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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結算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1 11:48:40

建設工程合同約定了計價方式或計價标準、能否對工程款結算再進行司法鑒定?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六冶金建設公司與河南ZY鋁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1]

工程款結算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嗎(合同約定了計價方式或計價标準)1

案件要旨

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标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可以對率涉工程進行司法鑒定。

◎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26日,河南ZY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ZY鋁業公司)作為發包人與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六冶金建設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六冶建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工程名稱為鑄軋車間、冷軋車間,工程地點位于荥陽市ZY鋁業公司廠區。關于合同價款,雙方約定:1.涉及工程内容按740元每平方米結算,共計593萬元整(以實際結算為準)。2.本合同價款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按以下執行調整:(1)設計變更發生的工程量增減;(2)甲方另行要求增加的施工項目。

2004年3月15日,ZY鋁業公司與中國六冶建設公司就鑄軋車間和冷軋車間的竣工交付使用日期及其他問題達成會議紀要:鑄軋車間于3月25日前竣工交付使用;冷軋車間于5月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

2004年7月26日,ZY鋁業公司緻函中國六冶建設公司:根據我公司建設項目程進度計劃安排,要求貴公司務必于2004年7月30日之前組織人力,全面落實由貴公司承建的鑄軋、冷軋車間的收尾工程,并于8月10日前全部完成施工項目。如果貴公司在7月30日之前仍未有效地組織施工,我公司将要求貴公司全部撤出現場。收尾工程我公司将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單位施工,所需費用我公司在與貴公司決算時做相應扣除。

本案涉及的鑄軋車間和冷軋車間的設計單位是河南金誠建築設計所,該所證明:ZY鋁業公司委托我所設計的冷軋車間、鑄軋車間的圖紙,因建設單位是邊設計邊施工,使用方案變化也非常之大,所以基礎部分是在2004年1月3日出來草圖。結構圖是2004年2月17日以後逐步移交給建設單位。

2007年5月8日,中國六冶建設公司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鋁業公司:1.支付工程款等款項8,983,159.48元。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鋁業公司提出反訴,請求法院判令中國六冶建設公司支付違約金。

一審過程中,因雙方當事人對鑄軋車間和冷軋車間的實際工程造價存在分歧,經中國六冶建設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鄭州市中豫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中國六冶建設公司施工的鋁業公司鑄軋車間和冷軋車間的工程實際總造價進行司法鑒定,鄭州市中豫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鄭中豫司(2008)建價鑒字第2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鋁業公司冷軋車間、鑄軋車間工程造價為9,179,370.39元(未含社會保險費)。

一審法院認為:一、ZY鋁業公司與中國六冶建設公司于2003年12月26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于2004年3月15日達成的“會議紀要”,均為有效協議。二、關于工程價款,鄭州市中豫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鄭中豫司鑒(2008)建價鑒字第2号司法鑒定意見書,該鑒定的基定程序合法,一審法院采信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中國六冶建設公司施工的ZY鋁業公司冷軋車間和鑄軋車間的工程總造價為9,149,842.04元,減去ZY鋁業公司已經給付的495萬元,ZY鋁業公司仍下欠工程款4,199,842.04元。

一審法院判決:一、ZY鋁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内給付中國六冶建設公司工程款4,199,842.04元及利息。二、中國六冶建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内給付ZY鋁業公司違約金22.16萬元。

發包人ZY鋁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依照審理建設工程案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計價标準或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款。本案争執的合同中明确約定了工程計價标準,應當以該計價标準計算本案争執的工程價款,不應當再對争執工程進行鑒定,并進而采信該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書不能證明案件事實,其僅僅依據設計圖紙進行鑒定,充其量隻是工程預算,沒有對工程實際情況做出判定,在本案中沒有意義。

二審法院認為:中國六冶建設公司與ZY鋁業公司在合同中對計價标準約定為及工程内容按740元每平方米結算,共計593萬元整(以實際結算為準)”,約定具體、明确,文義無岐義;該約定中“(以實際結算為準)”的内容,從文義和語言結構上理解,應為對不确定工程的計算方法,而非未約定計價标準和方法或對計價标準和方法約定不明,應當作為計算争執工程價款的基本依據和标準。中國六冶建設公司主張争執合同不具備固定價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所陳述理由均不能否認合同中對計價标準約定的内容。一審未按照合同約定的計價标準計算訴争工程價款不當,應予糾正。因此,ZY鋁業公司應當支付中國六冶建公司工程款為1,019,689.48元=15935273.6元(冷軋、鑄紮車間建築面積8,020.64x740元) 53,08929元(變更簽工程價款)-4,950.00(ZY鋁業公司己付工程款)-3,14883元(水費)-19,524.58元(電費)。

二審法院判決如下:一、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二、ZY鋁業公司于本判生效後十五日内給付中國六冶建設公司工程款1,019,689.48元及利息。三、中國六冶建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内給付ZY鋁業公司違約金22.16萬元。

工程款結算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嗎(合同約定了計價方式或計價标準)2

專家點評

本案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因工程款結算發生糾紛,但關鍵的争議焦點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對于本案是否必要。對此問題不但發包人和承包人各執一詞,而且一、二審法院也意見相左。

筆者認為,隻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且其關于計價标準或計價方法的約定明确,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标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緻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标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緻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标準結算工程價款。”因此,對于工程價款結算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是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标準結算工程價款。就本案而言,發包人ZY鋁業公司與承包人中國六冶建設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1.涉及工程内容按740元每平方米結算,共計593萬元整(以實際結算為準)。2.本合同價款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按執行調整:(1)設計變更發生的工程量增、減;(2)甲方另行要求增加的施工項目。從上述約定的文義看,合同已經明确規定冷軋、鑄紮車間的工程造價為5,935,273.6元(冷軋、鑄紮車間建築面積740元×8,020.64)。同時,對于設計變更和另行增加的工程應當據實結算。那本案涉及的工程是否存在設計變更呢?涉案工程的設計單位河南金誠建築設計所證明:鋁業公司委托我所設計的冷軋車間、鑄軋車間的圖紙,因建設單位是邊設計邊施工,使用方案變化也非常之大。由此可見,案涉工程存在大量的設計變更。對于設計變更發生的工程量價款,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據實結算,故需要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如果工程量增加,增加工程款,反之,則減少工程款。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基于設計圖紙已經晚規定的工程造價5,935,273.6元(冷軋、鑄紮車間建築面積740元x8,020.04),沒有必要進行司法鑒定。因此,案涉工程造價的确定方式為:《建設工程工合同》已經明确約定的冷軋、鑄紮車間工程造價5,935,273.6元(冷軋、鑄紮車間建築面積740元x8,020.64)加上因設計變更增加的工程量造價,或減去因設計變更減少的工程量造價。

工程款結算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嗎(合同約定了計價方式或計價标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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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一終字第155号民事判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鄭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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