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終身合同?編輯同志:直到入職一家公司16個月後,公司才與我簽訂為期兩年的書面勞動合同有人認為,公司超過一年沒有與我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視為彼此之間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此後與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着彼此之間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作廢,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終身合同?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編輯同志:
直到入職一家公司16個月後,公司才與我簽訂為期兩年的書面勞動合同。有人認為,公司超過一年沒有與我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視為彼此之間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此後與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着彼此之間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作廢。
請問:該說法對嗎?
讀者:肖麗麗
肖麗麗讀者:
該說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鑒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在對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有着特别規定,其中包括在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與之對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被視為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後,雙方又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出自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雖然可以認定其合法有效,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又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僅能作為雙方就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内雙方關于權利義務的約定意思表示一緻,如果就此推定勞動者放棄雙方已經形成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疑缺乏事實依據,也違反《勞動合同法》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立法宗旨。即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并不意味着此前雙方形成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作廢。也就是說,勞動者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仍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論處。
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可視為對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公司與你已依法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僅因之後雙方又簽訂了書面固定勞動合同,而否定已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無疑意味着在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公司享有單方将你“掃地出門”的權利,這無疑虛化了《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範、引導作用。
廖春梅 法官
(據勞動午報消息)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