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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之間在5月20日發的特定數額紅包或轉賬款,分手之後還能要回來嗎?
什麼情形下會被法院認定為贈與性質,什麼情形下又屬于借款需要歸還?
看看廣州市荔灣區法院判決的這宗案件,男子在520前後給(前)女友轉賬了52萬,最終被認定屬于借款,不屬于“愛的贈與”,需要歸還。
男子521給女友轉賬52萬
分手後欲要回
小梁(化名)與小付(化名)自2018年3月确定戀愛關系,同年9月分手。在此期間,小梁向小付多次轉賬,共202萬元,雙方并沒有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據。其中,2018年5月21日,小梁向小付轉了52萬元。同年6月11日,小付向小梁轉了50萬元。
兩人分手後,雙方就往來款項産生糾紛。小梁向法院提起訴訟,他認為向小付轉賬的202萬元屬于借款性質,而小付已還款50萬元,要求小付歸還152萬元借款本息。
法庭上,小付認為,這202萬元屬于雙方在戀愛同居期間的緊密經濟聯系,系生意往來或贈與性質,不屬于借貸性質,特别是5月21日小梁向她轉賬的52萬元,是“我愛你”特定含義的表達。因此不同意小梁的訴訟請求。
小梁在戀愛期間向小付轉賬款項,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還是贈與關系?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首先,小梁雖然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據等表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但是依據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小梁并無将涉案款項贈與小付以及對小付經營的生意進行投資的意思表示。
其次,小付在收取小梁轉賬款項後,向小梁轉賬還款50萬元,也表明涉案款項屬于借款性質。
再次,“520”在現實生活中确實有特殊含義,小梁向小付轉賬付款202萬元中的52萬元金額與“520”含義相差比較大,小付主張該筆款項屬于雙方之間互贈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至于小梁于2018年5月21日轉賬的52萬元款項性質,從雙方之後的聊天及通話記錄看,并未将該筆款項獨立于其他款項,間接反映該筆款項的性質與其他款項性質是一緻的。小付舉證不足以證明涉案款項性質為投資款或贈與,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熟人、親友、戀人之間大額借款
荔灣法院的勞燦輝法官分析指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在民間借貸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常常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本案中,小梁與小付屬于上述第二種情況。這種情況多發于,如親友、戀人等,以感情為基礎的熟人之間。當發生糾紛時,一方當事人往往否認涉案款項系借款性質,而主張屬于贈與、投資款等性質。
為避免此類糾紛,法官建議,在熟人間進行款項借貸時,可依循“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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