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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鎮戶口算村集體成員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18 13:09:15

小城鎮戶口算村集體成員嗎(也未必享有村集體成員資格)1

徐某與王某均是離異再婚,都有各自的子女,二人于2005年在農村舉辦婚宴後便一直在王某家居住,但未領取結婚證。2013年,徐某的獨生子因病去世,王某及其子女給予徐某極大的精神安慰。深受感動的徐某于2018年4月20日與王某領取了結婚證,并于2018年5月8日将其個人戶口遷入王某所在村小組,準備踏踏實實與王某度過後半生。

2018年3月12日,縣政府發布凍結公告,拟征收王某所在村土地。為表明自己戶口遷入村小組與征地拆遷無關,2018年4月26日,徐某與時任小組長王某某,時任小組代表趙某等簽訂結婚入戶協議書,承諾婚後将戶口遷入王某所在村小組,但入戶後不參與村小組的經濟分配。後徐某将戶口遷入王某所在村小組。

徐某戶口遷入村小組後,村小組制定補償款分配方案,約定以現有在冊戶口為準進行分配。2020年4月29日,村小組向政府申請撥付征地補償款,其中安置補償費發放标準為每人15391元,在發放過程中未發放徐某的安置補償費。徐某以自己是在冊戶口人員未分配到安置補償費為由,向承德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村小組給付安置補償費15391元。

徐某認為村小組的補償分配方案是在其戶口遷入後制定的,既然村小組明确約定以現有在冊戶口為準進行分配,那麼自己作為在冊戶口中的成員,就應該得到安置補償費。自己承諾放棄的協議應屬于無效,不能成為村小組拒絕為其發放安置補償費的依據。

村小組則認為雖然徐某的戶口遷入了村小組,但徐某現在仍承包原戶籍所在經濟組織的土地,一直以原戶籍成員的身份享受國家糧食補貼。而且徐某曾明确承諾遷入戶口後,不參與村小組的經濟分配,現時間僅僅過去兩年,徐某公然違背承諾要求村小組給付安置補償費,違背誠實守信原則,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承德縣人民法院審理後對原告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徐某不服,向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确定,是解決農村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前提和基礎。在具體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應遵循法律和政策、堅持尊重群衆意願、民主決策原則,堅持尊重曆史,承認現實原則。戶口是證明公民住所、身份的依據,但并不是确定農民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唯一标準。農民隻能在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内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能同時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農民在結婚入戶協議中作出不參與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分配的承諾,視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應認定有效。實踐中,判斷農民是否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應着重從以下四個方面考量:一是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産生活權利;二是尊重村民對自己成員資格的處分;三是盡量符合當地村規民約及公序良俗;四是堅持唯一性原則。

本案中,縣政府在徐某結婚前就對案涉征用土地發布凍結公告,雖然徐某在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确定時已将戶口遷入被告村民小組,從分配方案字面表述來看應屬于分配方案中“現有人口”範疇,但是徐某在入戶前與村小組簽訂結婚入戶協議這一重大事項時,村小組并未按照村民組織法的規定召開小組成員會議決定,村小組負責人及小組代表是基于原告徐某在結婚入戶協議中承諾“入戶後不參與村民小組的經濟分配”的前提下與徐某簽訂的結婚入戶協議。徐某在結婚入戶協議中的承諾屬于原告對自己不享有村集體經濟成員資格的處分,雙方在村土地被征用前提下所簽訂的結婚入戶協議既符合當地的村規民約,又符合當地的公序良俗,應予以确認。徐某将戶口遷至王某小組後,并未放棄原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仍在原籍享受農村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由此可見,徐某并不依賴于王某所在村小組的農村集體土地為生産、生活基本保障,徐某在原籍仍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徐某以在王某村小組處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由主張安置補償費分配的請求,違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唯一性原則,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河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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