甯都一女子駕車發生事故緻人死亡逃逸獲刑3年2個月
贛州法院網訊 甯都一女子駕駛兩輪電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他人當場死亡,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近日,甯都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了審理,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溫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2019年7月2日6時30分許,被告人溫某駕駛贛州臨時ED332号兩輪電動車沿甯都縣梅江鎮迎賓大道由南往北行駛至甯都縣梅江鎮奧園廣場對面路段時,與被害人黃某駕駛的雅迪牌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黃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溫某駕車逃離事故現場。
2019年7月9日,甯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溫某事發當日駕駛超标電動車上道路行駛,注意路面動态不夠,未确保安全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立即搶救傷員、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而是駕車逃逸。其過錯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被告人溫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不負此次事故責任。被害人家屬就民事賠償已經起訴至甯都縣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溫某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肇事經過。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溫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因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緻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在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駕車逃跑,構成了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溫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溫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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