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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昊然代言過的化妝品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6 21:59:13

  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日前公布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上海上美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上美公司”)因與劉源、永旺商業有限公司北京朝陽分公司(以下簡稱“永旺朝陽分公司”)肖像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5547号民事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最終,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海上美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維持原判,即上海上美公司在《人民法院報》上發表道歉聲明;賠償劉源經濟損失共計20.10萬元。

  2022年6月27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上海上美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劉源肖像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2)京03民終4613号)公布了該案的細節。

劉昊然代言過的化妝品(劉昊然代言結束面膜仍在售)1

  文書顯示,上海上美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部分判決;依法改判無須在《人民法院報》上賠禮道歉的聲明;依法改判無須向劉源賠償經濟損失。上海上美公司認為,與劉源簽訂《代言合同之補充協議》,公司有權在代言期内生産和銷售帶有公司肖像的面膜産品。代言期滿後,公司全面停用了含有被申請人肖像的相關宣傳推廣物料,并已盡所能通知了經銷商,已盡合同義務,至于第三人銷售侵權面膜的行為,公司不存在過錯。另外,即使一審法院以市面上有面膜在流通,不論公司是否存在過錯,均認定上海上美公司侵權,但對公司判決賠償金額過高。

  劉源同意一審法院判決并且認為,上海上美公司與劉源的代言合同到期近2年,市場上仍然存在銷售含有劉源肖像、姓名的涉案産品,上海上美公司存在明顯的過錯,侵犯了劉源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責任。至于上海上美公司與案外人的責任分配應當另訴解決,與此案件無關。另,一審法院判決的損失金額并不高,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永旺朝陽分公司亦同意一審法院判決,不同意上海上美公司的上訴理由和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劉源系演員,藝名劉昊然。上海上美公司生産“一葉子”品牌面膜。京川信友公司系上海上美公司的經銷商。永旺朝陽分公司從京川信友公司進購“一葉子”面膜并進行銷售。劉源曾于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作為上海上美公司旗下護膚品品牌代言人,代言産品包括“一葉子”面膜,代言合同約定,協議期内上海上美公司有權按照約定使用劉源肖像用于代言産品的宣傳推廣,協議期限屆滿且不再續約時,上海上美公司有2個月的時間作為電視廣告、平面廣告清理期,廣告清理期最晚不超過2018年10月31日止,以便上海上美公司停止使用和收回或銷毀所有涉及到劉源的廣告,上海上美公司對于該等廣告品負有監督收回或停止使用之義務,于前述廣告品清理期内,不視為上海上美公司逾期使用肖像權。

  永旺朝陽分公司在其超市内銷售外包裝上印有劉源全身肖像的“一葉子海藻玻尿酸補水保濕面膜”,該面膜生産者為上海上美公司。劉源提交購物小票和電子發票,顯示2020年5月30日,從永旺朝陽分公司購買該面膜一盒,花費108元。2020年6月16日,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受劉源委托,向上海上美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上海上美公司即刻下架使用劉源肖像的面膜,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經審理,一審法院對劉源提交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上海上美公司提交公證書并稱,劉源購買的面膜系京川信友公司從公司訂購,出廠日期為2018年5月23日,共計634盒。其中,2018年5月22日訂購144盒(貨品優惠),不存在侵權行為。永旺朝陽分公司提交《供貨協議書》《商标許可使用授權書》,證明其進貨渠道合法,在銷售涉案面膜前對商标進行審核并未發現有劉源的肖像,上海上美公司在面膜外包裝上使用劉源的肖像,且在短時間内更改産品包裝沒有進行通知,永旺朝陽分公司認為其自身不存在故意或過失。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公民享有姓名權,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冒用。公民姓名權、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在廣告清理期屆滿後市場中存在銷售含有劉源肖像、姓名的涉案面膜的事實,上海上美公司存在過錯,已構成侵犯劉源肖像權和姓名權,上海上美公司應當對其上述行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永旺朝陽分公司僅是涉案侵權商品的銷售方,劉源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劉源要求上海上美公司在《人民法院報》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劉源要求賠償維權成本合理支出的訴訟請求,法院根據劉源提交的購物票據及劉源維權的合理花費,酌定1000元,對其他部分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上海上美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人民法院報》上發表就未經劉源同意使用其肖像和姓名賠禮道歉的聲明(道歉内容須經本院審定,聲明版面不小于6厘米×9厘米);上海上美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賠償劉源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及維權成本一千元,共計二十萬一千元;三、駁回劉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及采信的證據的證明效力均予以确認。二審法院認為,劉源曾于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作為上海上美公司旗下護膚品品牌的代言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協議期限屆滿後且不再續約時,上海上美公司有2個月的時間作為電視廣告、平面廣告清理期間,廣告清理期最晚不超過2018年10月31日,上海上美公司須停止使用和收回或銷毀所有涉及到劉源的廣告。但在該案中,根據劉源提交的證據,永旺朝陽分公司銷售的保濕面膜外包裝印有上海上美公司的全身肖像,并配有文字。另,京東商城店鋪亦有銷售相關的面膜。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上海上美公司在廣告清理期屆滿後市場中仍在銷售含有劉源肖像姓名的面膜已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并無不當,二審法院對此亦予以維持。對一審法院要求上海上美公司在《人民法院報》上發表賠禮道歉的聲明并賠償劉源的經濟損失,法院亦予以确認。

  上海上美公司與劉源之間存在《代言合同協議》,在劉源的代言合同到期後,上海上美公司有義務将市場上銷售的含有劉源肖像、姓名的涉案産品予以回收,至于上海上美公司所稱系第三方侵權一節,由于上海上美公司是産品的生産商,廣告侵權也來源于上海上美公司,上海上美公司應當對劉源承擔侵權責任,至于上海上美公司與案外人的責任分配可另行解決。綜上,上海上美公司的該上訴理由無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不予采信。關于上海上美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判決賠償金額過高,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是根據上海上美公司的侵權行為的情節和損害行為的後果進行綜合評斷确認的賠償金額,該金額判付适當,法院對此予以維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官網顯示,“一葉子”隸屬于上海上美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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