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效力問題、民刑交叉問題、貨币所有權問題、效力性強制性規範的識别問題,被并稱為商事審判的“四大陷阱”,極具争議,由此導緻矛盾判決頻出,成為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損害交易預期的一個重要疑難問題。
今天我們單獨就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進行專題問題,針對具體問題給出具體答案。
從律師角度來看,應當把握如下問題:
一、代理思路的選擇
鑒于以往公司擔保問題的巨大争議,律師代理此類案件時,往往通過案例檢索,以公司擔保有效或者無效的既有判決,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作為說服法官支持本方代理意見的依據。
由于存在矛盾判決,因此,雙方也都能找到對自己有利的在先判決,作為有利的背景案例材料。
所以律師在選擇代理思路時,要将是否屬于需要審查決議的情形;如果需要,債權人是否已經盡到了審查義務,屬于善意?
二、舉證重點
商事擔保“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作為一種純粹的擔保債務負擔,通常背後一定是由某種利益交換或者牽涉。這種背後的商業利益交換,如果符合《紀要》第19條所列情形,可以去除脫保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此類商業故事和邏輯,在庭審中以證據呈現時,應當簡潔。清晰,通過關鍵證據梳理出交易動機和行為脈絡,完成法庭的完整交易鍊條複原,才能說服法官,赢得訴訟。
三、往來電話及郵件的證據意義及保存方法
相關規定設定了多個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的情形,如明知判決是僞造或者變造的。對于明知這一影響擔保合同效力的重要要件事實的證據,其實有相當難度,因為“明知”是一種主觀的心理狀态,這種心理狀态難以捕捉或者保存。
因此在交易過程中,雙杠工作人員的電子郵件和電話顯示了債權人明知的信息,則能清晰勾畫出其“明知”、非“善意”的主觀狀态,進而直接影響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四、上市公司的擔保問題
根據上市公司披露的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訂立的擔保合同,應當認定有效。但公告事項可能是概括性的授權或者描述,而并非專為擔保交易特别作出。此時,案涉擔保是否能夠直接包括在公告的期間、金額、主體範圍之内,并非沒有争議。
從法務角度來看,應當把握如下問題:
一、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作為提供擔保及接受擔保的行為規則
産生糾紛後,《紀要》所确立的裁判規則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将産生重大影響,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嚴格根據《紀要》的内容評估風險。
二、盡可能對公司章程和機關決議進行實質審查
為降低風險,債權人應盡可能對公司章程和機關決議進行實質審查。對重大的擔保事項,應要求全體股東或董事會面簽決議,并錄音錄像。
三、提高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的證據意識
要做好公司章程、機關決議、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的确認工作。最佳方案是将章程、機關決議作為合同附件,并經公司簽章确認。
四、及時補正擔保合同效力瑕疵
對欠缺公司機關決議的擔保合同,在産生糾紛前,要求公司進行決議追認。
五、關于決議文本
在實踐中,大量有限責任公司的運作并不非常規範,因此,其決議形式和文本,都未必有特别完備的形式。如果其有意為暫時性的交易達成提供便利,并伺機在事後的擔保責任承擔中進行抗辯和逃保,則更可能在決議文本上有意無意地作出遺漏。
為确保決議的有效性,進而确保擔保的有效性,建議由債權人事先提供規範的決議文本,将擔保的主合同名稱及編号、主體名稱、金額等有關債權的各項要素,有關決議的機關、人員、身份、出席情形、表決情況、持股情況等各項要素,完整列入決議文本,後面應當附上完整的與會人員名單、證件、簽名及蓋章。
六、關于債權轉讓與債權估值
在債權轉讓的場合,還涉及原債權是否已有有效的擔保,對債權的價值影響重大。在此環節,盡職調查及評估,就不僅僅要看是否有擔保合同、是否辦理了抵押登記,還要審查是否有有效的公司擔保決議,并以此作為債權估值及回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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