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費
主要是針對未在指定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時,會考慮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及履行能力等因素,然後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在限制消費期間:
1.被執行人提供确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
2.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限制消費令;
3.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财産從事消費行為,經審查屬實的;
4.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确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
5.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來源:佛山順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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