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老師您好,我們是**市某農村商業股份銀行,今年2月份,在新設立金融網點,為營業大廳房屋安裝了可移動、可搬運的自動取款機的費用合計3.8萬元,會計上确認登記在“固定資産--專用設備”中,營業大廳是新建投入使用的,登記在“固定資産--房屋建築物”中,請問,自動取款機的費用3.8萬元,是否需要計入房産稅的房産原值,繳納房産稅?
【答複】你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确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産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号)第一條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随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産原值,計征房産稅。
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将其價值計入房産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後不再計入房産原值。
因此,你反映的為營業大廳房屋安裝可移動、可搬運的自動取款機的費用不計入房産原值,不繳納房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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