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是處理個人遺産的重要方式之一,而訂立遺囑時,也可以在遺囑中指定監護人,而監護人除了遺囑指定外,還有法定監護人,那麼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可不可以對抗另外一方的法定監護權嗎?
下面由黃麗紅律師進行詳細解答:
一、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可以對抗另外一方的法定監護權嗎
民法典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指定監護的效力大于法定監護,所以可以對抗另一方的法定監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九條 【遺囑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一條 【監護争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确定有争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态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法定監護人有哪些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指定監護是依據被監護人的意願,在遺囑中指定準擔任監護人。遺囑指定監護人的效力大于法定監護,所以遺囑監護可以對抗另一方的法定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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