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平時說起有些人自己胡作非為,卻不允許别人做正當活動時,常常拿“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一成語來作比喻,言簡意赅,十分明白。
這一成語源于商丘,典故出自宋朝文學家陸遊《老學庵筆記》卷五:“田登作郡(做州的長官),自諱其名(即不許别人說自己的名字),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用鞭、杖或闆子打)。于是舉(全)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正月十五元宵節)放燈(懸挂彩燈)許人入州治(州府所在地)遊觀,吏人遂書榜(告示)揭(公布)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後因以“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形容統治者為所欲為,卻限制人民自由。亦泛指自己任意而行,反而嚴格要求别人。
陸遊沒有記下這一事情發生的時間、地點。而與陸遊同時代的莊季裕在其《雞肋編》中寫到這件事時,把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結局記了下來。文中說:“世有自諱其名者,如田登在至和間為南宮留守。上元,有司舉故事呈禀,乃判狀雲:依例放火三日。坐此為言者所攻而罷。”其中“至和”是宋仁宗在位末期的年号,表明事情發生在北宋“至和”年間;“南宮”是地點,根據曆史記載,河南商丘在宋朝以前和北宋初稱宋州,宋真宗景德三年将宋州升為應天府,八年之後升為南京,建鴻慶宮、頒慶樓等宮殿,所以南京也稱“南宮”,其知州加“南宮留守”的官銜。另外,北宋文學家秦觀在《南京妙峰亭》的開頭寫道:“王公厭承明,出守南宮鑰。”北宋時的“南京”“南宮”是同一個地方——商丘。說明這一事件發生在商丘,商丘就是“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一成語典故的發源地。
這一成語典故源于一個可笑的故事。北宋的時候,有一宋州太守名叫田登,為人心胸狹窄,專制蠻橫。因為他的名叫“田登”,所以不許州内的所有人在談話時說到任何一個與“登”字同音的字。例如:“點燈”不許說是點燈,要說成“點明子”;花園裡的燈心草要說成“開心草”;燈台、燈罩、燈籠要說成“亮托”“遮光”“路照”;出門登車要說成“上車”;就連吹捧太守的“登峰造極”一詞,也得說成“爬峰造極”……總之,人們說話時,隻要遇到與“登”同音的字,都要用其他字詞來代替。誰要是觸犯了田大人這個忌諱,便要被加上“侮辱地方長官”的罪名,重則判刑,輕則挨闆子。
一天,田登正在堂中端坐,一個新來的仆人被衙役帶上了公堂,原因就是因為他說了與“登”同音的字。這個仆人不知就裡,“撲通”一聲跪倒在地,大叫冤枉:“冤枉呀!太守大人,我沒幹什麼壞事呀!天剛亮,我就去廳前閉燈,不知犯了什麼罪,被衙役蹬了一腳,差點被蹬下凳子,又被帶到了大人面前。”連續說了三個“登”音字。田登一聽,立即大怒,命人把他來了個五花大綁,吼道:“大膽刁民,竟敢犯了老爺我的忌諱,還不知罪。拉下去,打五十大闆!”這個仆人挨打之後,才有人告訴他是因為說出了與“登”同音的字。
有一年,春節過後,元宵佳節就要到了。田登的下屬告訴田登,依照以往的慣例,州城裡要放三天燈,就是大街上接連三天挂花燈,讓大家“鬧元霄”慶祝節日。州衙為了讓老百姓到時候前來觀燈,要提前貼出告示,讓百姓知曉。田登讓照例辦。可是這一次,寫告示的小官員寫到“放燈三天”時卻作起難來。那時候“燈”字是繁體字“燈”,這告示怎麼寫呢?寫上“燈”字,與“登”同音,要觸犯太守;不用“燈”字,又怎麼把意思說明白呢?他想了半天,沒想出别的辦法,幹脆把“燈”字隻寫個“火”字旁,那個“登”字不寫了,以為隻寫個火字旁大家也明白。于是,告示上就寫成了“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告示貼出後,宋州的老百姓看了,腦子轉過彎兒來的掩鼻而笑,腦子沒轉過彎兒來的以為真要放火三天,都不由得驚叫起來,引起一陣慌亂。一些外地來的客商不知道田大人的忌諱,一時“丈二的和尚──摸不着頭腦”,真的以為官府要在城裡放三天火,這還了得!于是紛紛收拾行李,争相離開,以免遭受火災。
當地的老百姓平時對田登的專制和蠻橫無理本已非常不滿,此時更是氣憤萬分,紛紛議論說:“隻許他州官放火,不許咱百姓點燈(因點燈要說成“點明子”,不許說點燈),這是什麼世道啊!”這件事被史書記載了下來,因此,“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後來就成了成語。
例句:曹雪芹《紅樓夢》第七十七回:“可是你‘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我們偶說一句妨礙的話,你就說不吉利。”(作者:商丘市民俗文化劉秀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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