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中,
什麼是關鍵?
申報過的企業知道,
專利是重中之重。
至于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中需要多少個專利,說法不一。
總結有兩種聲音:
第一種:1個發明專利或5個實用新型 ;
第二種:15-18個專利。
第一種: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隻要1個發明專利或5個實用新型。
這個說法是有明确的依據的。即高新技術企業評審标準中,主觀量化考核指标中相關規定。即我們常說的打分系統中,總分100分,其中知識産權部分為30分。
而知識産權部分的評分由知識産權類型、數量、先進性、與主營産品關聯性、獲取方式等幾個方面組成。其中知識産權數量裡的量化标準為1個發明專利或5個實用新型專利可以獲得知識産權數量方面的滿分(8分)。
這裡是高企審核制度中對知識産權數量最明确的量化要求。以此為評判标準,可以得出,高企申報隻要1個發明專利或5個實用新型。
所謂科研成果,其證明方式有兩種:
1、一句話概括科研工作結束後得到的技術點也就是所謂的技術訣竅;
2、知識産權證明(專利、軟著,申請知識産權自然就包含了技術點)。
這兩者的區别在于:專利證書是科研成果在技術指标和認可度上的最佳證明,根正苗紅。而技術訣竅,雖然包含了技術點,但隐含了意思就很簡單,這雖然是一個技術點,但是還沒達到申請專利的級别。
在目前國内相對寬松的專利審核制度下,如果連實用新型專利都無法申請的技術點,其技術含量和被認可的程度可想而知。評審專家自然也清楚這一點。所以,在沒有專利證明下的科技成果更容易被否。為了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被認可度,科技成果轉化的核心部分:科技成果的證明材料用專利證書而不是所謂的技術訣竅,顯得更為有利。而高企一般情況下審核的是企業前三年的材料。
由此計算:每年不低于5個科技成果轉化,即15-18個專利,相對是保險的。
所以,如果從知識産權得分的細則深入研究會發現,專利的數量越多,得分高的可能性越大。根據企業所屬領域并不一定都要一味追求發明專利,特别是對于配方類的發明專利其技術含量未必比實用新型高,隻是因為配方和方式方法隻能申請發明專利罷了。
以上是從科技成果方面來考慮專利數量的。
另外拓展開從其他點來深入探讨專利數量的隐形要求:
1、回到知識産權打分部分:
知識産權打分由知識産權類型、數量、先進性、與主營産品關聯性、獲取方式等幾個方面組成。具體标準為:
知識産權類型及數量(8分):發明專利稱為I類知識産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稱為II類知識産權。 I項及以上I類知識産權得分7-8分,5項及以上II類知識産權得分為5-6分,3-4項II類知識産權得分3-4分,1-2項II類知識産權得分1-2分,0項知識産權得0分。由此可見,無論多少實用新型,在這方面都無法得到滿分。
技術先進程度(8分):先進度高7-8分 較高5-6分,一般3-4分,較低1-2分,無先進性0分。在此項标準中,發明專利占有明顯優勢。但卻是存在一些技術性比較高的專利,因為其本身的技術特性隻能申請實用新型。所以不可以絕對性認為發明專利一定更先進。相反,在實用新型專利數量足夠多的情況下,出現先進程度高的專利的概率更大。
關聯性(8分):即知識産權在産品上發揮的作用。關聯性強7-8分,較強5-6分,一般3-4分,較弱1-2分,無關聯性0分。在此處,發明專利并不占有優勢。相反,實用新型專利數量越多,其跟主營産品的關聯性會越大。
知識産權獲得方式(6分):自主研發:3-6分,受讓受贈或并購:1-3分。這裡跟知識産權的種類和數量無關。
所以,如果從知識産權得分的細則深入研究會發現,專利的數量越多,得分高的可能性越大。并一定要一味追求發明專利。特别是對于配方類的發明專利其技術含量未必比實用新型高,隻是因為配方和方式方法隻能申請發明專利罷了。
2、研發費用部分:
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而言,合理的研發費用占比越高,通過率越高。而研發費用的歸集在于研發本身,而專利作為研發成果是研發工作開展的最有力證明。研發成果越多,與之相對應的研發越容易被認可,産生的研發費用就越高,研發費用的歸集相對越容易。
一個企業,若三年内隻産生了5個實用新型專利,其開展研發項目的費用若太高,那就太假了。對于一個中型的年銷售額5000萬的企業而言,其而研發費用至少應達到250萬。平均到5個實用新型專利上。一個實用新型專利的研發費用高達五十多萬。稍微想一想就知道要麼是申報材料作假,要麼研發管理制度存在問題。而如果按照15個專利來看:産生一個專利所需的研發費用為17萬。這就相對正常了。
3,高新技術産品的銷售收入:
高新技術企業審核中,企業高新技術産品的銷售收入要達到60%以上。也就說企業大部分收入來自于高新技術産品。而高企中的高新技術産品不一定要取得高新技術産品的證書,但一定要有專利和檢測報告等證明文件相對應。
因此,專利越多,所覆蓋的産品範圍越廣,可計入高新技術産品銷售收入的産品就越多。對于産品數量較少的企業而言,幾乎可以達到100%的的高新技術産品收入,而一個産品可以對應多個專利,這對高新技術産品的評判是非常有利的。
但有些企業産品種類較多,那用大量專利來附帶産品面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在這種情況下,若專利數量太少,會出現高新技術産品銷售收入不達标的情況,就算強行歸集進去,也不會認可。
假設企業擁有10類産品,銷售收入都比較平均,但對應的隻有6個專利,那在1個專利對應1個産品的情況下才勉強符合要求,若其中出現2個專利對應1個産品,或有1個專利技術含量較低,其對應的産品不被認可為高新技術産品。則會出現高新技術産品銷售收入不達标的情況。若企業擁有18個專利,平均每個産品可對應1.8個專利。就算其中出現數個專利對應1個産品,或有個别專利技術含量不達标的情況。對結果不會産生太大影響。
綜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高新技術企業申報隻需要1個發明專利或5個實用新型專利,是對高新技術企業管理條例的膚淺解讀。看似為企業省錢,其實是讓企業冒着非常大的不通過的風險,企業在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過程中,專利申請的費用,僅僅是其中一小部分。審計費,檢測費,查新費等其他費用也非常高。若因為知識産權的問題造成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不通過,會造成審計,檢測,查新得費用的浪費,以及企業所有員工的辛勤勞動的付諸東流。
而要求企業提供15-18個專利,是對高新技術企業管理條例的深入解讀和綜合權衡後得出的結果。看似讓企業多支付了費用,其實為企業成功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了可靠且強大的保障,讓審計,查新,檢測等第三方機構開展工作更加容易和順利,讓企業員工的辛苦工作能夠得到應有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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