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化劑|是什麼?
根據國際純粹化學與應用化學聯合會(IUPAC)1981年的定義:催化劑是一種改變反應速率但不改變反應總标準吉布斯自由能的物質。
催化劑最早由瑞典化學家貝采裡烏斯發現,早在1836年,他在《物理學與化學年鑒》雜志上發表了一篇論文,首次提出化學反應中使用的“催化"與“催化劑"概念。
催化劑在化學反應中引起的作用叫催化作用。固體催化劑在工業上也稱為觸媒。
催化劑|如何分類?
催化劑種類繁多:
——按狀态,可分為液體催化劑和固體催化劑。
——按反應體系的相态,分為均相催化劑和多相催化劑,均相催化劑有酸、堿、可溶性過渡金屬化合物和過氧化物催化劑;多相催化劑有固體酸催化劑、有機堿催化劑、金屬催化劑、金屬氧化物催化劑、絡合物催化劑、稀土催化劑、分子篩催化劑、生物催化劑、納米催化劑等。
——按照反應類型,又分為聚合、縮聚、酯化、縮醛化、加氫、脫氫、氧化、還原、烷基化、異構化等催化劑。
——按照作用大小,還分為主催化劑和助催化劑。
催化劑|有哪些用途?
催化劑在化工生産中具有重要而廣泛的應用,生産化肥、農藥、多種化工原料等都要使用催化劑。
催化劑在全球各行各業廣泛使用,未來無論在催化劑的科學理論研究、清潔能源的開發與利用,環境保護與提高經濟效益以及人類生存環境的治理與保護都有極大的發展前景。簡言之,人類的生存發展,吃穿住行離不開催化劑及其發展。
催化劑|歸類規則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0年)》和《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2017年)》,品目38.15項下的催化劑包括引起或促進某些化學反應的制劑,阻止化學反應的産品不歸入該品目。
主要分成下列兩類:
(一)主要是由一種或數種活性物質沉積于載體上構成(稱作“載體催化劑”)或以活性物質為基料的混合物構成。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活性物質是某些金屬、金屬氧化物、其他金屬化合物及其混合物。經常單獨使用或以化合物形式使用的金屬是钴、鎳、钯、鉑、钼、鉻、銅或鋅。載體(有時可被活化)通常是由釩土、碳、矽膠、矽化石粉或陶瓷材料構成。載體催化劑有齊格勒催化劑及齊格勒-納塔型催化劑等。
(二)是以某些化合物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這些化合物的性質及所占比例按不同的催化化學反應而各不相同。這些制劑包括:
自由基“催化劑”(例如,有機過氧化物或偶氮化合物的有機溶液、氧化還原混合物);
離子“催化劑”(例如,烷基锂催化劑);
“縮聚反應催化劑”(例如,乙酸鈣與三氧化銻的混合物)。
品目38.15不包括:
用于提取賤金屬或制備賤金屬化合物的廢催化劑及主要用于回收貴金屬的廢催化劑;
單獨的已有化學定義的化合物;
呈精細粉末或絲網織物等形狀的純金屬或純金屬合金催化劑;
橡膠硫化用的配制橡膠促進劑。
催化劑|進口申報有哪些注意事項?
稅則号列及進口稅率:
稅則号列 |
貨品名稱 |
最惠國 稅率 |
暫定 稅率 |
3815 |
其他稅号未列名的反應引發劑、反應促進劑、催化劑: | ||
-載體催化劑: | |||
38151100 |
--以鎳及其化合物為活性物的 |
6.5 | |
38151200 |
--以貴金屬及其化合物為活性物的 |
6.5 |
4 |
38151900 |
--其他 |
6.5 | |
38159000 |
-其他 |
6.5 |
海關規範申報目錄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2020年)》的規定,企業在申報品目38.15項下的催化劑時應申報清楚以下要素:
1.品牌類型;
2.出口享惠情況;
3.用途(如促進某某聚合物的聚合等);
4.成分含量;
5.GTIN;
6.CAS
供稿單位:深圳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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