提示牌,洗浴區内設置有“小心地滑”警示牌,淋浴處鋪設的是防滑地磚,拖鞋也是防滑拖鞋,且配有服務人員,其公司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洗浴摔傷賠償範圍(在洗浴中心滑倒受傷)2

庭審中,張先生為證明其在洗浴中心摔倒的事實及損害後果,提供了該洗浴中心VIP卡及當天消費記錄、醫院就診病曆與鑒定意見書。同時,張先生申請朋友楊先生、許先生出庭作證,上述證人證明,張先生在洗浴中心淋浴時摔倒受傷,且洗浴區未設置警示标志,也沒有鋪設防滑墊。洗浴中心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主張其在洗浴中心洗浴時摔倒受傷,針對該主張,張先生提供了VIP卡、消費記錄、證人證言、就診記錄等證據,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鍊,足以證明張先生的主張。而洗浴中心僅表示由于其公司已經停止經營,無法核實該情況,但未提供證據反駁張先生的主張。在此情況下,法院采信張先生在洗浴時摔倒的主張。

洗浴摔傷賠償範圍(在洗浴中心滑倒受傷)3

張先生主張洗浴中心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并提供了證人證言證明洗浴中心在洗浴區未設置警示标志及鋪設防滑墊。洗浴中心雖主張其已經設置警示标志,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故法院對于洗浴中心的該主張,不予采信。

從張先生自述的事發經過看,其作為成年人理應知道洗浴時容易發生摔倒的情況,應加以注意,但自身未能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故法院判定張先生對本案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洗浴中心承擔次要責任,酌情判定洗浴中心承擔責任的比例為20%。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洗浴中心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對張先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有義務采取一定措施預防損害的發生,洗浴中心未設置明确的警示标志,對潛在危險未盡到預防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張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充分預見洗浴時可能發生的危險,但其未盡到注意義務,理應對自己損害後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洗浴摔傷賠償範圍(在洗浴中心滑倒受傷)4

作為經營者,應把維護消費者生命安全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定期檢查設施設備、對潛在風險設備和區域醒目位置設立警示牌或警示标語予以提示,如遇損害發生應及時履行救助義務以防止損失擴大。作為消費者,應對周圍環境充分觀察,對有警示牌區域加強安全防範意識,如遇意外事故發生後及時固定、保存證據,以免因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轉自:“北京海澱法院”微信公衆号

來源: 央視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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