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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豆芽與正常豆芽有區别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6 04:59:39

毒豆芽與正常豆芽有區别嗎(無根豆芽的毒與非毒)1

“毒豆芽”事件牽扯出了豆芽制發監管職責、涉“毒豆芽”案件判決法律依據等多方面。除了豆芽之外,是否還有其他食品也存在如此複雜的情況?圖片編輯/董潔旭

“無根豆芽”的毒與非毒

(原标題)

《中國新聞周刊》記者|楊迪

芽農郭明(化名)、魯雲(化名)的無罪判決似乎讓“無根豆芽”的生産者松了一口氣。

2014年12月15日,遼甯省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處二人五年零六個月和五年有期徒刑。案件上訴後,被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2015年6月16日,連山區人民法院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作出無罪改判。

長時間以來,“無根豆芽”一直被社會各界冠名以“毒豆芽”,令人聞之色變,同時也是公安部門重點打擊對象。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檢索信息顯示,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底,相關“毒豆芽”判決中,共有千餘人被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入刑。

無根豆芽在制發過程中使用“無根劑”“速長王”等生長調節劑。“速長王”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就被發明了,其在豆芽制發生産過程中的使用目的是提高發芽率、調節豆芽根莖生長。主要成分是6-苄基腺嘌呤(以下簡稱“6-苄”)、4-氯苯氧乙酸鈉(以下簡稱“4-氯”)和赤黴素。

這一長串化學名詞都是人類認識已久的化學用品。

6-苄是第一個由人工合成的細胞分裂素,能夠抑制植物葉内葉綠素、核酸和蛋白質分解,主要作用是促進芽的形成,抑制根的生長,常被用于調節植株生長發育機制,使用效果因物種、濃度、處理時 間和使用部位不同而表現出差異性。早在1983年,日本就開始将其廣泛應用于蔬菜、落葉果樹,并對6-苄基腺嘌呤按照植物成長調節物質進行了登記注冊。

4-氯的商品名為:保果靈、防落素,顧名思義,它可以防止作物落花落果、提高做果率、增進果實生長速度、促進提前成熟。

而赤黴素的作用是打破種子休眠,主要通過誘導澱粉酶的合成來增強萌發種子的呼吸作用,加速胚乳中的澱粉水解,使種苗保持較高的物質和能量代謝水平,加速細胞分裂分化而促進種子胚發育和種子發芽,提高發芽率。

華南農業大學食品學院、華中農業大學食品科技學院等多所學校都曾經對外源赤黴素、6-苄對豆芽的生長影響做過研究。結果表明,一定濃度的赤黴素、6-苄對豆芽的生長影響有顯著作用,可以縮短豆芽生長周期,使豆芽芽長适宜,且潔白而脆嫩。

上述三種物質中,在“毒豆芽”事件中出鏡率最高的要數6-苄及赤黴素,6-苄更是被認為造成豆芽有毒的罪魁禍首。

事實上,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南京醫學院就曾經根據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針對6-苄進行了大鼠的毒性試驗,實驗結果認為6-苄屬于低毒、弱蓄積性的人工合成化學物質。

2013年9月,農業部農産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杭州)也曾經做過《豆芽中針對6-苄基腺嘌呤殘留的膳食風險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按照國際上普遍認可的風險評估原理和方法來進行計算。結論指出各類人群的 6-苄攝入量遠低于每日允許攝入量,風險完全可以接受。

“此前不少專家說這些植物激素長期大量食用或導緻兒童性早熟和婦女生育障礙。這種說法肯本就是空穴來風,毫無根據。” 食品安全博士鐘凱對《中國新聞周刊》說。近幾年,他一直執着地在各個場合普及“無根豆芽”的基本常識,“GA (指赤黴素)是一種植物自身可以産生的化學物質,雖然6-BA(指6-苄基腺嘌呤)和4-CPA(指4-氯苯氧乙酸鈉)是人工合成的植物生長調節劑,但都不會對人造成催熟效果。這就像植物的精子——花粉不會讓人懷孕一樣,植物生長調節劑無法對人類起作用。”

《報告》中采用的數據是世界衛生組織确定的每日允許攝入量來計算的。鐘凱強調,即便是按照歐盟為6-苄制定的“安全劑量”來看,6-苄的風險也在可接受的範圍内。他說:“歐盟制定的安全劑量是每公斤體重0.01毫克,這标準比世衛組織嚴5倍。按照實驗室檢測的最大殘留量推算,一個人要每天吃四公斤豆芽才能超出這一劑量。”

同時,生豆芽過程中,“速長王”這樣的植物生長調節劑的使用是有上限的。上述多所院校所做的試驗也同樣表明,如果用量過大,會出現相反的效果,豆芽品相變差,甚至無法發制。“這種調節劑是典型的具有自限性的物質。”鐘凱說。

一個“誤會”導緻的司法裁決

既然無毒,為什麼會有芽農被判刑?

《中國新聞周刊》調查後發現,2013年農業部杭州實驗室所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是當時浙江金華言成蔬菜有限公司生産的“無根豆芽”中6-苄殘留引起司法介入後,針對這一現象而出具的。遺憾的是,這份報告并沒有在法庭中被采納過。

“我就納悶了,無毒為啥也會被判刑呢?”這是郭明一直想不明白的事,也是他提起上訴的主要原因。

“毒豆芽”的名号被打響,是在2011年。當年,沈陽警方開展查封黑豆芽加工點運動,共查獲25噸豆芽。查閱當年的新聞報道可以看到,當時沈陽警方認為豆芽中添加無根豆芽素(無根劑)、植物生長調節劑、增粗劑等添加劑均屬激素,并有專家表示“長期食用會導緻各種疾病。”

董叔平是當年沈陽案件中一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她向《中國新聞周刊》回憶,當年庭審過程中,“公訴人主要提交了三分證據,一個是沈陽市産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出具的一份檢測出豆芽中含有有毒、有害物品的報告,一份是沈陽衛生局的文件,這份文件是專家論證的形式,證明豆芽是食品,因此使用“無根劑”屬于添加違規食品添加劑,第三份證據是電視台拍攝的豆芽制作過程的視頻”。

董叔平對上述證據一一提出了質疑,首先,檢測報告的日期早于當事人歸案日期,該報告無法證明豆芽與當事人有關;第二份論證豆芽是食品的文件,董叔平認為是由不具備法律效力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同時,文件沒有排除豆芽不是農産品,因此也不能排除可以按照《農産品質量安全法》,按農産品使用防腐劑、增長劑等非食用物質。

董叔平說,她在庭審過程中就提出,“在目前我國法律對豆芽定性基本傾向于農産品的情況下,應當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作出有利于被告的推定和解釋”。

幾乎就在同時,衛生部修訂了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

此前,6-苄和4-氯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GB2760-2007)管理,作為“食品加工助劑”安全使用,既不限定使用量,也不限定殘留量。同時,還作為新興工藝被大面積推廣。

然而,在2011年制定的新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GB2760-2007)中,卻沒有了6-苄和4-氯的身影。同一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又發布了一份《關于食品添加劑對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種産品監管工作的公告》,規定食品添加劑生産企業禁止生産包括6-苄和4-氯在内的33種産品,包括食品生産企業也禁止使用。

這種修訂是否是因為6-苄和4-氯有毒害作用?

“這其實是個誤會。”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豆制品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豆制委)秘書長吳月芳對《中國新聞周刊》說,“修訂過程中删除6-苄和4-氯,主要因為它們不屬于食品添加劑,不能按食品添加劑工藝來管理。”她進一步解釋說,這不是因為發現了新的毒理學證據,隻是在調整管理歸類。

2014年1月10日,國家衛計委的一份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證實了吳月芳的解讀。該公告稱,将6-苄删除,是“因該物質納入農業投入品管理,不再具有食品添加劑工藝必要性”。

然而,這兩份文件卻成為日後司法機構在查處案件的主要依據。2013年年初,在公安部部署為期一年的“打擊食品犯罪、保衛餐桌安全”的專項行動中,因生産“豆芽”過程中添加“無根劑”的而被判刑的人數瞬間激增。

僅以公開的法律文書計算,在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間,就有918人被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并且隻要檢測所生産豆芽中含有“6-苄”“4-氯”等成份,就基本被認定有罪。如郭明的案子中,檢方提供的主要證據之一,就是山東省出入境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的鑒定意見,“在速長王藥劑中檢測出6-苄基腺嘌呤”。

“既然是按照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入刑,就要證明該食品有毒、有害。”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偉國對《中國新聞周刊》說。他梳理了203份“無根豆芽案”判決後得出結論,這些判決的邏輯是:首先,在無根豆芽中檢測出6-苄和(或者)4-氯,然後,根據《刑法》中對食品加工等環節中摻入有毒物品的相關規定,再輔以兩高對食品安全中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相關解釋,判決芽農為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但這樣的邏輯推理是不成立的。”他說,“因為僅憑檢測出6-苄或4-氯是不能證明芽農在制發豆芽過程中,摻加了有毒物質。”

農産品,還是加工食品?

“無根劑”被從食品添加劑類别調整出來後,按國家衛計委的公告,應納入農業投入品類别管理。但遺憾的是,登記管理“農業投入品”的農業部門并未将其“接收”。之後,6-苄和4-氯就成為了身分不明的灰色存在。與之相對應,制發豆芽的身份也模糊起來。

最早,制發豆芽就排除出食品生産領域。比如,2004年原衛生部給北京市衛生局的複函中(衛監督發[2004]212号)中就表明,“豆芽的制發屬于種植生産過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調整的食品生産經營活動。”

2009年,衛生部辦公廳緻函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請求提供對豆芽生産環節監管的意見(衛辦監督函[2009]210号),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答複中(質檢辦食監函[2009]202号)明确指出:“豆芽的制發屬種植生産過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調整的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的意見,豆芽應屬初級農産品,建議其監管由農業部門負責。”

既然衛生部、質檢總局都表示,制發豆芽不屬于食品生産,應歸屬農業部主管。2012年,豆制委便向農業部緻函,請示明确豆芽制發“是否屬于種植活動”。

然而,得到的回複是:“豆芽屬于豆制品,其制發過程不同于一般農作物的種植活動,生産經營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這份回函也對豆芽制發中的農藥登記做出了表态:“目前尚無農藥産品在豆芽上登記使用,我部不受理植物生長調節劑在豆芽制發中登記。”

管食品的部門認為不是食品,管農産品的部門認為不是農産品,生産豆芽的企業更是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貴州市烏當區貴高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總經理孫春祥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此前公司持有的是衛生部門頒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卻在2010年到期換證時被告知,公司産品應歸質量技術監督局管理,應辦理生産許可證,原衛生許可證不再辦理。

他于是向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但對方回複說:種子(豆子)長成芽菜(豆芽)這一過程是植物生理生長的過程,不屬質監部門管理,應歸農業部門管理。

之後,孫春祥又向農業部門申報,至今無果。

不斷尋找監管部門

為明确豆芽執法過程的屬性,确定可歸口的監管部門,以及大量芽農被判刑的情況,從2011年起,豆制委便陸續向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中央編辦、原衛生部(現衛計委)、農業部、國家 質檢總局(現相關職能并入食藥總局)、國家工商總局(現相關職能并入食藥總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委去函,反映豆芽制發的安全監管問題,要求明确豆芽制發監管職責,以及明确判決的法律依據。

吳月芳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不斷地緻函和電話溝通後,她發現依靠各部委之間相互協調來解決問題非常困難,為此,該委員會再次上書國務院副總理汪洋,反映豆芽在生産制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2014年5月,衛計委正式下達《食品安全國家标準豆芽》的标準修訂計劃,并委托豆制品專業委員會起草。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也做出回複,表示已專門研究了相關問題,開展了調研工作,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初步處理建議,下一步将與有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争取達成共識。很快,2015年4月前後,福建、山東多省的被羁押的“無根豆芽案”當事人,均獲得取保候審。

種種迹象表明,豆芽正在從身份不明的狀況“翻身”。

2015年,5月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三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豆芽生産過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其中指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黴素等物質作為低毒農藥登記管理并限定了使用範圍,豆芽生産不在可使用範圍之列,且目前豆芽生産過程中使用上述物質的安全性尚無結論。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現重申:生産者不得在豆芽生産過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黴素等物質,豆芽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黴素等物質的豆芽。”

吳月芳認為這是一個“重大的利好消息”。

“雖然這份公告再次申明不允許制發豆芽使用6-苄和4-氯,但原因是豆芽本來就不在原來規定的可使用範圍内,依然不是因為其有毒。”她向《中國新聞周刊》解釋,“所以下一步,是做出制發豆芽是否有毒的國家級别檢測報告,同時開始制發豆芽使用生長調節劑的登記工作。”

她尤其對三部委聯合發文感到振奮。“三部委聯合發表公告,就說明這件事終于有人管了,至少農業部是主管單位之一。”她說。

2015年6月,豆制委緻函農業部,希望明确:農業部有關部門是否可以開始受理植物生長調節劑在豆芽上的登記工作。

這個答案,除了吳月芳,全國的芽農都在等待。★

本文首發刊載于《中國新聞周刊》總第719期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編輯:cnw_sxs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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